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示范文本GF--2013--0208)
(2)第39.1款(1)項范圍內的變更項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組織和進度計劃發生實質性變動和不影響其原定的價格時,不予調整該項目的單價。
39.2 變更的處理原則
(1)變更需要延長工期時,應按第17.2和第20.2款的規定辦理,若變更使合同工作量減少,監理人認為應予提前變更項目的工期時,由監理人和承包人協商確定。
(2)變更需要調整合同價格時,按以下原則確定其單價或合價;
①《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作的項目時,應采用該項目的單價或合價。
②《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于變更工作的項目時,則可在合理的范圍內參考類似項目的單價或合價作為變更估價的基礎,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協商確定變更后的單價或合價。
③《工程量清單》中無類似項目的單價或合價可供參考,則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的和承包人協商確定新的單價或合價。
39.3 變更指示
(1)監理人應在發包人授權范圍內按第39.1款的規定及時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變更指示的內容應包括變更項目的詳細變更內容、變更工程量和有關文件圖紙以及監理人按第39.2款規定指明的變更處理原則。
(2)監理人在向承包人發出任何圖紙和文件前,應仔細檢查其中是否存在第39.1款所述的變更。若存在變更,監理人應按本款(1)項的規定發出變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監理人發出的圖紙和文件后,經檢查后認為其中存在第39.1款所述的變更而監理人未按本款(1)項規定發出變更指示,則應在收到上述圖紙和文件后14天內或在開始執行前(以日期早者為準)通知監理人,并提供必要的依據。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答復承包人:若同意作為變更,應按本款(1)項規定補發變更指示;若不同意作為變更,亦應上述時限內答復承包人。若監理人未在14天內答復承包人,則視為監理人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作為變更的要求。
39.4 變更的報價
(1)承包人收到監理人發出的變更指示后28天內向監理人提交一份變更報價書,其中內容應包括承包人確認的變更處理原則和變更工程量及其變更項目的報價單。監理單位認為必要時,可要求承包人提交重大變更項目的施工措施、進度計劃和單價分析等。
(2)承包人對監理人提出的變更處理原則持有異議時,可在收到變更指示后7天內通知監理人,監理人則應在收到通知后7天內答復承包人。
39.5 變更決定
(1)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變更報價書后28天內對變更報價書進行審核后作出變更決定,并通知承包人。
(2)發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監理人的決定取得一致意見,則監理人可暫定他認為合適的價格和需要調整的工期,并應將其暫定的變更處理意見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此時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對已實施的變更,監理人可將其暫定的變更費用列入第33.2款的規定月進度付款中。但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權在收到監理人變更決定后的28天內要求按第44.1款的規定提請爭議調解組解決,若在此時限內雙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則監理人的變更決定即為最終決定。
(3)在緊急情況下,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的變更指示,可要求立即進行變更工作。承包人收到監理人的變更指示后,應先按指示執行,再按第39.4款的規定向監理人提交變更報價書,監理人則仍應按本款(1)、(2)項的規定補發變更決定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