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處理基礎知識
(三)必須按隸屬關系和有關規定請示問題和報告工作
對于請示、報告公文的撰寫和辦理,黨中央、國務院作出了一系列明確的規定。但在實際工作中,請示、報告的撰寫和辦理,存在不少語法、邏輯、結構等方面的問題。其中,有文種和內容方面問題,也有辦文程序方面存在的問題,制造或擴大了上下級之間的矛盾。
“請示”公文是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幫助解決問題的文種;“報告”是下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使用的文種。“請示”與“報告”比較,行文的目的和作用不同,內容和結構不同,行文時限和批轉的重點不同。然而,由于行文弊端的存在,直接或間接地增加了請示公文辦理的難度,影響工作效率。因此,《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作出了明確規定。
1.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主送一個上級機關;如需其他相關的上級機關閱知,可以抄送。不得在非請示中夾帶請示事項。“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需要同時抄關其他機關的,應當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級機關。這是各級黨政機關必須共同遵守的行文準則。向上級機關行文,需要上級機關辦理的只有請示。報告只能供上級機關閱知,無需批復。上行文只主送一個上級機關,有利于強化主送機關的辦文責任,有利于提高上報公文的辦理質量和效率。一文一事,是唐朝開始建立和使用的請示制度,即一件請示公文只請示解決一個問題。這個規定,反映了請示公文的特性——專一性,有利于主管機關審閱、批示和答復。
向上級機關請示問題,應當寫明一個主送機關,其他機關需要周知和支持的,應當抄送。
請示上級機關批轉本部門的公文,應當同時報送批轉通知及被批轉公文(如報告、意見、方案等)的代擬稿。
2.不得越級向上級機關行文,尤其不得越級請示問題;因特殊情況必須越級行文時,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上級機關。在我國,黨政機關都實行一級管一級,逐級負責的原則,向上級機關行文,一般應逐級上報。特殊情況是指突發情況、突發事件、緊急信息等,為了使最高領導機關以最快的速度了解情況,不得不采取越級行文的方式。越級行文時,必須同時抄送被越過的上級機關。
向上級機關請示問題,本級機關能夠解決的,不要把矛盾上交。本級機關解決不了的,再向直接的上級機關請示,一級對一級負責。
3.請示事項涉及其他部門業務范圍時,應當經過協商并取得一致意見后上報;經過協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見時,應當在請示中寫明。這是從有利于請示事項辦理而作出的規定。如果請示事項不與涉及的其他部門協商一致,不利于解決所請示的事項。經過協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見時,應當在請示中寫明。這樣,有利于上級機關了解情況,進行協調和正確決策,以利問題的解決,防止產生不同機關公文之間的矛盾、執行上的混亂和社會矛盾。
4.除特殊情況外,請示應當送上級機關的辦公廳(室)按規定程序處理,不應當直接送領導者個人。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不得以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請示”、“意見”和“報告”。機關的辦公廳(室)是機關的綜合性辦事機構,既了解各方面的情況,又了解上級的政策規定,是機關領導集體得力的參謀與助手。辦理請示、意見、報告,必須按規定的程序辦理,否則,會影響辦文的質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