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釋義
成文日期是公文生效的時間,是公文的一項重要內容。公文如果沒有生效時間,在某種意義上說就是一紙空文。為了加強其準確性,本標準規定成文日期要用漢字書寫,即俗稱的“大寫”,不能用阿拉伯數字與漢字混用,同時年、月、日要齊全。規定零要寫成“o”,是因為“零”與漢字的另一種數字寫法“壹、發捌”等是一個序列,而采用“一、三、五”這種寫法用“o”比較協調。
由于印章一般要蓋在成文日期上,成文日期要依印章的位置而定,這一點在8,2.6條會分別介紹。
8.2.6公文生效標識
公文生效標識是證明公文效力的表現形式。它包括發文機關印章或簽署人姓名。公文生效標識有以下兩種情況,一種是單一發文機關如何標識公文生效標識,另一種是聯合行文的機關如何標識公文生效標識。
8.2,6.1單一發文印章
單一機關制發的公文在落款處不署發文機關名稱,只標識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右空4字;力g蓋印章應上距正文1行之內,端正、居中下壓成文時間,印章用紅色。
當印章下弧無文字時,采用下套方式,即僅以下弧壓在成文日期上;
當印章下弧有文字時,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線壓在成文日期上。
印章是公文的生效標志。一般情況除了會議紀要以外,不加蓋印章的公文應視為無效。印章還是鑒定公文真偽的最重要的標志。鑒于行政機關公文的法定性和印章的特定功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XX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了保證印章的真實性,提高印章的防偽性,本標準對印章的格式做了詳密的規定。
對只蓋一個印章的單一機關發文,本標準規定落款處(即成
文日期之上)不署發文機關名稱,只標識成文日期。成文日期的橫向距離是右空4字;縱向與正文的距離要依印章的大小而定,其標準就是印章加蓋在成文日期上,上距正文l行之內,也就是不到l行的空白。這樣要求是為了防止變造公文,因為如果空白
過大,就容易被人私自加入其他內容,即“變造”公文。
本標準規定印章加蓋要端正、居個(即居成文日期之中)。此話說來簡單,但執行起來卻要認真對待,特別是手工加蓋印章,稍一隨意就可能不符合標準。國家行政機關的印章均帶有國微,把國微蓋歪了是極不嚴肅和極不負責的態度。即使是采用印刷技術加蓋印章,制版時也要嚴肅認真,嚴格按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還提出了兩種印章加蓋方式。一種稱之為“下套”方式,適用于帶有國徽、印章下弧沒有文字的印章。掌握的標準是,印章的圖案(如國徽)和文字不壓成文日期,僅以下弧壓在成文日期上。讀者可對照現行文件和本標準所附的樣式來掌握。之所以這樣規定,一是顯示印章的莊嚴性,特別是完整地顯示國徽;二是增加成文日期的清晰度,防止因圖案或文字(特別是國徽)壓在成文時間上而使其難以辨認。另一種稱之為中套方式,適用于印章下弧有文字的印章(行政機關的部門印章或專用印章有許多是這種樣式)。中套的要求是印章的中心線壓在成文日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