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示范文本GF--2013--0208)
39.6 變更影響本項目和其它項目的單價或合價
按第39.1款進行的任何一項變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組織和進度計劃發生實質性變動,以致影響本項目和其它項目的單價或合價時,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權要求調整本項目和其它項目的單價或合價,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確定。
39.7 合同價格增減超過15%
完工結算時,若出現由于第39條規定進行的全部變更工作引起合同價格增減的金額以及實際工程量與工程量清單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價格增減的金額(不包括備用金和第37、38條規定的價格調整)的總和超過合同價格(不包括備用金)的15%時,在除了按第39.6款確定的變更工作的增減金額外,若還需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時,其調整金額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確定。若協商后未達成一致意見,則應由監理人在進一步調查工程實際情況后予以確定,并將確定結果通知承包方,同時抄送發包人。上述調整金額僅考慮變更和實際工程與《工程量清單》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減總金額超過合同價格(不包括備用金)的15%的部分。
39.8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變更
。1)若承包人根據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監理人對合同的任一項和任一項工作作出變更,則應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詳細的變更申請報告報送監理人審批。未經監理人批準,承包人不得擅自變更。
(2)承包人要求的變更屬合理化建議的性質時,應按第59條的規定辦理,否則由于變更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3)承包人違約或其他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變更,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39.9 計日工
。1)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的方式進行任何一項變更工作。其金額應按承包人在投標書中提出,并經發包人確認后列入合同文件的計日工項目及其單價進行計算。
(2)采用計日工的任何一項變更工作應列入備用金中支付,承包人應在該項變更實施過程中每天提交以下報表和有關憑證報送監理人審批:
、夙椖棵Q、工作內容和工作數量;
②投入該項目的所有人員姓名、工種、級別和耗用工時;
③投入該項目的材料數量和種類;
④投入該項目的設備型號、臺數和耗用工時;
⑤監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和憑證。
。3)計日工項目由承包人按月匯總后按第33.1款的規定列入月進度付款申請單中,由監理單位復核簽證后按月支付給承包人,直至該項目全部完工為止。
40 備用金
40.1 備用金的定義
“備用金”指由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專項列出的用于簽訂協議書時尚未確定或不可預見項目的備用金額。
40.2 備用金的使用
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進行上述備用金項下的工作,并根據第39條規定的變更辦理。
該項金額應按監理人的指示,并經發包人批準后才能動用。承包人僅有權得到由監理人決定列入備用金有關工作所需的費用和利潤。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協商后,將根據本款作出的決定通知承包人。
40.3 提供憑證
除了按投標書中規定的單價或合價計算的項目外,承包人應提交監理人要求的屬于備用金專項內開支的有關憑證。
十八、違約和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