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釋義
序號是發文的流水號。一般都是按文件的形式統一編,即是哪個部門主辦的,只要是同一發文形式,就要統一按順序編號。有的機關按主辦部門或按文件內容劃分編序號,是一種較繁瑣的辦法。本標準規定序號不編虛位,不加“第”(有的單位加“字”)等虛字,主要是講究實用,盡量減少公文的字數。
發文字號的位置,本標準規定在發文機關標識下空2行,規定在發文字號之下4mm處印一條與版心同寬的紅色反線,這樣就明確了發文機關標識與紅色反線之間的距離是3行位置,發文字號應標在第3行,并且不要緊貼紅色反線,空出約4mm的距離(實際掌握只要不貼紅色反線即可)。發文字號應居中。
8,1.6簽發人
上報的公文需標識簽發人姓名,平行排列于發文字號右側。發文字號居左空1字,簽發人姓名居右空1字;簽發人用3號仿宋體字,簽發人后標全角冒號,冒號后用3號楷體字標識簽發人姓名。
如有多個簽發人,主辦單位簽發人姓名置于第l行,其他簽發人姓名從第2行起在主辦單位簽發人姓名之下按發文機關順序依次順排,下移紅色反線,應使發文字號與最后一個簽發人姓名處在同一行并使紅色反線與之的距離為4mm。
簽發人標識僅是在上報的公文中才出現。在上報的公文中標識簽發人姓名,主要目的是為上級單位的領導人了解下級單位誰對上報事項負責。因此上報的公文需要標注簽發人。本標準規定應平行排列于發文字號右側,也就是要和發文字號同處在第3行,不過此時發文字號便不要居中了,要居左空1字,簽發人則右空1字,這樣排列起來對稱、美觀。還要注意“簽發人(會簽人)”
三字用仿宋體,簽發人(會簽人)姓名用楷體。這樣規定是使簽發人(會簽人)的姓名突出、醒目。
如果有多個簽發人,或者有的文件按規定還需要標注會簽人,這時的標識方法是,發文字號應始終放在紅色反線之上的最后一行,文件主辦單位的簽發人要始終放在最上面的位置;其他簽發人或會簽人在主辦單位簽發人之下按發文機關標識的順序排列,最后的簽發人或會簽人要與發文字號同處一行平行排列;如果3行位置放不下,將紅色反線下移,但排列順序和原則不變,發文字號居左空1字和簽發人.姓名居右空l字的要求不變。
8,2主體
8.2.1公文標題
紅色反線下空2行,用2號小標宋體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時,要做到詞意完整,排列對稱,間距恰當。
本標準規定公文標題在紅色反線之下空2行標識,居中排布。應該說,在目前普遍使用電子設備打印公文的情況下,居中排列不難做到,按“居中”鍵即可。但要做到排列對稱美觀并且在回行時不把完整的詞拆開,則需要動些腦筋。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在不違背標準規定原則的前提下適當變通。例如,本標準規定公文首頁必須顯示正文,這就是原則,任何情況下不能違反。在不違反這個原則的情況下,必要時可作適當變通,如前所述發文機關多、簽發人會簽人多,本節所講的標題長以及下面講到的主送機關多,都可以采取變通的方法。但在變通中還要遵守基本規定,如發文機關多但主辦機關排列在前是基本規定,簽發人或會簽人多但最后一個簽發人或會簽人要與發文字號同處最后一行是基本規定;標題再長但排列美觀、回行不斷開詞意是基本規定。這樣,在執行本標準時便不會出現機械執行而不顧公文實際的做法,因為格式畢竟是為公文的內容服務的,是為公文的辦理服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