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示范文本GF--2013--0208)
。2)若發包人或監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完工申請報告后不及時進行驗收,或在驗收后不頒發工程移交證書(即不接收工程),則發包人應從承包人發出完工申請報告56天后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費用。
53 工程保修
53.1 保修期
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開始算起,保修期限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在全部工程完工驗收前,已經發包人提前驗收的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開始算起。
53.2 保修責任
(1)保修期內,承包人應負責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設備的全部日常維護和缺陷修復工作;對已移交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設備,則應由發包人負責日常維護工作。但承包人應按移交證書中所列的缺陷修復清單進行修復直至經監理人檢驗合格為止。
(2)發包人在保修期內使用工程和工程設備過程中發現新的缺陷和損壞或原修復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損壞,則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負責修復直至經監理人檢驗合格為止。監理人應會同發包方和承包人共同進行查驗,若經查驗確屬由于承包人施工造成的缺陷或損壞,應由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若經查驗確屬發包人使用不當或其它由于發包人責任造成的缺陷或損壞,則應由發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53.3 保修責任終止證書
在整個工程保修期滿后的28天內,由發包人或授權監理人簽署和頒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給承包人。若保修期滿后還有缺陷未修補,則需待承包人按監理人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復工作后再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盡管頒發了保修責任終止證書,發包人和承包人均仍應對保險責任終止證書頒發前尚未履行的義務和責任負責。
54 完工清場及撤退
54.1 完工清場
本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前(經發包人同意,可在保修期滿前),承包人應按以下工作內容對工地進行徹底清理,并需經監理人檢驗合格為止。
。1)工地范圍內殘留的垃圾已全部焚毀、掩埋或清除出場。
。2)臨時工程已按合同規定拆除,場地已按合同要求清理和平整。
。3)按合同規定應撤離的承包人設備和剩余的建筑材料已按計劃撤離工地,廢棄的施工設備和材料亦已清除。
(4)施工區內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筑物周圍(包括邊坡)的排水溝道均已按合同圖紙要求和監理人的指示進行了疏通和修整。
。5)主體工程建筑物附近及其上、下游河道中的施工堆積物,已按監理人的指示予以清理。
54.2 施工隊伍的撤退
整個工程的移交證書頒發后的42天內,除了經監理人同意需在保修期內繼續工作和使用的人員、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外,其余的人員、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均應拆除和撤離工地,并應按技術條款的規定清理和平整臨時征用的施工用地,作好環境恢復工作。
二十二、其他
55 納稅
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納稅。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納的稅金包括在合同價格中。
56 嚴禁賄賂
嚴禁與本合同有關的單位和人員采用賄賂和類似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
若發現任何上述行為,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應進行追查和處理,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門處理。
57 化石和文物
在施工場地發掘的所有化石、錢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結構以及有地質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物等均為國家財產。承包人應按國家文物管理的有關規定采取合理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一旦發現上述物品,應立即把發現的情況通知監理人,并按監理人的指示做好保護工作。由于采取保護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監理人可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