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釋義
關于發文機關標識的位置,本標準提出了兩種。第一種是用于平行文或下行文,發文機關標識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25mm,也就是留出25mm(約2行)位置用于標識上述的份數序號、密級和緊急程度。要注意,即使上述3項要素均不需要標識,也要留出這段空白,也就是說,在設計文件紅頭時,發文機關位置應自上頁邊起留出天頭37mm十25mm=62mm的距離。
第二種僅限于上行文,凡上報的公文發文機關標識上邊緣至
版心上邊緣為80mm,即要留出80mm一25mm=55mm的空白供上級機關批示文件用,也就是說上行文發文機關標識距上頁邊為天頭37mm十25mm十55mm=117mm。
各行政機關在設計文件“紅頭”時,兩種形式均應具備,即
平行文或下行文發文機關標識距上頁邊為62mm,上行文發文機關標識距上頁邊為117mm。
關于聯合行文,本標準規定“文件”兩字居于發文機關名稱
右側上下居中。本標準還特別提出“文件首頁必須顯示正文”這
一明確要求。如果聯合行文的機關過多(我們曾發現過有14家聯
合行文),就可能出現把正文擠出首頁的情況,而公文如果首頁沒有正文,使人一看首頁還不知道文件內容是什么,是極不嚴肅甚至可以說是很滑稽的事。因此公文首頁必須顯示正文,發文機關過多只能擠發文機關,不能擠正文,可將發文機關字號縮小,行距縮小,直至保證公文首頁顯示正文為止(還要考慮留出發文字號、主送機關、標題以及最少一行正文的位置)。
8,1.5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和序號組成。發文機關標識
下空2行,用3號仿宋體字,居中排布;年份、序號用阿拉伯數碼標識;年份應標全稱,用六角括號“〔]”括入;序號不編虛
位(即1不編為o01),不加“第”字。
發文字號之下4mm處印一條與版心等寬的紅色反線。
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和發文序號組成。機關代字一般由兩個層次組成。第一個層次是發文機關代字,第二個層次是發文機關主辦文件的部門的代字。如鐵道部文件的機關代字有“鐵辦”、“鐵財”等,“鐵”代鐵道部,“辦”、“財”代主辦這份鐵道部文件的鐵道部的辦公部門、財務部門。讀懂機關代字很重要,特別是知道了文件的主辦部門是誰,可以比較準確地對文件進行分辦、查詢和保存歸檔。有的機關代字還包合其他的層次,如發文的機關代字有“國發”、“國函”,“國”代,而“發”和“函”則代“文件”和“函”這兩種發文形式。有的文件機關代字有七八個、十幾個字之多,可能各有所代的層次,但盡量以簡化為好。
年份要用全稱,不應簡化,如“87”、“93”等均屬標識不正確。年份應用六角括號“〔〕”括起。注意六角括號不是數學公式的中括號,因為當引用公文時,標題后面的發文字號要用圓括號“()”括起,如果年份用中括號括起,就違反了低級符號中不得包合高級符號的原則。因此稱之為“六角括號”是基于與數學的中括號相區別。另外,二者形狀也略有不同。有的文件把年份用圓括號括起,今后也要按本標準的規定使用六角括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