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示范文本GF--2013--0208)
(3)天:指日歷天。
二、合同文件
2 語言文字和法律
2.1 語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
2.2 法律、法規和規章
適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3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由監理人作出解釋。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內。
三、雙方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4 發包人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4.1 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發包人應在其組織實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與本合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應承擔由于其自身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責任。
4.2 發布開工通知
發包人應委托監理人按合同規定的日期向承包人發布開工通知。
4.3 安排監理人及時進點實施監理
發包人應在開工通知發布前安排監理人及時進入工地開展監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圍和時限,辦清施工用地范圍內的征地和移民,按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準備工程
發包人應按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完成應由發包人承擔的施工準備工程,并按合同規定的時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4.6 移交測量基準
發包人應按第27.1款和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委托監理人向承包人移交現場測量基準點及其有關資料。
4.7 辦理保險
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負責辦理由發包人投保的保險。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
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但只對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負責,不對承包人使用上述資料所作的分析、判斷和推論負責。
4.9 及時提供圖紙
發包人應委托監理人在合同規定的時限內向承包人提供應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的圖紙。
4.10 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人應按第33、35條和36條的規定支付合同價款。
4.11 統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發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為承包人實現文明施工目標創造必要的條件。
4.12 治安保衛和施工安全
發包人應按第29條的有關規定履行其治安保衛和施工安全職責。
4.13 環境保護
發包人應按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統一籌劃本工程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審查承包人按第30條規定所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并監督其實施。
4.14 組織工程驗收
發包人應按第52條的規定主持和組織工程的完工驗收。
4.15 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發包人應承擔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5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5.1 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承包人應在其負責的各項工作中遵守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保證發包人免于承擔由于承包人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任何責任。
5.2 提交履約擔保證件
承包人應按第6條的規定向發包人提交履約擔保證件。
5.3 及時進點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