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示范文本GF--2013--0208)
31.2 完成工程量的計量
。1)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的計量辦法,按月對已完成的質量合格的工程進行準確計量,并在每月末隨同月付款申請單,按工程量清單的項目分項向監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報表和有關計量資料。
(2)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月報表有進行復核,以確定當月完成的工作量疑問時,可以要求承包人派員與監理人共同復核,并可要求承包人按第27.2款的規定進行抽樣復測。此時,承包人應積極配合和指派代表協助監理單位進行復核并按監理人的要求提供補充的計量資料。
。3)若承包人未按監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參加復核,則監理人復核修正的工程量應被視為該部分工程的準確工程量。
(4)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要求與承包人聯合進行測量計量,承包人應遵照執行。
。5)承包人完成了《工程量清單》中每個項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監理人應要求承包人派員共同對每個項目的歷次計量報表進行匯總和通過核實該項目的最終結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補充計量資料,以確定該項目最后一次進度付款的準確工程量。如承包人未按監理人的要求派員參加,則監理人最終核實的工程量應被視為該項目完成的準確工程量。
31.3 計量方法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各個項目的計量辦法應按《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31.4 計量單位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均應采用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
31.5 總價承包項目的分解
承包人應將工程量清單中的總價承包項目進行分解,并在簽署協議書后的28天內將該項目的分解表提交監理人審批。分解表應標明其所屬子項或分階段的工程量和需支付的金額。
32 預付款
32.1 工程預付款
。1)工程預付款的總金額應不低于合同價格的10%,分兩次支付給承包人。第一次預付的金額應不低于工程預付款的40%。工程預付款總金額的額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工程預付款專用于本合同工程。
(2)第一次預付款應在協議書簽訂后21天內,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了經發包人認可的預付款保函,并經監理人出具付款證書報送發包人批準后予以支付。工程預付款保函在預付款被發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保函金額為本次預付款金額,但可根據以后預付款扣回的金額相應遞減。
。3)第二次預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設備進入工地后,其估算價值已達到本次預付款金額時,由承包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監理人核實后出具付款證書提交給發包人,發包人收到監理人出具的付款證書后的14天內支付給承包人。
。4)工程預付款由發包人從月進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數額時開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數額時全部扣清。在每次進度付款時,累計扣回的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a
r=------------------(c-f(下標1)s)
(f(下標2)-f(下標1))s
式中:r--每次進度付款中累計扣回的金額;
a--工程預付款總金額;
s--合同價格;
c--合同累計完成金額;
f(下標1)--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開始扣款時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合同價格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