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示范文本GF--2013--0208)
41 承包人違約
41.1 承包人違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承包人發生下述行為之一者屬承包人違約:
(1)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未按開工通知的要求及時進點組織施工和未按簽署協議書時商定的進度計劃有效地開展施工準備,造成工期延誤。
(2)承包人違反第10和11條規定私自將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權利轉讓給其他人,或私自將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3)未經監理人批準,承包人私自將已按合同規定進入工地的工程設備、施工設備、臨時工程設施或材料撤離工地。
(4)承包人違反第26.1款的規定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或拒絕按第26.2款的規定處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
(5)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絕按合同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規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而又未按第20.3款規定采取有效措施趕上進度,造成工期延誤。
(6)承包人在保修期內拒絕按第53條的規定和工程移交證書中所列的缺陷清單內容進行修復,或經監理人檢驗認為修復質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絕再進行修補。
(7)承包人否認合同有效或拒絕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或由于法律、財務等原因導致承包方無法繼續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義務。
41.2 對承包人違約發出警告
承包人發生第41.1款的違約行為時,監理人應及時向承包人發出書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書面警告后的28天內予以改正。承包人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認真改正,并盡可能挽回由于違約造成的延誤和損失。由于承包人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
41.3 責令承包人停工整頓
承包人在收到書面警告后的28天內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違約行為,繼續延誤工期或嚴重影響工程質量,危及工程安全,監理人可暫停支付工程價款,并按第19.3款的規定暫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責令其停工整頓,并限令承包人在14天內提交整改報告報送監理人。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41.4 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監理人發出停工整頓通知28天后,承包人繼續無視監理人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報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則發包人可通知承包單位解除合同并抄送監理人,并在發出通知14天后派員進駐工地直接監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另行組織人員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發包人的這一行動并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41.5 解除合同后的估價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后,監理人應盡快通過調查取證并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后確定,并證明:
(1)在解除合同時,承包人根據合同實際完成的工作已經得到或應得到的金額;
(2)未用或已經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設備和臨時工程等的估算金額。
41.6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1)若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則發包人應暫停對承包人的一切付款,并應在解除合同后發包人認為合適的時間委托監理人查清以下付款金額,并出具付款證書報送發包人審批后支付。
①承包人按合同規定已完成的各項工作應得的金額和其它應得的金額;
②承包人已獲得發包人的各項付款金額;
③承包人按合同規定應支付的逾期完工違約金和其它應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