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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參考

發布時間:2025-04-23

答辯狀參考(精選33篇)

答辯狀參考 篇1

  答辯人名稱:甲有限公司

  地址:X2號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答辯人因乙運輸有限公司訴甲有限公司及其濟南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由甲有限公司承擔。因此,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22740元,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與事實不符。

  原告與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三條結算方式約定,經甲乙雙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幣計算。原告為乙方共輸送砼2887方,合計人民幣57740元。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已于x6年12月10日支付給乙運輸有限公司3萬元租賃費。x6年12月8日原告駕駛員駕駛混凝土輸送泵車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一死一傷,事后經有關部門認定駕駛員負全部責任。根據原告與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二條乙方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因乙方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損失應由原告乙運輸有限公司負責。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于x6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給被害人X5000元補償費,此費用應由原告負責。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運輸費和補償費,事實上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請求法院依據事實對原告要求答辯人支付租金的請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滯納金305x元,明顯過高,有失公平原則。

  根據相關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答辯人付款金額僅為22740元,而原告卻請求答辯人承擔違約金達305x元,明顯過高,顯失公平,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剛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答辯人承擔違約金數額為3778元,答辯人請求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及公平合理原則,對原告滯納金的請求予以改判。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違背事實真相,不符合法律規定,懇請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審理,公正裁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甲有限公司

  X年X月X日

答辯狀參考 篇2

  答辯人:(中國)有限公司,地址:廣州市xx區路號XX大廈第層。

  被答辯人:被答辯人,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廣州市xx區XX大道中號之二房。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勞動爭議一案,針對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望合議庭予以采信:

  一、答辯人嚴格遵守法律規定

  (一)答辯人對處于哺乳期的被答辯人履行了法定義務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x年5月15日簽訂三年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本應在x年5月15日期滿,但鑒于被答辯人正處于哺乳期時期,根據相關規定,答辯人將合同期滿時間延長至被答辯人哺乳期結束,即x年12月18日。答辯人于x年5月9日將《合同期滿通知》送至被答辯人,被答辯人收到并已簽名確認。答辯人嚴格遵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和《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四條等法律規定,將勞動合同的期限延續至哺乳期滿為止的行為已對在哺乳期的被答辯人履行了法定的照顧義務。

  (二)答辯人履行了終止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義務

  為了更好地配合被答辯人之后的工作安排,答辯人于x年11月30日曾提前告知被答辯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決定:勞動合同將在x年12月18日屆滿,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告終止,公司決定不與您續簽勞動合同,生效日期為x年12月19日。答辯人履行了法律規定的相關通知義務。

  二、答辯人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一)答辯人于x年12月18日合法終止與被答辯人的勞動合同

  答辯人已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將勞動合同續延至被答辯人哺乳期結束時終止,也未違反關于在醫療期內不得終止勞動合同相關規定,同時答辯人已于x年1月20日前將經濟補償金51408.73元及未休法定年假補償金匯出至被答辯人個人工資的銀行賬戶。答辯人按照法律規定及相關續約已于x年12月18日合法終止了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勞動合同,并未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被答辯人向法庭提交的第9份證據《相片》沒有任何證明力,根本無法證實被答辯人于x年1月12日在答辯人上班。

  (二)答辯人于勞動合同終止后才得知被答辯人因病住院的事實

  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及相關續約,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于x年12月18日合法終止。答辯人是在收到被答辯人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時才知道其因病住院治療的事實,此時已過了勞動合同期限。雖然被答辯人是在x年12月17日住院治療,但答辯人于合同期滿前并未明知被答辯人因病住院,從事實上來說答辯人并沒有過錯,相反被答辯人存在過錯。被答辯人提交的《錄音記錄》和《QQ聊天記錄》并沒有明確指出被答辯人向答辯人員工告知因病住院一事的時間,更無法證明被答辯人在x年12月18日當天或之前已履行告知因病住院治療的事實及QQ使用者為被答辯人本人。相反,這兩份證據強烈的反映被答辯人的惡意!法律賦予了勞動者于醫療期內享有相關權利,但被答辯人此前未履行告知義務,其因個人過錯于勞動合同終止后惡意提起訴訟,此行為已不能繼續受到法律的保護,反而被答辯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被答辯人未履行因病住院審批手續的義務

  根據被答辯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南方醫科大學珠江醫院于x年12月23日出具了診斷證明書建議被答辯人出院后全休兩周,但該診斷書僅是醫生對傷病職工病休期限提出的建議,并非病休決定書。病休決定書須經職工所在單位指定的行政部門或人員根據《廣州市病假建議書發放和病休職工管理規定》和《廣州市常見病病假建議書發放暫行標準》(穗勞險字[1991]008號)認可方有效。在本案中,退一萬步講,即便被答辯人履行了因病住院治療的提前告知義務,但未履行審批手續,被答辯人并未獲得答辯人認可享受醫療期。

  三、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法律規定和答辯人薪酬制度,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并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以駁回。

  (一)答辯人無須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答辯人根據法律規定合法終止勞動合同,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答辯人無須支付相關賠償金。于x年5月16日被答辯人簽收了《合同期滿通知》,并“知曉并接受上述內容”,表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x年5月16日確認雙方勞動合同關系于x年12月18日合法終止。即使依據《廣州市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管理實施辦法》第五條之規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被答辯人出院次日即x年12月25日才期滿終止,因被答辯人個人未履行因病住院的提前告知義務且未獲答辯人認可享受醫療期,答辯人也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之行為,無須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二)答辯人根本無須支付被答辯人x年第四季度銷售獎金、x年度優秀管理獎金及x年度雙薪

  被答辯人申請答辯人支付x年第四季度銷售獎金、x年度優秀管理獎金及x年度雙薪的要求不符合答辯人相關制度的規定。即使按照仲裁委的意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勞動合同于x年12月25日終止,被答辯人也未在答辯人工作至x年12月31日。根據答辯人《公司員工手冊》規定,被答辯人必須在答辯人工作至x年12月31日方可享受x年第四季度銷售獎金、x年度優秀管理獎金、x年度雙薪。因此,根據答辯人規章制度的規定,被答辯人無權請求答辯人支付x年第四季度銷售獎金、優秀管理獎金及x年度雙薪。

  另外,x年第四季度銷售獎金和x年度優秀管理獎金是由企業根據企業經營狀況和員工工作表現而為員工提供的激勵制度,并不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只要答辯人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答辯人完全有權自主決定獎金的發放方式,答辯人不給提前離職的被答辯人發放獎金的行為,并無不當。

  結合實際情況和《公司員工手冊》,答辯人根本無須支付被答辯人x年第四季度銷售獎金、x年度優秀管理獎金及x年度雙薪。

  (三)答辯人已自愿補償了被答辯人醫療期工資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x年12月18日已合法終止勞動合同,被答辯人已失去享受醫療期工資的資格,因此被答辯人無權利要求答辯人支付相關報酬。而答辯人在事后得知被答辯人因病住院的事實后,也自愿補償了被答辯人住院期間的病假工資。

  (四)答辯人支付被答辯人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差額應調整為人民幣1706.03元

  答辯人已按照法律規定合法、合理地對被答辯人予以補償,至于拖欠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因答辯人都是按照法律規定和公司規章制度辦事,并未存在拖欠工資的情況,答辯人根本無須支付這方面的經濟補償金。另外,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工資明細表,答辯人統計后得出被答辯人x年應發工資總額為人民幣159344.32元,則被答辯人離職前12個月月平均工資為人民幣13278.69元,由于被答辯人根本無理由請求答辯人支付x年度銷售獎金和優秀管理獎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答辯人應當支付給被告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為人民幣53114.78元(計算公式:13623元4個月=53114.78元),原告已支付51408.73元,只須再支付1706.03元(計算公式:53114.78元-51408.73元=1706.03元)。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屬于無理的惡意訴求,請求合議庭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廣州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中國)有限公司

  代理人: 于、余

  x年X 月X日

答辯狀參考 篇3

  答辯人:張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市區社區號樓單元號。身份證號碼:,電話:。

  答辯人因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屬實,事實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良好。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婚姻基礎牢固。被答辯人所述“”不屬實。事實上是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認識近三年,經過充分了解以后,彼此之間都覺得性格、學歷、工作、生活都非常滿意合適才登記結婚。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婚后感情和睦。被答辯人所述“”不屬實。事實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顧護理。尤其是有了兒子以后,一家三口其樂融融,盡享天倫之樂。

  (三)被答辯人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是見異思遷,另有所愛。(四)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不屬實。

  事實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一直住在市區社區號樓單元號,即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一直住在一起,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甚篤,只是由于被答辯人一時糊涂方才起訴離婚。

  二、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不屬實,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不屬實。

  事實恰恰相反,兒子生下來后,就由答辯人一直照料,被答辯人基本上沒有帶過孩子,即便孩子發燒住院,被答辯人也是不管不問,綜上所述,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

  三、懇請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定,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1、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夫妻關系的現狀是雖有微小矛盾但屬于夫妻正常鬧別扭,遠未達到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確已破裂的程度。

  2、本案被答辯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來,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合議庭能夠根據案件事實,結合法律規定,輔以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是能夠化解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的“疙瘩”,幫助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邁過這道“檻”的,從而也維護了一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請沒有事實根據,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

答辯狀參考 篇4

  答辯人:周,男,x年11月7日出生,漢族,xx縣人,家住xx縣梅林橋鎮白云村圍墻組24號。

  被答辯人:周某乙,男,漢族,x年10月31日出生,xx縣人,家住xx縣梅林橋鎮尖崗村圍墻組23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周某乙健康權糾紛案,根據事實和參照法律做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 被答辯人所訴與事實不符。

  被答辯人周某乙涉嫌故意傷罪被xx縣公安局于20xx年9月22日刑事拘留,20xx年9月30日對其依法逮捕,并于同日經xx縣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xx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目前xx縣人民檢察院已將該案以潭縣檢公訴刑訴[20xx]298號起訴書公訴于xx縣人民法院。經偵查機關依法審理查明:20xx年4月28日8時許,xx縣梅林橋鎮白云村圍墻組村民陳某(答辯人母親)家修水泥路,被告人周某乙認為陳某家正在修的水泥路占了自家的田,故來到施工現場阻工,在與陳某發生爭執過程中用鋤頭將陳某腰部打傷。答辯人見到母親倒地后,持鏟子與周某乙發生扭打,后被群眾勸開,雙方均不同程度受傷。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故意隱瞞事情真相,答辯人沒有持鏟子打擊周某乙頭部,鐵鏟把也是用來格擋周某乙砸向答辯人頭部的鋤頭時被打斷。答辯人與周某乙扭打是事實,按周某乙所述答辯人持鐵鏟打擊他頭部的行為應當被認定雙方各持工具互毆。

  二、 xx縣人民法院以健康權糾紛立案受理,沒有法律依據。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是指他人實施侵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行為而引起的糾紛。健康權是指公民以其機體生理機能正常運作和功能完善發揮,維護人體生命活動的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包括健康維護權和勞動能力以及心理健康。例如,餐館給顧客食甩不衛生的食品,導致顧客患病。又如,通過某種行為使得受害人處于恐懼、驚嚇等不健康狀態。被答辯人周某乙先有故意傷害行為,答辯人及時阻止他人行兇并沒有對被答辯人造成身體傷害,被答辯人故意傷害罪經偵查機關查實,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周某乙為逃避刑事追究,在偵查階段多次聲稱答辯人將其打傷,xx縣公安局通過多方調查取證證實答辯人只有阻止故意傷害的行為,并在阻止他人犯罪過程中受到輕微傷害。答辯人在阻止周某乙不法侵害母親陳某的過程中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即使對周某乙造成了損害的,也不屬于民事侵權行為。所以,xx縣人民法院以健康權糾紛立案受理,沒有法律依據。

  三、 請求對本案裁定中止審理。

  答辯人有沒有手持鐵鍬朝被答辯人頭部猛打以及兩人掉入水田中繼續毆打他,待被答辯人故意傷害一案審理完畢后,事發經過必然清楚。答辯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請求對本案裁定中止審理。

  答辯人:周

  年 月 日

答辯狀參考 篇5

  答 辯 狀

  答辯人 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區東圳東路358號郵政大樓6層。

  負責人,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福建聚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答辯人就原告訴答辯人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原告起訴已經超過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主要理由如下:原告于年月日發生交通事故,于年月日治療終結并出院,但其于x年月日才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明顯已經超過民法通則規定的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1年訴訟時效期間,故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退一步說,即使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那么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應當提供肇事車輛閩號車行駛證、肇事駕駛員駕駛證,以證實肇事車輛在事故發生時年檢合格、具備上路行駛的條件以及肇事駕駛員準駕相符,否則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除此之外,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還應當提供本案肇事車輛完整的保險單,否則保險公司同樣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在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依法提供上述合法、有效證件并證實在答辯人處投保的情況下,對于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保險公司依法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商業險部分,因被告四在本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故超過交強險部分答辯人也只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30%的賠償責任。另外,本案除原告外,還造成車駕駛員陳交強險及商業險賠償限額應當預留相應份額給案外人 四、原告為村居民,各項賠償項目應當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

  五、原告訴求的賠償項目和金額,部分不實,部分無據,不合理的部分請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1.醫療費:(1)應以正式的醫療票據為準,并結合相關的費用清單、門診及住院病歷等予以認定,剔除與事故所致損傷無關的費用;(2)按照合同約定,醫療費中的非醫保費用亦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非醫保部分費用經鑒定為9557.89元,故非醫保費用9557.89元應予以扣除。

  2.誤工費:(1)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誤工損失及所處行業,故誤工標準應當按照88.74元/天計算;(2)原告無法證明其連續誤工,其訴求誤工總天數411天明顯偏高,應當按照原告的實際住院天數計算誤工損失。

  3.護理費:訴求偏高,應當按照88.74元/天的標準計算,護理天數為原告實際住院天數。

  4交通費:沒有提供任何交通票據,系無據主張,應當不予支持。

  5.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當按照10元/天的標準計算,基數為原告實際住院天數。

  6營養費:訴求金額明顯偏高,應當依法就低認定。

  7鑒定費:按保險條款約定,鑒定費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項目,且其中58的收款收據不是正式憑證,應予剔除,故該鑒定費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8.殘疾賠償金:計算方式錯誤,原告為農村居民,其賠償標準應當按照11184.2元/年的標準計算。

  9.被撫養費生活費:并無證據顯示原告喪失勞動能力,主張該費用缺乏法律依據;退一步說,計算方式錯誤,即便法院支持原告的該主張,應當按照8151.2元/年的標準計算。

  10.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在明知閩B62928號車駕駛員陳金輝飲酒駕駛的情況下,乘坐其駕駛的車輛,自身存在較大過錯,訴求金額明顯偏高,請法院酌情就低認定。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起訴已經超過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退一步說,原告訴求的賠償項目和金額,部分不實,部分無據,請法庭依法予以駁回。

  以上答辯意見,請予充分考慮并采納為盼。

  答辯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

  二0xx年月日

答辯狀參考 篇6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訴答辯人離婚理由純屬莫須有。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離婚要求。

  理由有三:

  一、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不務正業,對家務事不管不問,經常在外賭博,致使被答辯人生活困難,連買衣服都得回娘家要錢等情況,確系捏造。事實是——

  二、被答辯人訴稱近三四年來,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張口就罵,舉手就打,經常夜不歸宿,——,更是不符合事實的。答辯人從未——,只不過是為其離婚創造條件而已。

  三、應當指出的是,被答辯人生活作風不正派。曾于XX年跟亂兩性關系,答辯人發現后,由于被答辯人和苦苦哀求,并表示悔改,答辯人才勉強把事情壓下去。事情過后,被答辯人迄今并未有悔改表璣,但答辯人考慮到兩個女兒幼小,愿等待答辯人悔改過來,重歸于好。故答辯人請法院對合法婚姻予以保護,對被答辯人的不法行為給予教育,對其無理要求給予駁回,作出公正判決。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王

  20xx年XX月XX日

答辯狀參考 篇7

  答辯人(本訴原告、反訴被告):冼,男,漢族, 1966年10月2日出生,現住在佛山市xx區xx鎮xx村xx街巷號,電話13809。

  被答辯人(本訴被告、反訴原告):廣州市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地址:惠州市河南岸路新村xx大廈首層號。

  負責人:黎某某  電話0752-21x9、216。

  答辯人因裝修合同糾紛將被答辯人起訴至貴院的(20xx)法民一初字第號案件,被答辯人提起反訴。答辯人現就被答辯人的反訴,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工程欠款67254元及違約金122402.28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1、被答辯人單方面增加工程項目,違反合同約定。

  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裝飾工程合同書》第一項第3條規定工程安裝內容、施工費用、增減項目都需要經雙方簽認后生效。但是,被答辯人將雙方約定的工程總造價7.1萬元增加到13.9006萬元(折后價12.5982萬元),沒有答辯人的簽字確認,因此該增加的所謂工程項目和工程款違背了合同約定,超出了答辯人的委托范圍,本身是對答辯人權利的侵害,不僅無權要求答辯人支付增加的款項,而且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2、被答辯人所謂答辯人接受工程量和工程款變化,沒有任何證據。

  被答辯人以答辯人在施工圖紙中“配電系統圖”中簽字確認“開工,以實踐數為準”,就武斷認為被答辯人所從事的一切工程施工都得到答辯人認可,顯然是荒唐的。一方面雙方在《裝飾工程合同書》第七項第1條規定施工圖須答辯人簽字認可后被答辯人方可施工,另一方面第七款第3條規定答辯人變更設計或增減項目須書面通知被答辯人并列明原因、部位、時間、材料等,這就說明任何未經答辯人簽字確認的施工一律屬于被答辯人違約,任何未經答辯人書面詳細通知被答辯人的變更行為一律視為未變更。被答辯人拿出答辯人在配電系統圖中的簽字確認,就認為答辯人認可一切施工變更,明顯違背了合同約定。即使答辯人同意了施工變更,也只是同意配電系統圖的變更,答辯人并沒有在其他圖紙上簽字確認。

  二、被答辯人拒絕支付第三期所謂工程款符合法律規定。

  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裝飾工程合同書》第四項地1條規定工程總價款為7.1萬元,第一期工程款、第二期工程款分別為總價款的50%和35%,即答辯人已經支付了總價款的85%,履行了主要合同義務。可是,被答辯人經答辯人確認完成的工程量卻尚未達到總量一半,答辯人不是認真按照合同約定完成裝修項目,而是一再單方面增加裝修項目以牟取合同約定之外的非法利益,因此答辯人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要求被答辯人提供的合法工程量與答辯人所支付的工程款相適應。

  答辯人已經支付了合同約定總價款85%的工程款,在被答辯人未能完成合同約定85%的工程量之前,答辯人拒絕支付第三期所謂工程款,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被答辯人只有完成了相應的工程量,才有權要求答辯人支付余下的工程款。

  三、被答辯人單方面停工,需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裝飾工程合同書》第七項第1條的規定,施工圖須在答辯人簽字確認后被答辯人方可以施工,20xx年11月4日答辯人在被答辯人提供的施工圖上簽字,因此被答辯人最早開工時間應該是20xx年11月4日。到20xx年11月30日,被答辯人開工不超過26天,答辯人已經支付合同約定85%的工程款。按照《裝飾工程合同書》規定兩個月的工期進度,被答辯人尚未完成總工程量半數,就要求答辯人支付95%的總價款,并在20xx年12月22日單方面停工,明顯侵害了答辯人合法權益。

  此外,該《裝飾工程合同書》沒有約定合法停工的事由,因此被答辯人即使自身權益受到損害,也只享有法律所規定對完成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權或通過合法途徑要求答辯人付清工程款,而無權采取停工這種激化矛盾的粗暴方式損害答辯人利益。因此,被答辯人單方面停工既沒有法定依據也沒有約定依據,屬于嚴重違約行為,需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單方面增加裝修工程量,在收取絕大部分合同約定工程款后未完成相應工程量的情況下,又單方面停工,嚴重損害了答辯人合法權益。因此,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未經答辯人簽字認可的新增工程款,顯然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被答辯人單方面停工造成答辯人嚴重損失,被答辯人需承擔違約責任并按照合同約定完整履行合同義務。

  此致

  惠州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冼

  二Oxx年xx月xx日

答辯狀參考 篇8

  答 辯 人(原審原告):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xx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李 該公司總經理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吳,男,漢族,生于1x年x月13日,住xx省xx市惠濟區南陽路1號3x號樓號,身份證號:。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陳,男,漢族,生于1xx5年12月2x日,住xx省xx市衛濱區高村路2x號附5x號,身份證號。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電力清洗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xx區金杯路x號院x號樓x層x號

  法定代表人:陳 該公司董事長

  答辯事由:上列三被答辯人就xx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x3]鄂襄陽中知民第x2號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原審判決”)分別提出了“民事上訴狀”,鑒于其主要上訴理由基本相同,故一并予以答辯。

  答辯請求:三被答辯人在其“民事訴狀”中提出的上訴理由,既無事實基礎,又無法律依據,其上訴請求是不能成立的,請求依法予以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主文合法有據,請求依法維持原審判決。

  答辯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答辯人的“技術信息及經營信息”屬于“商業秘密”,事實清楚,論證有據,符合法律規定。

  三被答辯人在其“上訴狀”中口徑一致地訴稱:“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即指答辯人——答辯人注,下同)的‘技術信息及經營信息’構成商業秘密,上訴人及其他二被告行為侵犯了被上訴人商業秘密缺乏基本事實支持,認定事實錯誤。”是完全不顧事實的,是不能成立的。

  第一,答辯人的“商業秘密”之“秘密點”及其載體是清楚、明白的。既有法律依據,又有證據支撐。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從“技術信息”的角度講,答辯人的“電廠汽輪機組潤滑油管路系統化學清洗工程技術”(簡稱“清洗技術”),其秘密點為:該清洗技術以表面活性有機化合物清洗制劑為主體,在對電廠發電機組潤滑管路的沖洗過程中采用外部設置大流量清洗泵,連通被沖洗的管路設備,形成一個閉式循環沖洗系統,配之以獨特的沖洗工藝,將管道內污垢油垢分解和剝離而清除掉。本沖洗技術在沖洗過程中不會對設備產生腐蝕和損傷、廢液排放,對生態環境不產生污染。該技術信息載體有x1年x月11日荊州市科技情報局的《xx省科技成果鑒定查新報告書》,該報告書結論為:經檢索,國內尚未見有與委托課題創新要點相同的文獻報道。此為載體一;

  載體二:x1年x月21日,荊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出具了荊科鑒字(x1)第號《科學技術成果鑒定書》,認定該清洗技術為科學技術成果,其密級為二級。

  載體三:xx省科學技術廳經審查,認定“清洗技術”為xx省重大科學技術成果,并頒發了《xx省重大科學技術成果證書》。

  從與“清洗技術”相匹配的“實而行之”的“輔助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角度講,還包括與“清洗技術”密不可分的“專用活性劑配方”、“清洗技術規范的商務文本”等,這些都具有商業秘密的法定屬性。因為國家工商局曾發文稱:商業秘密包括:①設計程序;②產品配方;③制作工藝;④制作方法;⑤管理決竅;⑥客戶名單;⑦貨源情報;⑧產銷策略;⑨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

  就“經營信息”的載體而言,還有原告xx公司創作編制的《技術規范書》、標書文本、報價單等。對此,在原審過程中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十六(諸如xx公司與襄陽電廠簽訂的“工程項目合同”、“技術措施”、“施工記錄”),對這方面予以證實。

  第二,原審判決關于答辯人之“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屬于“商業秘密”的認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論證充分講理。

  一是原審判決在其“分析評判”中認為的作為答辯人的清洗工藝之輔助技術,諸如清洗泵制作技術、清洗劑之配方技術、清洗技術規范等以及答辯人公司的經營信息,諸如客戶網絡、工程項目報價等專利權利證書尚未予以披露,并不為公眾知悉。這些輔助技術和經營信息,屬于法定的“商業秘密”的范疇。

  二是原審判決以答辯人與吳、陳簽訂的勞動合同條文中涉及的具體的保密內容為據,認定答辯人對自己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既合法又有據。

  三是原審判決以答辯人公司提交的業務合同,多份生效判決文書確認的陳等長期、連續侵權事實為據,認定答辯人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能夠給答辯人帶來“經濟利益及具有實用性”,是有根有據的。

  顯然,原審判決從“不為公眾所知悉,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三個方面“論證、評析”了答辯人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屬于“商業秘密”,是符合法條明文規定的。

  第三,從實證的角度講,答辯人在長期的業務實務中制訂“技術規范”、“專用商務合同文本”等,是自己獨立創制的,是符合“商業秘密”的法定要件的。

  一是答辯人的清洗技術具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特征,答辯人之清洗技術的研制始于1xx3年,經過多年的實驗、實踐、探索、總結,形成了較為成熟的技術成果。在x1年x月11日,荊州市科技情報局經過鑒定、數據檢索查新,作出了《鑒定查新報告書》。該報告書稱:“經檢索,國內尚未見有與委托課題創新要點相同的文獻報道。”可見,答辯人所研制的清洗技術,具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特征。

  二是,答辯人所研制的清洗技術,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x1年x月15日

  ,荊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對答辯人的清洗技術作出《科學技術成果鑒定書》。該鑒定書稱:“該技術突破了常規的酸洗、堿洗、有機溶劑清洗等所帶來的成本高、耗時長、洗滌率低的弊端,在國內電廠汽輪發電機組潤滑油管路系統清洗領域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該鑒定還稱:“該技術在國內電力系統八家電廠的潤滑油管路系統清洗中得到了實際應用,收到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

  x1年1x月,xx省科學技術廳給答辯人頒發了《xx省重大科學技術成果證書》。該證書載明:“經登記審查,認定你單位參加完成的該項成果為xx省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特發此證。”

  可見,答辯人的清洗技術能給作為權利人的答辯人帶來經濟效益,這是不爭的客觀存在。

  在長期的實施、實驗過程中,答辯人自主研發了清洗技術,開發了專用活性劑“配方”、創作了清洗技術規范的技術文本。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可見,答辯人在實踐中自行創作而編撰的《技術規范書》以及象襄陽電廠這類特殊的客戶名單,也屬于法定的“商業秘密”范疇。這些“商業秘密”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也是確確實實的、真真切切的。

  三是答辯人對自己的“清洗技術”等“商業秘密”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

  答辯人擁有的“清洗技術”,既未公開,也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上引查新報告書證實:“經檢索,國內尚未見有與委托課題創新要點相同的文獻報道。”實際上,答辯人從來沒有向任何人轉讓過自己的清洗技術,也從來沒有向任何人公開部分或者全部有關清洗技術的資料。不僅如此,答辯人為了防止自己的商業秘密流入“公關口”渠道,在與自己招聘的員工的勞動合同中,訂立了相應的保密條款。原告與被告吳、陳簽訂的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他們負有保守原告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

  顯然,大量的客觀證據證明:答辯人不僅在主觀上對自己“商業秘密”的保護給予了充分注重,而且客觀上也采取了適當的保密措施。

  以上充分證實:答辯人研發的清洗技術及在付諸實施過程研制的配方比率、在商務業務中創作的技術規范書、客戶名單等,均是符合法定的“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的。

  二、原審判決認定三被答辯人的行為侵犯了答辯人的“商業秘密”,既有事實基礎,又有法律依據,是完全正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x條規定,“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具體到本案來講,三被答辯人侵犯了答辯人商業秘密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其理由為:

  第一,吳侵犯答辯人“商業秘密”是有證據予以證實的。在原審過程中,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四”(答辯人與吳勞動合同)、證據六(答辯人提交的《承攬合同》等業務合同),以及案外人代洪章在關沮派出所的陳述,崇文派出所對胡秀麗的詢問筆錄,關沮派出所出具的《關于吳身份情況調查的說明》,答辯人提交的被告x公司與深能電力公司簽訂的有“代洪漳”署名的業務合同書,加上陳在原審提交的專利證書之申請人聯署有“代洪章”。布列的這一系列證據形成一個具有邏輯聯系的“證據鏈”。這系統的“證據鏈”能證實:吳曾在答辯人處從事清洗、策劃工作,且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從答辯人處“不辭而別”,與陳、x公司配合,從事了與答辯人單位經營相同的清洗業務,實施了侵犯答辯人“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

  第二,陳、吳曾經是本案答辯人的員工。陳、吳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完全知悉答辯人的商業秘密。尤其是被答辯人陳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長期擔任清洗工程部負責人,先后參與了答辯人單位承擔的大唐洛陽有限公司、商丘裕東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的潤滑油管路沖洗工程。陳、吳離開原告單位后,公然違反與答辯人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的保密約定,實施了侵犯答辯人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

  第三,x年3月3x日沙市區人民法院()沙民初字第xx1號生效判決書確認的事實證實:被答辯人陳于x年初離開答辯人單位后,先后在荊州市三雄科技發展公司(以下簡稱三雄公司)、平頂山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頂山xx公司)工作期間,陳與三雄公司、平頂山xx公司共同侵犯答辯人商業秘密,并且,該判決書對侵權人給予了判令賠償的法律制裁。然而,陳無視法院判決的權威,視法律為兒戲,直至目前,其侵權行為一直處于持續不斷的狀態。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第四,x年1月x日,以陳為“法定代表人”,在x市登記成立了“電力清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公司)。x公司登記成立后,被答辯人吳假冒“代洪漳”,印制“xx公司”總經理名片,而實為x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陳印制“xx公司”工程部經理的名片,在深能和合電力(河源)有限公司(x年x月)、黃石電廠(x1年5月)、襄陽電廠(x1年x月)、寧夏大唐國大壩電廠(x1年x月)承攬清洗施工業務,侵犯了答辯人的商業秘密,使答辯人蒙受了很大的經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x3)民提第1x號《民事判決書》在其“本院認為”一節認為:“……x公司指控的侵權行為是,吳詳林和陳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以及陳作為法定代表人的鄭洲xx公司明知陳和吳詳林的非法行為仍然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

  事實清楚地證實:三被答辯人侵犯答辯人商業秘密的事實是清楚的,證據是充分確實的。

  原審判決在其“分析評判”一節用較大篇幅,對三被答辯人是構成侵權,作了有理有據,充分講理的“評判”,既符合本案的客觀真實,又符合法律明定,是完全正確的。而三被答辯人在其上訴狀中共同聲稱的“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及其他被告行為侵犯了被上訴人商業秘密缺乏基本事實支持,屬于事實認定錯誤”,是不顧本案客觀事實的,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三、原審判決關于三被答辯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以及確定的賠償數額,既符合本案客觀案情,又符合法律規定。

  被答辯人吳、陳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知悉和掌握了答辯人的商業秘密。他們倆人離職后,違反法律明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實施了侵犯答辯人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而由陳擔任法定代表人的x公司持續實施侵權行為,是侵犯答辯人商業秘密之侵權行為的共同侵權人,根據《民法通則》第13x條之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x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答辯人在其訴狀中布列了三被答辯人利用陳、吳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獲取的“商業秘密”,先后承接了河源公司、黃石電廠、襄陽電廠、寧夏大唐國際大壩電廠等四家單位的清洗施工業務。

  對上列四家單位的其中三家的業務工程價款的情況,答辯人曾申請荊州中院依法進行了調查取證,在原審開庭過程中也予以了“質證”:河源公司2x萬元,襄陽公司1x萬元、張家口2x萬元、黃石1x萬元,共計xx萬元,按照本案所涉有關生效判決書確定的清洗工程利潤率.5x%來計算損失數額,也是持之有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x條規定:“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x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的方法進行,……”。

  《專利法》第x5條規定:“侵犯專利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具體到本案來講,尤其是被答辯人陳,根據生效法院判決書確認的“事實”,從他離開答辯人單位后,便先后一直持續不斷地與李新初、荊州三雄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實施侵犯答辯人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x年12月13日荊州中院作出[]鄂荊中民四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后,不僅不停止侵害,而且又先后在平頂山,在注冊同名的“”公司,和吳一起變換住所、變換注冊地,假冒他人身份證,遮人眼目地繼續施行侵害行為。這充分證實:本案被答辯人陳、吳根本無視法院判決的權威,視法律為兒戲,理應給予其懲罰性的賠償制裁。

  原審判決關于訴訟費用的負擔判令以及判令被答辯人承擔答辯人聘請的訴訟代理人律師服務費一萬元,也是合理的。

  對此,國務院頒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2x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關于因訴訟需要而合理支出的實際開支及聘請律師代理訴訟的服務費用,由敗訴方負擔,也應當是應然之理。

  以上證實:原審判決判令三被答辯人停止侵權,并且連帶承擔賠償答辯的人的41萬元的損失,既合情合理,又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主文公正合理,應當依法予以維持;三被答辯人在其上訴狀中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依法應當予以駁回。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x5年12月15日

答辯狀參考 篇9

  答辯人:張,男,1963年生,x族,xx省xx市人,公務員,住xx市滿江片區“別墅區號”,身份證號碼:5329。

  被答辯人:,男,1x年生,x族,xx省彌渡縣人,個體,住彌渡縣彌城鎮號,身份證號碼:5329。

  因原告訴答辯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依法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請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求請求。

  事實與理由

  雙方對承包施工范圍、工程量、單價、工程總造價以及質量要求已經有明確約定。

  原告系專門從事家裝業的個體人員,20xx年9月經人介紹后擬為答辯人位于xx市滿江片區“號”別墅房進行裝修。經原告對答辯人的房屋進行充分的考察和測量之后,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為答辯人進行裝修,最初原告向答辯人的報價為8萬多元。答辯人認為價格過高,就不打算讓原告承包施工,后原告又重新對答辯人的房屋進行測量,重新提出裝修報價為:62877.50元。答辯人認為該報價比較合理,遂同意將自己的房屋裝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給原告施工。之后原告向答辯人提供了一份《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對裝修工程量和單價均予以明確。其中也明確結算按現場實際發生的工程項目及工程量計算,但同時也明確約定如有增加施工項目的甲乙雙方先行簽訂《工程變更單》確認工程項目及工程價款后,乙方再行組織施工。同時,原告還向答辯人出具了一份《室內裝修施工工藝質量保證書》,其中還特別承諾所有施工工藝保證符合相關《室內裝飾施工工藝驗收規范》的要求。否則答辯人有權對其作出經濟上的罰款及因施工質量不合格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索賠。因此,在原告裝修施工之前,雙方對承包施工范圍、工程量、單價、工程總造價以及質量要求已經進行了明確約定。

  原告開始施工之后,答辯人一直按照施工進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每完成一項工程內容,雙方就進行計量,然后由答辯人及時將工程款支付給原告,這有原告向答辯人出具的10份收款收據(共計63000元的工程款)為證,根本不存在原告墊付大筆工人工資維持施工進度的問題。另外,由于原告惡意拖欠刮瓷和刷乳膠漆工人的工資,導致承接該項工程的楚雄人二人生活困難,向答辯人提出請求之后,答辯人還替原告墊付了刮瓷及刷乳膠漆的工資12300元。答辯人還為原告支付其木工工人的交通費1200元,登高梯租賃費1000元。由于原告在未安裝燈具的情況下甩手不管,答辯人又另外請人安裝燈具,支付燈具安裝費6000元。這樣答辯人總共支付的工程款達到83500元,已經遠遠超出了原告當時的報價。

  原告提出答辯人的房屋實際建筑面積約560平方米,這完全是歪曲事實!

  當然,這也是原告認為答辯人尚欠其工程款的一個理由,然而這個理由根本就不成立。答辯人的購房合同當中明確載明房屋建筑的總面積為184.81平方米,加上答辯人加蓋的約152.2平方米的面積,答辯人房屋總面積約為337.31平方米,答辯人的房屋就在那兒,只要一測量就清清楚楚。因此,按照原告之前的測量,已約337.31平方米的面積計算,原告當時的報價62877.50元是比較客觀的。其中提出答辯人還欠其59281.33元的工程款是按照其無中生有的56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進行計算,當然與事實不符。

  原告的行為已經嚴重違約,不僅給答辯人造成了經濟損失,還嚴重影響了答辯人一家的正常生活。

  原告的裝修施工有嚴重的質量問題。

  按照原告提供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44項約定,原告要進行強弱電改造布置,包括負責開管槽、埋線管、穿線。然而,原告在施工過程中,在地面上根本沒有開管槽,而是直接在線管上鋪設地板,而且其布線極不合理,就像一張亂七八糟的網。當時答辯人已經向原告提出質疑,但是原告滿口承諾沒有問題。最后直接導致答辯人室內有好幾個開關無法使用,廚房的電源會有自動跳閘現象。由于原告的布線混亂,根本無法查出問題的原因,不僅給答辯人的正常生活帶來不便,而且也給答辯人的房屋留下了嚴重的安全隱患;

  原告對答辯人房屋的四個衛生間地磚的鋪設出現嚴重的質量問題。其中一間臥室內衛生間淋浴器下的水直接往衛生間門口流向臥室,導致根本無法在衛生間使用淋浴器;一間臥室內衛生間淋浴器下的水沒有從下水的地漏流走,而是往里流向馬桶的方向;另一間臥室內的衛生間的下水也不流向地漏,而是直接流到浴盆的底部,形成積水;

  墻面刮瓷和刷乳膠漆不符合規范,導致墻面出現大量的裂紋;

  另外原告貼墻磚不規范,有空鼓現象;原告在對主客廳的背景墻測量時嚴重失誤,導致定制的木花格兩端沒有雕花,形成空白,影響美觀;由于原告的失誤,導致答辯人的菱形玻璃柱無法安裝,玻璃鏡被迫廢棄。

  原告對約定工程未完工。

  原告施工中對答辯人的三樓衛生間沒有布線,鏡前燈無法使用;

  食品柜未油漆,顏色嚴重不搭配,影響美觀。

  《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45項開關插座以及47項筒燈、射燈,原告沒有安裝。

  20xx年1月份,原告只再有開關插座和燈具還沒有安裝,答辯人為了慶賀房屋完工,定于20xx年2月2日殺豬請客,同時確定了女兒的婚期在20xx年3月21日。在此情況下答辯人要求原告在20xx年2月28日之前將開關插座和燈具安裝完畢,但此時原告竟然背信棄義,乘人之危,獅子大開口,要求答辯人再向其支付30000元的裝修費用。答辯人認為,自己支付的裝修費用已經遠遠超過了原告當時的報價,因此不同意原告的無理要求。但由于女兒的婚期臨近,而且布線是原告完成,其他人來安裝不方便,為了盡快完成裝修掃尾工作,答辯人答應再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費用。然而原告拒不同意,并擅自停工,離開了裝修工地。答辯人為此還專門請當時的介紹人出面做原告的工作,但原告就是拒不為答辯人完成掃尾工作,萬般無奈之下,答辯人只有另行請人完成了開關插座和燈具安裝等裝修掃尾工作,并支付安裝費6000元。

  原告故意對答辯人實施欺詐行為。

  原告報價僅為62877.50元,然而實際達到83500元,現在又提出還欠59281.33元,如果這樣,在沒有增加施工項目的情況下比原先的報價超出一倍多,非常不符合常理,這無非由兩種解釋,一是就是原告故意對答辯人實施欺詐,先以低價誘使答辯人將裝修工程交給原告,然后再加大工程量,這種欺詐行為不應當得到法律支持;二是原告根本沒有完成十幾萬的工程量。

  原告依法應當賠償答辯人的經濟損失。

  由于原告存在違約行為,其裝修質量嚴重不合格,且存在未完成工程,已經給答辯人造成了下列經濟損失,依法應當賠償:

  開關插座沒有安裝,該項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為480元;

  筒燈、射燈沒有安裝,該項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為640元;

  3、電線布置不合理、三樓衛生間未布線,應當賠償答辯人20xx元;

  4、四個衛生間地磚重新鋪設費用(包含拆除原有地磚費用),按每個3000元計共120xx元;

  5、墻面刮瓷和刷乳膠漆不符合規范,導致墻面出現大量的裂紋,修復費用1000元;

  6、墻磚空鼓重新安裝500元;

  7、食品柜油漆500元;

  8、菱形玻璃柱無法安裝,玻璃鏡子廢棄損失1200元;

  9、答辯人墊付刮瓷和刷乳膠漆的工資12300元。

  以上9項共計30620元。

  綜上所述,答辯人已經超額向原告支付了裝修工程款,現答辯人根本不拖欠原告的任何工程款。而且原告的裝修質量差,存在未完工程,給答辯人造成了經濟損失,由于其屬于無證經營人員,答辯人正苦于投訴無門,不料原告竟然惡人先告狀,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在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同時,判令其賠償答辯人經濟損失30620元。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0xx年八月十九日

答辯狀參考 篇10

  答辯人:,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

  就##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不同意離婚,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根據本案的法律事實,夫妻雙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具備《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理由是:

  1.本案原告與答辯人于x年在深圳認識并確立戀愛關系,經過一年多的相互了解,彼此接納了對方,x年農歷正月十二,答辯人按照福建老家當地的習俗舉辦婚宴,將原告迎娶進門,x年4月5日兩人登記結婚。婚前漫長的相識相愛過程,使得兩人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礎,原告提出“雙方未進行充分的了解就匆促結合,共同生活期間矛盾不斷”不符合事實。

  2.原告在訴狀中提出“原、被告性格不合,沒有共同語言,加之被告脾氣暴躁,對原告極不信任,經常無端猜疑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日漸淡薄,現已經到了無法共居的地步”,對此說法答辯人不同意。原告與答辯人覺得彼此合適才會結婚,雙方婚后一直關系不錯,x年8月兒子出生后,一家人更是其樂融融,令旁人羨慕。x年夫妻二人來到后,雖然由于生意上不太順利,雙方偶爾發生口角,但都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矛盾,是很多家庭都存在的現象。

  3.自從今年7月原告不顧答辯人的反對到酒店上班之后,開始與一些男性朋友聊天時語氣曖昧,甚至夜未歸宿(以前從未有過),面對答辯人的詢問言辭閃爍。答辯人并非無端猜疑原告,原告為人單純,現在的社會各種誘惑很多,答辯人對原告某些言行舉止的方式提出善意的批評,也完全是為了家庭幸福著想。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故意在語言上夸大了雙方的分歧和矛盾,憑心而論,答辯人和原告一起走過8年,有苦有樂,互相扶持,感情一直都還不錯,不應該隨隨便便就談離婚。

  4.原告起訴離婚后,答辯人曾幾次去岳父岳母家看小孩,每次都會呆上兩三個小時。因為原告上班的地方離答辯人住處很近,答辯人也常常去她上班的地方找她,原告雖然有時態度惡劣,但有時態度也很好,并且曾說過即使離了婚以后還是可能復婚。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起訴離婚,有明顯的意氣用事的成分,也與這兩年家庭經濟條件較差有一定的關系。雖然原告提出離婚,但雙方遠未達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不管是從珍惜夫妻感情的角度還是從愛護孩子的角度,答辯人都堅決不同意與原告離婚。溫格·朱利的《幸福婚姻法則》中有這樣一句話:“在這個世界上,即使是最幸福的婚姻,一生中也會有兩百次離婚的念頭和五十次掐死對方的想法。”懇請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與情節,駁回原告的起訴,維護我們這個本就不該解體的家庭。

  二、本著澄清事實的目的講一下原告訴狀中其他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地方。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兒子自出生以后并非一直隨原告居住在外婆家。x年小孩出生后到x年回之前都是一家三口在一起,父子的感情至今一直很好。x年回后,原告執意要把孩子放在外婆家,答辯人一直是不同意的。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每月要去娘家8、9天,小孩周末不上課的時候就回父母的住處,來回跑很不方便,對小孩上學和門面生意都有影響。

  2.原告稱:“原告一直未參與經營(油漆生意),故這筆借款應全部由被告個人償還。”對此答辯人不同意。答辯人夫婦回后,由于行業經驗不足,加上起步資金比較緊張,希望夫妻兩人能同心協力,共同把門面經營好。原告與答辯人屬于共同經營,是“夫妻店”,原告對生意的開展、借貸等情況都是清楚的。退一步說,答辯人做油漆生意是為了家庭共同生活,即使原告未實際參與經營,這筆借款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非答辯人個人債務。當然,答辯人目前生意已見起色,作為一個丈夫和孩子的父親,無論如何,答辯人會擔起家庭的責任,通過自己的努力去還清借款,不斷充實家庭經濟基礎,希望原告能給答辯人一些時間。

  3.答辯人夫妻共同債務共有28萬元。答辯人夫妻在這幾年做生意的過程中,陸續向銀行和雙方的親戚朋友借了28萬元用于周轉,這些借款原告都知道,起訴后還一度承認過,只是鑒于親友的關系,當時很多借款都沒有寫借條。包括原告起訴狀中提到的10萬元,有2萬沒有寫借條,另外8萬是在起訴前原告讓答辯人補寫的。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答辯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請,判決不準離婚。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答辯狀參考 篇11

  答辯人:水廠

  法定代表人:(該廠廠長)

  答辯人因中國石化集團物探大隊(法定代表人:,該隊隊長)不服法院()x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上訴一案提出答辯理由和根據如下:

  一、上訴人實施的爆破行為屬于高度危險作業,本案應當適用特殊侵權責任予以審理。原審法院在適用法律及舉證責任分配上正確。

  1、上訴人在上訴狀中對原審法院確定的案由予以片面解讀和理解,意在規避法律詞匯的詞義解釋,同時,上訴人一再強調“自己在實施勘探作業時規范、安全操作、所以自己就不是高度危險作業”,當然以上訴人對法律的理解與認知,這樣去理解什么是高度危險作業答辯人也不與責難。高度危險作業是指從事對周圍環境具有高度危險的施工、操作等作業方式,高度危險責任則是指從事對周邊環境具有高度危險的作業對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所應承擔的侵權責任。高度危險侵權責任最早在《民法通則》第123條中予以規定,《侵權責任法》在此基礎之上以專章對高度危險責任的規則原則、具體責任類型等做出比較細致的規定,據上訴法律之規定,高度危險責任在歸責原則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基于行為和物件的固有危險性,行為人即使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也應當對其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2、上訴人在上訴中一再宣稱自己自己是依法取得了許可,按照操作流程予以實施的爆破作業,一再的引用所謂的“真實數據”達到“合理標準”,甚至引用和片面認知《爆破安全規程GBxx22-20xx》國家標準。在此國家標準

  4.x.2中明確規定“爆破會造成巷道涌水、堤壩漏水、河床嚴重阻塞、泉水變遷的;爆破可能危及建(構)筑物、公共設施或人員的安全而無有效防護措施的;不應進行爆破作業。”且上訴人所稱的30米的安全距離也是錯誤認知,該標準中所稱30米的安全距離是指地下爆破距離地下炸藥庫房的最低要求距離,并非指遠離30米是對所有物或人不至于造成損害的安全距離。

  3、上訴人一再聲稱自己的行為達到所謂的“標準”,嚴格的按照所謂的“流程”,取得了所謂“資質”而付諸于實施的,但是上訴人卻忘記了最重要的一點:地質環境的復雜性決定了其行為的固有高度危險性,因此即使上訴人采取了如何周全的措施,都不能完全避免其造成損害的風險。即使上訴人實施勘探行為操作規范且符合所謂的“安全距離“也不能免除其應承當的特殊侵權責任。

  4、基于上訴之事實和理由,上訴人不應當反復的強調自己是如何的“合法”、“安全”、“規范”的操作,而應當對其爆破行為與答辯人所屬水井水位下降不存在因果關系予以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承擔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故本案應當適用特殊侵權責任予以審理。原審法院在適用法律及舉證責任分配上正確。

  二、原審法院對答辯人在原審時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了嚴密、細致的審查,且依法進行現場勘驗,依職權調取相關證據材料,達到了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要求,并經綜合分析、判斷,對本案事實認定清楚。

  1、答辯人在本案一審程序時,對上訴人對答辯人的造成的損害結果予以

  了充分的證實,通過原審法院所依職權收集的相關證據,形成了非常完備的證據鏈條,充分證實了答辯人因上訴人之危險作業行為所受到的實際損害結果。

  2、上訴人企圖通過某個證據的表明瑕疵而達到推脫自己責任的目的是枉

  然。答辯人所屬水井經竣工后,必然要經過相關管理部門的驗收,通過常識得之:花費巨資而換來的是一口日出水量僅30余方的水井是不可能得到驗收合格的報告的,要明白一點,這不是一家三口的供水井,是需要孕育一方的安全之水、希望之泉。通過相關證據充分證實答辯人之水井在x0年竣工后日出水量為110余立方,且在上訴人實施危險作業后,發生了銳減至日50余

  立方的巨大差異,導致了一方百姓的飲水困難。百姓的救命之水、希望之泉又被上訴人的不負責任自私行為玩弄成泡影。

  3、上訴人在上訴中稱其是“為大力實施國家能源戰略重點規劃,進行加快川西北地區石油天然氣勘探及地震斷裂帶調查的工作。同時為緩解川西氣荒局面在實施的三分量三維地震勘探工程野外數據采集工作”,且聲稱原審法院刻意回避這個事實,聲稱得到了市、縣政府的大力支持。答辯人不明白上訴人強調這些或需要原審法院認可這些事實的意義何在,是需要人民法院對其一方面響應政策同時中飽私囊,一方面損害一方群眾利益的行為不予理睬,任意妄為?當然上訴人的企圖會破滅,黨和政府及人民法院不會支持其私欲而損害百姓之利益。

  4、承接答辯意見之第一要點,上訴人應對其的高度危險作業行為與答辯人的損害結果不存在因果關系,損害事實是因上訴人聲稱的季節氣候、地質條件、供水結構、地下水系等等因素造成的予以舉證證實。否則在不存在其它危害行為的前提條件下,應認定上訴人在水井周圍的放炮行為是造成水井出水量銳減的直接原因。原審法院事實認定清楚。

  三、原審法院對侵權損害的結果及賠償數額的確定做到了合理、合法,有理、有據。

  原審法院在對損害結果的認定及賠償數額的確定上依據了實事求是的核定原則,即對上訴人之危險行為造成的實際結果與補救措施需要花費的數額

  結合起來,確認了上訴人侵權行為的責任后果,做到了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綜上所訴,鑒于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之明確規定,答辯人認為原審法院對事實的認定清楚、明確;證據確實、充分、完備,適時法律正確,懇請深知法律條文之規定,熟知法律及社科之常識,深悟法律之精神的上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之上訴請求。切實維護百姓之切身利益。

  此 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狀參考 篇12

  答辯人:孫(一審被告)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陳(一審原告)合同糾紛二審一案,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維持。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之間存在委托合同關系。x年8月份,上訴人委托被上訴人購買基金,先后4次向被上訴人的銀行賬戶內匯入共計828500元人民幣,被上訴人便用其在基金的余額幫上訴人購買了總額為828500元的基金,上訴人在被上訴人幫助購買基金后,便一度自己親手把盤,每天能夠清晰地看到自己的基金的收益,直至10月基金的網站修復,無法打開。故上訴人稱被上訴人并未將其轉入的金額進行購買基金這是站不住腳的。

  2、上訴人稱其在9月份看到的基金只有代碼,沒有基金購買人的名字,這是沒有依據的。被上訴人提供的《公證書》已經很明確的提出,初次注冊的用戶需要登記用戶的信息,換而言之,上訴人在剛注冊之時,是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同時也是要本人的真實姓名才能進行注冊。而這些基金都是登記在上訴人的姓名項下的,上訴人稱基金不能顯示自己的姓名,顯然是沒有依據的。

  3、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證書》上,更能表明,上訴人已經完成了委托事項,協助上訴人購買了基金。

  二、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原審法院在判決中適用了我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四百是一條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是正確的。被上訴人按照上訴人的指示完成了委托事項,而上訴人在一審中要求法院判決解除委托合同,所以原審法院在法律適用上并無不妥,是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不成立的。

  基于以上的事實與理由,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答辯人懇請二審法院在審理后,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x月x日

答辯狀參考 篇13

  答辯人:羅,女,生于1986年7月10日,漢族,xx省xx縣人,家住xx省xx縣xx鄉xx村組,身份證編號:51152xx60x00661,電話:1860x673。

  被答辯人:劉,男,生于1980年8月13日,漢族,xx省市xx市人,務農,住xx省xx市xx鄉xx莊65號。

  20xx年5月6日,答辯人娘家祖父親羅收到xx省xx市人民法院《公告》,在公告中已有具體內容,現根據本案事實和法律的規定,結合現在實際,針對《公告》中內容摘要。簡要答辯如下:

  一、答辯請求:

  (一)同意被告提出解除婚姻關系的請求。

  (二)婚生女兒劉由答辯人撫養,答辯人不給被答辯人支付撫養費。

  (三)依法分割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共建房三間拆款8萬元、存款2萬元、出讓土地補償費10萬,總共的一半10萬元。

  (四)依法請求被答辯人支付補償答辯人生活困難費用5萬元。

  二、事實及其理由:

  (一)被答辯人對答辯人具虐待行為,導致離婚,答辯人沒有過錯。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雖然是自由變愛結婚,婚前缺乏了解,婚性格不合,常為家庭鎖事發生糾紛,被答辯人動毆打答辯人,被打后答辯人無路可走,特別是異地他鄉,舉目無親,多次準備一死了之。

  (二)婚生女兒劉依法歸答辯人撫養。

  婚生女兒劉今年7歲,年紀尚小,加上一個父親帶著女兒不很方便,加之被答辯人對于答辯人生育一女孩就具  歧視性,只因為異地他鄉,對于孩子管理有其心無其力,如果劉能隨答辯人生活,則有利劉健康成長是更好,請被答辯人及人民法院在判決時予以考慮,現在答辯人確實身無分文,沒有支付孩子生活費能力,但能和孩子在一起,渡過即使貧困一點,但每天總是開心的。

  (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具有其共同財產應折款分割。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未婚前具小青瓦房三間,折價5萬元,婚后又修建樓房三間折款八萬元,答辯人離家時有銀行存款2萬元,近年來因開發征地,政府補償款約10萬元,也依法應有答辯人的一半,按照《婚煙法》和有關司法解釋之規定,應由被答辯人折款補償給答辯人,至于贈與其女劉與否?則由答辯人另行處理。

  (四)被答辯人依應補償答辯人生活困難費用。

  由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性格不合,受到被答辯人毆打出走,其答辯人毆打出走,并非答辯人自愿。現在身無分文,按照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對方具有困難的另方應酌情給經濟幫助。

  另外: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時,答辯人因為經濟上和其原因不能準時到庭,請法院判決后將《判決書》與《生效證明書》  按郵寄的方式寄到我娘家:“xx省xx縣xx鄉xx村組父親羅進西”收,關于離婚后,答辯人的戶籍仍在異鄉也不方便,敬請法院出據《人民法院協執行通知書》將戶口遷回娘家,xx省xx縣xx鄉xx村組。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陰差陽錯,結婚后,由婚前愛情基礎差,婚后不能真正建立夫妻感情,有女兒和共創的房款、存款與征地補償等收入,是因被答辯人虐待而分居生活,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感情確已破裂。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有關法律、政策和司法解釋之規定,敬請法院在判決時將照顧女兒和女方與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為原則,給予公正、合理判決為謝。

  僅此答辯。

  答辯人:

  20xx年xx月xx日

答辯狀參考 篇14

  答辯人(本案被告二):公交公司

  被答辯人(本案原告):劉 某

  因劉某訴廖某(本案被告一,公交公司員工)及答辯人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答辯人現根據事實與法律,對劉某的起訴作以下答辯:

  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對本案事故作出的(第 [重]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故意忽略了劉某具有重大過錯的客觀事實,并作出了錯誤的事故責任劃分,該認定書不應作為法庭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理由如下:

  1、根據廣西司法鑒定中心[]痕鑒字第3號《交通事故痕跡鑒定意見書》[見答辯人證據1]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見答辯人證據3],可以清楚地知道,劉某在駕駛電動自行車橫過馬路時為騎行狀態,然而交警部門在重新作出的第[重]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卻忽略該重要的客觀事實。劉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的規定,因此,該第[重]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劉某的交通行為合法不承擔事故責任”是明顯錯誤的。

  2、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不僅僅是因為廖某的超速駕駛,劉某在未確保安全通行的情況下,違規駕駛電動自行車強行搶過人行橫道,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雙方應承擔同等責任。

  從《事故現場圖》[見答辯人證據2]和《交通事故痕跡鑒定意見書》反映的客觀事實有:①公交車與劉某相撞時,劉某是騎在車上的,②公交車右前輪的最長制動印跡長為12.xx米,③雙方相撞的部位是在公交車右邊。據此充分表明,當廖某發現劉某駕駛自行車意圖搶過人行橫道時,已經采取了緊急制動措施,然而在劉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將要越過公交車的時刻,還是相撞了。假如劉某讓直行的公交車先行,就不會發生本次事故,或者劉某是按規定下車推行或慢速通過,那么,公交車司機廖某就更加有足夠的時間和機會提前減速或避讓,從而避免本次事故的發生。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的規定,劉某也應對事故負同等的責任,交警部門在認定雙方責任時,應該適用本條款的規定。因此,x年1月2x日交警支隊第一次作出的(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正確的。

  3、根據現行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x4年5月1日施行),并沒有規定:在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時,上級部門可以發回原單位要求重新作出認定。退一步講,即使發回原單位重新調查和認定,也不應由原來的經辦人參加,否則難以保障認定結論的公正性。

  本案中,同一交警部門前后出具了兩份《交通事故認定書》,其經辦民警均為施春陽、唐文軍。并且,在基本事實沒有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卻在前后兩份認定書對雙方的違規行為致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力大小的確定,作出了根本性的變更。他們在重新作出的認定書中,他們有意回避了劉某違法騎行通過人行橫道的客觀事實,從而將原來“廖某、劉某負該事故的同等責任”的認定改變為“由廖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這樣的改變明顯難以自圓其說,也是沒有依據的,并直接導致了對答辯人一方不公正的結果。

  4、基于(第[重]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的情況,懇請法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的規定,對該認定書不予采信,而是根據查明的事實準確認定本案劉某應當對本案事故承擔同等的責任,或直接采信x年1月2x日交警支隊作出的(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對責任的劃分。

  二、劉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減輕答辯人的賠償責任,根據本案的事實與法律,答辯人只應承擔5x%的賠償責任。

  如前所述,劉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著明顯及重大的過錯,廖某在發現劉某突然快速橫過路口時已立即采取了緊急制動措施,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的規定,相應減輕答辯人一方的賠償責任。

  答辯人認為,本案中,根據劉某和廖某在事故中的過錯及其過錯對事故發生所造成的影響,答辯人只應承擔5x%的損失賠償責任,劉某應自行承擔5x%的損失。

  三、劉某主張的損失金額及賠償金額不合理,法庭應當駁回劉某不合理部分的賠償請求。詳述如下:

  1、對劉某主張的xx46x.4x元醫療費,無異議。

  2、對劉某主張的26xx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無異議。

  3、劉某主張的xx2x元營養費不合理,應予駁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營養費應嚴格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及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本案中,劉某沒有證據證明因本次事故需要進行的營養治療,或者需要為劉某補充額外的營養,因此,劉某的該主張無依據。

  4、劉某主張的525x元雇傭陪護護理費不合理,其中不合理的x元部分應予駁回。

  劉某主張的陪護費,其中包括在民族醫院治療期間支付周某x元和支付楊某x元,在醫大一附院治療期間,支付李某125x元,均為5x元/天.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本案中,無證據顯示同時需要多名護理人員,另外,劉某在非住院治療期間均具有生活自理能力,因此,按劉某的兩次住院時間合計為65天,需要1人陪護,其護理費應為325x元(5x元/日.人65日)。

  5、劉某主張的誤工費損失13x3x.4x元無事實依據,應予駁回。

  按照劉某提供的小學出具的《證明》,劉某的月均收入為1x元。另,x年12月1x日為星期三,并且時值學校上課期間,劉某于該日上班途中的x點3x分發生事故應為工傷,因此學校不會扣發其任何的工資,劉某也沒有證據證明學校實際扣發了其工資。

答辯狀參考 篇15

  答辯人:周,男,漢族,1956年XX月XX日生,住開封市禹王臺區XX街樓。

  因上訴人文不服開封市金明區人民法院【x3】金民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就本案管轄權異議提出上訴,現答辯如下: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裁定依法有據,故二審法院應予維持,對上訴人的無理訴求予以駁回。

  一、為什么這樣講,答辯人認為本案的關鍵在于是不是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專屬管轄制度。首先答辯人想先梳理一下有關這方面的法律規定和實踐中通行的認識。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特別規定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轄權,這是一種排它性的管轄,不僅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轄而且還排除了當事人以協議的方式選擇其他法院管轄的可能性,凡法律規定為專屬管轄的訴訟一律適用專屬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從字面含義剖析上述規定,可解讀出三個要點,即:不動產、不動產糾紛和不動產所在地。顯而易見,準確詮釋不動產糾紛的內涵是對其適用專屬管轄的關鍵,對不動產和不動產所在地的理解則是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的前提。何為不動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的規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物可因以下兩個原因而成為不動產:一是因其自然屬性而成為不動產。即該物天然地屬于不可移動的財產,土地便是唯一具備這一特征的物。那些因利用土地而深植于土地或附著于土地之上的物被稱為附著物或定著物。二是因其附著于土地而不可動。由于土地屬于絕對不可動的財產,因此附著于土地或固定于土地上的許多物也成為不動產,這類不動產大致分為三類:一是生長的莊稼、植物和樹木;二是人類添置或建筑在土地上的建筑物,如房屋、橋梁、道路等其他設施;三是因安裝或裝飾于房屋成為房屋上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的物。何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天然地與某一地點有著固定不變的聯系,此物理的存在地點即是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所在地表明了不動產所屬的空間方位,作為靜態的聯結點,是確定糾紛由何法院管轄的一種聯系因素。所在地與住所地不同,前者針對物而言,是自然的存在,依不動產的物理性質而設;后者針對公民或法人而言,是其進行活動的主要場所,公民住所地指其戶籍所在地,法人住所地指法人主要營業地或者辦事機構所在地,由法律擬制而設。不動產所在地法院依常理即可推出是不動產所在的行政區劃范圍內的基層法院或中級法院。

  什么是不動產糾紛?對此我國立法并無明確說法,民事訴訟理論界對不動產糾紛的理解有四種觀點:

  一是不動產糾紛就是涉及不動產的所有糾紛。

  二是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包括涉及不動產的所有權確認、買賣、租賃、抵押、典當、互易、贈與、征用拆遷、侵權損害等方面的訴訟。

  三是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主要是因不動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相鄰權發生糾紛而引起的訴訟,以及相鄰不動產之間因地界不清發生爭議而引起的訴訟等。

  四是法律上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應當是指涉及不動產所有權的糾紛,而不應當擴大解釋為與不動產有任何聯系的糾紛,比如關于不動產的租賃合同糾紛,對不動產的侵權糾紛等,都不應當屬于專屬管轄意義上的不動產糾紛。

  有學者建議為不動產糾紛管轄重新設計的體系,以不動產物權訴訟和不動產債權訴訟的進行劃分,權利人基于不動產所享有的物權,包括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典權、抵押權6種。因不動產物權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債權訴適用任意管轄。主要理由有三點:

  第一,就民事訴訟法律的規定來看,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等案件的管轄問題都做了相應的規定,這些糾紛本身都有可能和不動產有關,但法律卻沒有明文規定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特別就不動產專屬管轄所在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而言,其第二款第三項也規定“遺產糾紛案件,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和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從善意角度理解,法條本身不可能作出自相矛盾的規定,因此可以推出《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并不意味著所有的不動產糾紛案件均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二,司法實踐中的一些做法,已經突破了傳統意義上的不動產專屬管轄原則,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結合《擔保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在《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中規定:“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司法實務特別是對于銀行貸款案件的審理均遵循這一規定,對于借款抵押擔保合同,在管轄問題上遵循從主合同管轄地原則,即便單純就抵押合同提起糾紛,也是由擔保人所在地法院管轄而不是由抵押物所在地法院管轄。而在與不動產關系更為緊密的建設工程領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九條從實踐需要的角度出發,曾明確建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有關專屬管轄的規定”;雖然上述解釋的最終文本沒有確定這一條,但在最終文本第二十四條中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該條規定預示著最高人民法院在實質上認可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并不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范圍,而適用合同糾紛一般地域管轄的規定。

  第三,從便利訴訟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講,不動產案件一律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也不符合法治效率原則。

  其次,合伙糾紛是一種合同關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該案可以以“被告住所地”來確定管轄。

  再次,答辯人就爭議事實選擇向金明法院起訴,退一步講,即使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該案依法應由金明法院管轄。

  二、本案不適用專屬管轄還因為客觀上存在以下事實。

  1雙方簽訂有書面合伙協議,法律關系明確;

  2該房屋早在雙方發生糾紛前,已由上訴人轉讓給第三人,也就是說本案的任何一方都不再是該房屋的共有人;

  3本案法院確定的案由是合伙糾紛,原告訴訟請求是返還合伙出資款而不是其他。

  綜合以上意見,請二審法院能夠予以采信。

  答辯人:

  二〇xx年八月十日

答辯狀參考 篇16

  答辯人:佘,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答辯請求:

  一、同意解除與原告王婚姻關系。

  二、請求判令婚生子佘由答辯人撫養,原告每月支付答辯人600元撫養費。

  三、如法院判決孩子由原告撫養,那么答辯人可以承擔的撫養費為每月600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訴求的撫養費1500元數額過高,超過答辯人的經濟負擔能力。

  四、共有房產為答辯人與原告王婚前購置,因答辯人的出資比例占主要部分,請求判令答辯人應占70%產權。

  五、請求判令涉案房屋屋內的家私、家電全部歸答辯人所有。

  因原告王訴答辯人離婚一案,案號為()x民一初字第號,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與原告王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同意解除與原告王婚姻關系。

  (一)、答辯人與王雖自愿結婚,但婚后性格不合,共同生活期間又未能做到互諒互助,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產生矛盾,現原告堅持要求離婚,答辯人表示同意。

  (二)、原告在訴狀中稱答辯人“拋妻棄子”,對家庭不負責任,又“惡言辱罵”、“毆打、傷害”原告及“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

  實際上,答辯人從x年12月開始,便患有精神障礙,就診于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院,治療期間答辯人的病情一直處于不穩定狀態,精神也容易受外界刺激,且由于生活所需,答辯人一直未接受住院治療,本來身患疾病是需要家人的關心與體諒,但原告不僅沒能從生活及精神上給予幫助,反而經常責怪答辯人,并為一些家庭瑣事與答辯人爭吵,不斷地刺激答辯人,以致答辯人的病情一直未有好轉,精神壓力也不斷增大;同時,因答辯人經常出差,雙方缺少溝通,原告便多加猜疑,并對答辯人施加種種限制,因此,原告所述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婚生子佘由答辯人撫養,原告每月支付答辯人600元撫養費。

  本案中,原告稱將來的經濟收入不穩定,自身無經濟能力撫養小孩,考慮到原告由于工作原因無法與小孩共同生活,而答辯人目前有固定收入,工作較穩定,答辯人父母也愿協助撫養小孩,因此,請法院判令婚生子佘由答辯人撫養。

  三、如法院判決孩子由原告撫養,那么答辯人可以承擔的撫養費為每月600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訴求的撫養費1500元數額過高,超過答辯人的經濟負擔能力,理由為:

  (一)、孩子尚年幼,一直在湛江市與原告的父母共同生活,從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來看,小孩每月的撫養費在1500元顯然過高,也與小孩目前的實際花銷不符,并且孩子的撫養費是雙方均應承擔的義務,原告不應將撫養的義務全部推給答辯人。

  (二)、答辯人目前也沒有太多的經濟能力支付兒子的撫養費。

  答辯人自x年12月開始至今,每月所支付的醫療費約在x0元左右,而答辯人現每月的固定的工資收入約在2600元(考核工資是不固定的),答辯人除了日常的生活支出外,因小孩在湛江生活,答辯人仍需支付每次行使探望權的長途費用,因此,支付兒子600元的撫養費已超出答辯人的經濟能力范圍,請法庭慎重考慮答辯人自身的負擔能力。

  四、原告要求將婚前共有房產歸原告所有并不得向其追討房款沒有法律依據。

  本案涉案房產系答辯人與王以兩人名義在婚前購買取得,并且已經國家房地產權利登記部門登記確認,屬于共有房產,由于該房產在購置時,答辯人的出資占主要部分,且房產的內部裝修費用均由答辯人承擔,因此,在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應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按雙方的出資比例分割,現原告將訴求的房產歸其所有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五、涉案房屋屋內的家私、家電全部應歸答辯人所有。

  本案涉案房屋屋內的全部家私、家電,均由答辯人婚前購買,該財產應屬于答辯人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法律有關規定,該財產應歸答辯人個人財產,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該財產歸答辯人所有。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 月 日

答辯狀參考 篇17

  答辯人:勞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xx市海城區路匯宇廣場小區x棟x號。聯系方式:委托代理人曾鏡同手機180xx713059轉。

  就原告董、董訴被告勞x、南寧市工程管理處、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支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被告勞作如下答辯:

  一、原告與死者董之間是什么身份關系?請人民法院予以查實,以便準確確定交通事故的賠償權利人,不使本案判決出現失誤。

  二、對死者家屬提出的、有事實根據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賠償請求,被告愿意承擔。對董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深表痛心。

  三、被告駕駛桂e036號小轎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已委托鄧毓x向董支付了50000元賠償款,之后在董喪葬會上又委托鄧毓x支付了20xx元慰問金。人民法院在計核被告的賠償數額時,應從中扣減被告已支付的款項。

  四、被告與董發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董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公安交警支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也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公安交警大隊和支隊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復核時,四次召開了有新聞媒體、安監局、檢察院、公安廳交警總隊等單位人員參加的聽證會,其認定結果和復核結論都是經過認真調查、慎重考慮后才作出的,故,被告認為,本案應當并且只能以事故同等責任作為計核賠償數額的依據,原告將賠償數額與事故同等責任割裂,撇開事故同等責任的認定來談賠償,要求被告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因為“董橫過道路沒有行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也未在確認安全后通過,其交通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關于‘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之規定。”

  1、關于機動車與行人各行其道的問題。事故發生路段,有標志標線、綠化隔離帶,明顯標志為機動車專用車道。被告駕駛車輛在機動車專用車道內行駛,董卻沒有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也沒有在確認安全后通過,其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為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一方行其道,另一方卻不行其道,而且也沒有在確認安全后通過,過錯在誰?顯然,董行為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關于董突然飛跑穿越機動車道的問題。事故發生臨近中午,是交通繁忙時段,被告駕駛車輛在民族大道由西向東,在三條車道中最靠中心綠化隔離帶的機動車道內行駛。董自右向左(由南向北)飛跑穿越有車輛前行的右邊兩條機動車道,其忽視自身安全,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也未能給機動車駕駛員任何采取安全措施的時間。

  3、關于機動車制動的問題。被告駕駛的車輛x年3月份通過年檢,證照齊全,其駕駛年檢合格的車輛上路并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事故發生后的車檢,并不代表事故前的車輛不合格。而且,對于未能給駕駛員反應時間的飛越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為,即使制動平衡合格也同樣難以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所以,機動車制動問題在本事故中其實不應作為事故形成的原因。

  4、關于機動車超速行駛的問題。按照交通事故認定原則中的因果關系原則的檢驗方法所推定,如無行人突然飛越橫穿機動車道,機動車有無超速行駛,都不會發生交通事故;如有行人突然飛越橫穿機動車道,即使機動車不超速同樣會存在發生事故的危險。故機動車超速行駛并非造成本事故的必然原因,行人突然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為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必然原因。

  5、關于監護人失責的問題。董為未成年人,每天上學、放學,來回橫穿民族大道左右(南北)6個車道,這本身就是很危險的事。小孩的監護人,對潛在的交通危險未知未覺,未加強教育、引導,這也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內在因素之一。

  五、被告認為,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和《中國保監會關于調整交強險責任額的公告》之規定,被告只應支付賠償權利人死亡賠償金282920元、喪葬費12828元、差旅費(數額以合法有據且與相應的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為準)三項合計總額的一半和10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并且,被告已支付的50000元和因被告購買交強險而獲得保險公司支付的110000元都應計入被告的賠償數額內。

  六、被告認為,自己亦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發生交通事故后,被告所駕車輛損壞,修車費用花了7000千多元,自己在事故現場被打傷,事后到交警部門配合調查時又被打傷,這在媒體報道和公安派出所都是有據可查的。

  請人民法院公正審理,依法判決。

  此致

  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被告):

  年 月 日

答辯狀參考 篇18

  案號:(201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號

  答辯人兼反訴人(被告):陸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在某某市某某區某某路x棟房,身份證號碼(略)。聯系電話(略)。

  答辯人暨反訴人201c年xx月xx日收到你院轉來的本訴,現提出答辯意見與反訴如下:

  一、關于本訴部分之答辯主張

  原告訴訟請求缺乏法律與事實依據,望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1、被答辯人訴訟請求不明確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明確規定起訴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被答辯人訴訟請求第一項存在兩種選擇性要求,顯然屬于不符合“有具體訴訟請求”的規定,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2、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201x年1月31日簽署《房屋租賃合同》,無論該轉租是否征得房東同意,該《房屋租賃合同》都合法有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從201x年1月31日答辯人轉租到201x年3月被答辯人起訴,房東從未提出異議,顯然屬于默認該轉租有效。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當然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3、被答辯人無權要求退回租賃押金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租賃合同》既然合法有效,那么起到擔保作用的租賃押金當然無需退還。答辯人收取被答辯人租賃押金,屬于雙方合意,并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因此被答辯人無權要求退還租賃押金。

  二、關于反訴部分之訴訟請求與事實和理由

  反訴之請求

  1、請求法院解除反訴人與被反訴人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并支付拖欠的租金93,000元(暫計至201x年11月1日),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反訴人承擔。

  反訴之事實和理由

  201x年1月31日反訴人與被反訴人簽署《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反訴人將位于某某縣某某鎮某某路號某某酒店的一樓、二樓約50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給被反訴人從事餐飲經營,租期為15年。201x年7月1日開始計租金,3年內每月6,000元,201x年7月1日到201x年6月30日每月租金6,600元。合同簽署后,被反訴人開始裝修并開始營業。

  201x年9月以后,被反訴人一直拖延支付租金,嚴重違反合同約定。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第四條的約定,反訴人有權在被反訴人逾期15天交付租金時單方面終止租賃合同不作任何補償。因此,反訴人要求解除與被反訴人《房屋租賃合同》并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并不退還保證金。

  此致

  某某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暨反訴人:

  二O一x年十一月十九日

答辯狀參考 篇19

  答辯人: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東省某地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答辯人:某商貿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某地區 法定代表人:蔣某某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如下:

  第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20xx年9月3日簽訂買賣合同一份,答辯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符合要求的金屬探測器,其質量無任何問題。

  第二,根據合同第五條約定,若金屬探測器有任何質量問題,被答辯人需在簽收后3日內提出書面異議,若未提出書面異議視為答辯人提供的金屬探測器符合質量要求,但是至今答辯人仍未收到被答辯人的任何書面異議。

  第三,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本案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僅限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被答辯人訴狀中提到的某礦業有限公司與本合同及本案無關:

  1、答辯人提供的金屬探測器符合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且雙方并沒有約定以第三人(某礦業有限公司)的檢驗標準作為雙方之間的驗收標準,被答辯人購買該產品后另行出售,其與第三人之間約定的質量標準及該產品是否能夠與第三人的產品匹配使用不能約束被答辯人,對被答辯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2、根據違約責任的相對性原理,被答辯人因與第三人的合同糾紛造成的損失與答辯人無關,其主張要求答辯人賠償損失35600元無任何法律依據。

  綜上,答辯人提供了符合合同約定的產品且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予依法駁回。

  此致

  某人民法院

  答辯人:某科技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13日

答辯狀參考 篇20

  濰坊某精工設備有限公司以欠付機器貨款為由向濰坊市奎文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北京某印刷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的購貨款項,現被告就本案有關事實和法律問題,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原告未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其提供的機器存在質量問題

  x年3月2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某精工設備有限公司供貨協議書》,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某牌膠印機(型號HG452B)(以下簡稱該機器)一臺,售價95萬元人民幣,以生產廠隨機產品規格技術書為質量要求,約定原告應提供符合產品執行標準的機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的規定,原告應該嚴格的按照協議的約定,向被告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機器,但實際情況是原告并未按照約定履行協議,其未提供質量合格的產品,原告向被告交付的機器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

  二、原告也未按約定履行對產品的保修義務

  原、被告簽訂的《某精工設備有限公司供貨協議書》約定:對該設備的保修期為一年,設備出現故障原告應及時派出技術人員進行維修,一般應在48小時內(除在途時間)人員及配件到位,超出約定時間須提前通知,并且約定生產廠對保修期內出現的重大質量問題且不能修復的設備,原告有權要求換貨。協議簽訂后,被告按協議約定的支付時間向原告人共支付了大部分貨款。而原告提供的機器僅使用了3個月后即出現問題,在被告的反復要求下,原告也進行過幾次維修,但其反復的修復工作并未將機器修好,該機器始終無法正常進行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原告未能按協議的約定向被告提供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的機器,在機器出現問題的情況下就應采取補救措施來進行維修,使該機器正常運轉。但事實上,原告的幾次修理始終未能將該機器修復,無法使其正常運轉。出現本案糾紛的原因在于,原告未能履行雙方的協議向被告提供符合質量要求的產品在先,導致其短期內即出現質量問題無法正常運轉,又未能盡到及時有效的進行補救,將該機器修復完好,導致該機器自一直無法正常的使用,影響被告的正常經營并造成了很大的損失。

  三、原告向被告提供的機器未安裝調試合格,依據雙方的約定,被告不應向原告支付剩余的貨款

  依據雙方簽訂的《某精工設備有限公司供貨協議書》第九條第3項約定“剩余貨款350000元需于安裝調試合格后,從x年6月份開始每月25日前付貨款”,但原告向被向交付機器后,未能安裝調試合格,且經原告的幾次修復,機器仍舊無法正常運轉,基于前述的約定和相關的事實,被告在原告提供的機器無法正常工作的情況下,無法向原告支付剩余的貨款。

  四、原告未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向被告承擔產品質量不合格的補舊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四十條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情形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供的產品,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購進僅三個月即出現問題不能正常使用,且經被告的反復要求,原告多次修理也不能將機器修復正常。這樣情況下,依據前述法規的規定,原告應就該機器向被告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的義務。而原告在被告的多次要求下,拒不履行上述義務,至使被告處于極為尷尬的境地:原告已經嚴格按照合同履行了絕大部分義務,支付了大部分的貨款,但是購進的機器卻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無法正常使用。要求原告退貨、換貨均遭拒絕,要求原告維修,但在原告反復的維修始終不能解決問題,自購進三個月就出現問題,一直持續至今。被告本著最大的誠意一直與原告協商解決方案,不料原告卻將此事訴至法庭。

  綜上,被告被北京某印刷有限公司認為,原告未按雙方簽訂的《某精工設備有限公司供貨協議書》向被告提供質量合格的產品,其修復工作也無法使機器正常工作,導致被告無法繼續向其履行支付剩余貨款的義務,故原告濰坊某精工設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無理,應當依法應當予以駁回,以維護法律的公正,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濰坊市奎文人民法院

  答辯人:北京某印刷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答辯狀參考 篇21

  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

  住所: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

  一、 被答辯人認為此次火災是穩壓器內部故障引起火災從而造成損失的沒有依據。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陳述,08年10月25日,被答辯人在浙江省凱倫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購買了穩壓器一臺,穩壓器經凱倫公司技術人員進行安裝調試正常,并在09年五一假期前機器一直運轉正常。這說明穩壓器質量本身是沒有問題的,這么長時間的正常運作足以證明這一點。而被答辯人認為次火災是穩壓器內部故障引起,顯然與其之前的陳述自相矛盾。

  二、 根據答辯人對本次產品事故分析報告,認為穩壓器是由于使用環境不符合規定造成損壞的,理由如下:

  1、根據答辯人技術人員在事故后對現場的視察及分析,認為穩壓器的燒毀是由于穩壓器周圍氣體不流通,產品散熱孔被周圍物體擋住無法散熱所致。

  2、根據在場消防人員所說,易燃物燃燒后是自熄滅,只有氧氣不足及不通風狀態下才自熄滅,,這些足以說明房子內部不通風,導致產品不能較好散熱。

  三、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提到的永康市消防大隊所作的火災認定書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使用。本案中,消防部門所作的火災認定書是在火災發生數天后進行的勘驗,而不是在火災發生后以最短的時間趕到現場進行勘驗的,因此,其鑒定過程中對有關數據和證據的考量會出現偏差,或者現場詢問和現場勘查會出現紕漏。而且,答辯人在事故現場分析后,也發現失事現場存在諸多人為移動的可疑之處。如果法院僅以該“災事故認定書”就斷定火災為穩壓器內部故障起火所致,明顯與“以事實為依據”的審判原則相悖。

  四、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過失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如果被答辯人盡到了謹慎注意義務,此次事故本可以避免。理由如下:

  1、被答辯人未認真閱讀穩壓器產品使用說明書,始終確保使用中產品的周圍環境保持干燥通風,而仍然使周圍放置了許多物品,影響了產品散熱,并關閉門窗,使產品徹底喪失通風環境,直接導致穩壓器由于周圍環境不通風而損壞。

  2、根據本公司產品說明書第6條第4項規定,“如果在使用中發現穩壓器有異味或冒煙現象,應立即將面板上斷路器手柄指向off位置,截斷電源”,五一假期期間,公司無人值班看守,致使穩壓器周圍危險環境不能被及早發現并清除,穩壓器剛剛出現煙熏狀況時也未能立即采取措施給與控制,致使發生了本該避免的事故,被答辯人對穩壓器正常安全運行的掉以輕心是本事故的根本原因。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無任何事實根據,請求人民法院公正審理,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辯人:

答辯狀參考 篇22

  答辯人:餐飲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總經理

  被答辯人:王, 女,戶籍地:吉林省XX縣……身份證號…… 現住址:xx市xx區海爾路 號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勞動爭議一案,答辯人根據本案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同意與被答辯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是,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經濟補償金8000元沒有依據。 被答辯人自x年5月起在答辯人處工作,并簽定了勞動合同。x年5月份起,答辯人為被答辯人繳納社會養老 保險,x年3月25日 被答辯人發生工傷事故,答辨人積極為其支付了全部治療費用,治療期間停工留薪,工資照常發放。現被答辯人自愿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答辯人無需對被答辯人支付經濟補償。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20xx元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67235元,于法無據。 被答辯人出生于1965年1月2日,x年1月2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被答辯人即日起與答辯人解除勞動合同,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根據上述規定,答辯人不應為被答辯人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

  另外,因答辯人已為被答辯人繳納了工傷保險,被答辯人所應享受的工傷待遇,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綜上,被答辯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被答辯人不存在《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發放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加之被答辯人于今年1月2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被答辯人也無需為其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請仲裁庭查明事實真相,依法判決。

  此致

  X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餐飲限公司

  x年3月12日

答辯狀參考 篇23

  尊敬的審判員:

  山東律師事務所接受金某某的委托,指派我們作為其與王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訴訟代理人。通過庭審調查,結合本案事實,現提出以下補充代理意見:

  一、原告所訴主體錯誤,原告要求恢復原狀的部分非被告所為,是其他業主改建、設置。如為“侵權”,原告也應舉證證明是被告實施了具體的“侵權行為”。即便相關行為構成侵權,也不屬于共同侵權、共同訴訟,原告應一一起訴其他“侵權”業主。

  原告所訴稱的大廈現狀,在被告承租前便已經如此。相關改動是由大廈內繼續經營的其他業主前期改建而成,被告并未參與實施相關行為,僅僅是按照大廈現狀對相關房屋繼續承租、使用至今。由于相關設施的改建、設置是由其他眾多業主具體實施的,原告如認為其權利受到損害,應一一起訴其他具體侵權人,而不應在事實都沒搞清楚的情況下,隨意將被告列為侵權人,要求被告對別人實施的行為承擔責任。

  本案案由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原告應就被告存在過錯和侵權行為、原告存在損害后果及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間具有因果關系等事實舉證。雖然原告庭審中羅列了被告一系列“侵權行為”,但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上述行為系被告所做,也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所謂的“損害后果”。原告提交的《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第某某號文件,并不能證明該文件所處罰的行為就是本案原告所訴稱的那些具體“侵權行為”。因此,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大廈內部現在正常營業的四個店鋪分屬不同業主所有、管理,原告庭審中訴稱這四個店鋪均為金某某所有,明顯是在欺詐法庭。

  某某大廈內部現在正常經營的四個店鋪分別為市南區某某家常飯館(經營者金某)、青島市市南區某某旅游用品商店(經營者金某某)、市南區某某軍事模型商店(經營者王某)、市南區某某干海產品店(經營者蘇某)。本案被告僅僅自行經營青島市市南區某某旅游用品商店,該商店注冊日期為x年某月某日,所在經營場所即大廈內部一層2號的產權人為韓某非金某某,房屋登記面積僅為14.3平方米,而且2號房屋與原告的34和37號房屋中間隔著8處房屋,也不存在相鄰關系。因此,被告僅作為2號房屋的使用人,從未實施過改變大廈內部構造的行為,其日常使用權限也僅限于2號房屋,對于原告房屋周圍的改動,原告應向相鄰業主或其他有關業主主張權利,與被告無關。

  其次,原告訴稱楊國福麻辣燙也就是市南區某某家常飯館非法占用廁所、道路等公共空間,也與事實不符,與被告無關。經調查,市南區某某家常飯館現在正在使用的相關公共區域系其合法承租,并已在相關部門辦理租賃備案,完全不存在原告所訴稱的非法占用等事實。即便存在,由于該店鋪及房屋均與被告無關,相關責任也不應由被告承擔。

  三、大廈內部現有布局更有利于業主生產、生活和安全,原告執意要求恢復原狀,不符合全體業主的整體利益,原告單方意愿不能代表全體業主的共同意思表示。

  現在某某大廈不再整體對外經營,內部“商鋪”已經被分割成獨立的“住宅房屋”,“商路”已轉變為普通房屋間的“過道”。原告提交的《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第某某號文件其載明的處罰依據是《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即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對于大廈內部房屋性質屬于住宅也是認可的。對于住宅而言,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均是建立在住宅安全的基礎上。因此,相對于相鄰關系的其他原則,安全原則至關重要,全體業主的整體安全又最為重要。

  現在大廈內部第一層后面及第二層全部閑置無人,而一、二層又彼此相通,二層由于窗戶毀損、與周邊其他建筑相鄰,對外無安全屏障。若強令拆除用于防止安全隱患的隔門、恢復已不便于業主生產生活的原狀,必然會對那些還在正常經營的業主構成極大威脅,如發生意外事故,相關損失豈不是應由責令拆除、恢復原狀的相關單位承擔?在大廈內部已無商路的情況下,住宅間的過道只要不影響業主正常通行即可。

  大廈內全體業主房屋面積總和共兩千多平,而原告房屋

  僅占不到十平。大廈內部現有布局已持續存在、使用多年,除本案原告外,大廈內其他業主均無異議,如法院強行判令恢復原狀,不僅會影響全體業主的正常使用,造成不必要的浪費,還會對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構成重大威脅。因此,法院應結合大廈內部現在的實際狀況,從安全優先、業主整體利益優先的角度出發,兼顧適用相鄰關系中的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

  綜上所述,法院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維護被告及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答辯人:江

  x年八月十一日

  相關知識

  財產損害賠償標準與計算標準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8條的規定,財產損失賠償的計算標準如下:

  1、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賠償。對于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行為,屬于物之失去控制,與之相適應的最好賠償是返還財產。這里所說的返還財產,包括金錢及其他財物。

  2、查封、扣壓、凍結財產造成的賠償。查封、扣壓、凍結財產的,應當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返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滅失是指經損害的財產已不復存在。所謂 “相應的賠償”是指賠償的數額應以物的價值計算,嚴格掌握在實際損失范圍內,并且是在受害人失去該財產時為估價日期。

  3、財產已經拍賣的賠償。拍賣,是指公開處置財產的一種方式,由專業拍賣機構、臨時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或者人民法院以公平競爭的方式將財產出賣給競價中最高的出價者。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財產實行違法強制措施后,如果對財產已經進行了拍賣,原物已經不存在或已為他人所有,恢復原狀已不可能,便應給予金錢賠償。對已拍賣財產的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是給付拍賣所得價款。

  4、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損害賠償。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可能侵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財產權的又一種形式。這種侵害并非直接指向財產,而是剝奪和限制受害人的權利,其后果往往是造成企業停產或法人消滅。對此,國家賠償法規定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造成損害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所謂“必要的經常性”的費用開支是指企業、商店、公民等停產停業期間用于維持其生存的基本開支,如水電費、房屋租金、職工基本工資等。其中職工基本工資是按國家統一規定的勞保工資的平均數來計算的。但不賠償法人或組織在正常情況下,在此期間必定能獲得的利益,也不賠償停產停業期間的一切開支,而只是賠償必要的經常性費用,并且是賠償損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5、財產權其他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所謂“直接損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現有財產的必然減少或消滅。規定“直接損失”賠償原則是因為:首先我國的國力財力還不雄厚,國家賠償只是慰撫性的,僅是象征性的給予一定的補償,否則會加重國家及公民的負擔。其次,除直接損失外,可預期利益、間接損失都是相對人未實際取得的利益,不能排除意外情況的發生是無法實際取得的風險。

答辯狀參考 篇24

  答辯人: A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法定代表人:王,職務:董事長。

  被答辯人:史B,男,住址:。

  就貴會仲裁的X勞仲案字【】第10號史B申請A水泥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沒有單方解除勞動關系,被答辯人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申請沒有依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也就是說,賠償金的適用前提是“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具體到本案當中,答辯人從未做出過解除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是否違法解除的問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賠償金缺乏基礎。

  (二)退一步講,即使雙方勞動關系目前已經解除,也并非答辯人的過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4號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本案當中,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勞動合同起止日期為: x年3月1日至x年12月31日,當勞動合同期滿以后,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處繼續按原定勞動合同條件繼續工作,雙方對此沒有表示異議,根據前述司法解釋規定,則任何一方均有權隨時終止勞動關系,而無需向對方承擔責任,在x年3月底,當被答辯人不再上班并提請仲裁之后,應視為被答辯人用行為表示其要單方終止勞動關系,對此,答辯人沒有異議也不應對此負擔什么。目前勞動關系的狀態是由被答辯人單方造成,雖然不構成違法,但其卻無權要求答辯人支付賠償金。

  (三)答辯人對被答辯人提出的10800元賠償金額也不認可。即使本案當中存在賠償金或者經濟補償金的情形,那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6、47、8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賠償金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計算。實際上雙方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起止時間為x年3月1日至x年12月31日,且被答辯人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在x年1月1日至x年2月17日期間并沒有到答辯人處工作,截止提請勞動仲裁之日,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勞動關系存續時間不足一年,按照前述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為一個月的工資1800元人民幣,賠償金為二個月工資3600元人民幣,因此,被答辯人提出的10800元請求明顯偏高。

  綜上三點,被答辯人提出賠償金的請求與事實法律不符,且金額明顯偏高,請貴會對此項請求不予支持。

  二、被答辯人提出的第二項要求答辯人支付x年8月至x年3月28日加班費的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一)雙方嚴格按勞動合同上約定的標準工時制執行,不存在加班。

  (二)根據前述勞動關系存續時間,被答辯人要求加班費的起止時間與實際情況不相符。

  (三)被答辯人沒有證據證明其存在加班事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12號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結合本案,被答辯人應對其在職期間存在加班事實承擔舉證,但是其并沒有提供任何有效證據證明其存在加班事實,故應由被答辯人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被答辯人提出的第三項要求支付x年12月13日至x年2月17日生活費的請求沒有依據。

  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時間為1013年12月31日,x年1月1日至x年2月17日,被答辯人沒有為答辯人提供勞動,雙方在此期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或者其他法律關系,答辯人沒有義務向被答辯人支付任何費用。

  四、被答辯人第四項要求補繳x年8月至x年3月28日的社會保險請求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受案范圍,應予駁回。

  (一)欠繳社會保險費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在多處得以印證。

  1、《人民法院報》x年9月15日星期三第二版登載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杜萬華就〈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答記者問》問:社會保險尤其是養老保險爭議,一直是勞動者普遍關注的話題,這部司法解釋對此規定了哪些新的舉措?答:《調解仲裁法》確定了社會保險爭議屬于勞動爭議,但是否應把所有的社會保險爭議不加區別的納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確是一個在實踐中爭議廣泛的問題,需要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我們研究認為,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社保機構就欠費等發生爭議,是征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帶有社會管理的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因此,對于那些已經由用人單位辦理了社保手續,但因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發生的爭議,應由社保管理部門解決處理,不應納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對于因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則屬于典型的社保爭議糾紛,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網站的《審判工作欄目》-12-21《關于企業為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引發糾紛問題的答復》:x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而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數額等發生爭議的,未規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欠繳費用負有征繳的義務,如果勞動者、用人單位與社保機構就欠費等發生爭議,是征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帶有社會管理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因此,此類爭議不宜納入民事審判的范圍,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數額等發生爭議的,應向相關部門申請解決。

  (二)各地高級人民法院均作出了補繳社保不屬于受案范圍的規定,比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一條關于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范圍問題:

  對于社會保險爭議的受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系、欠繳社會保險費或未按規定的工資基數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主張予以補繳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勞動者通過勞動行政部門解決;

  再比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參考意見》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對此不予受理。

  (三)繳納社會保險費不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勞動者無權對此提請仲裁。根據我國的《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收繳單位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違反的是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在征繳社會保險費中形成的法律關系是國家征繳部門與用人單位以及勞動者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關系,并非勞動爭議當事人之間的民事關系。勞動者亦為繳納主體,對用人單位欠繳的保險費既無請求權,也無放棄權。所以,因欠繳社會保險費發生的爭議不屬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民事糾紛,不應屬于勞動仲裁和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

  (四)全國各地駁回補繳社會保險的案例非常多,這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形成共識,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王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申請再審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法研[] 31號、()粵高法民一申字第2526號,以及答辯人的代理人在天津辦理過的多起類似案件等,均裁決(或判決)補繳社保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受案范圍。相關案例及最高人們法院答復附后。

  五、被答辯人第五項請求沒有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因此,本案不涉及仲裁費用承擔問題。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所提申請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請貴會依法駁回。

  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A水泥有限公司

  x年五月二十五日

答辯狀參考 篇25

  答辯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xx市xx區路號樓,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

  北京盈科(長沙)律師事務所 律師

  被答辯人: 董A、董B、駱C、

  賴D、彭E、F有限公司

  答辯人因董A、董B、駱C訴賴D、彭E、F有限公司和英大G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20xx)株荷民初字第號案件]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根據交通事故實際損失情況,并依據肇事車湘BY*6的所投保險種的保險單及保險合同條款,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交強險分項賠償限額內)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支付保險金之義務。

  1、本案交通事故標的車投保交強險分項賠償責任限額:醫療費用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負責賠償護理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 等。

  2、本案交通事故標的車湘BY*6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50萬元。標的車未投保“不計免賠率條款附加險”,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標的車駕駛人賴輝負事故全部責任;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x3》第8條第2項,答辯人在按合同約定計算商業三者險賠償范圍的基礎上,免賠率為20%。

  根據標的車商業險保單特別約定,每次事故,答辯人絕對免賠額為300元。

  3、20xx年10月27日本次交通事故,因駕駛人賴D沒有營運車輛駕駛服務資格證,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A29H0x23》第6條第7項第5點,答辯人不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責任。

  二、因答辯人不是交通事故的侵權方,依據侵權責任法、保險法、交強險條例和保險條款,答辯人不承擔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

  三、被答辯人主張的交通費和誤工費過高,而且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請求法院駁回該訴求。

  四、被答辯人主張被撫養人生活費89353元沒有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董A妻子駱B是1955年4月11日出生,本次交通事故受害人過世時,駱B才57歲,而且,既未喪失勞動能力,也有兩個子女撫養,因此,駱B不屬于被撫養人定義。

  另外,被答辯人駱B是瀏陽農業戶口,在鄉下有田有土,有兒有女,有生活來源,不屬于需要撫養的情況。

  總之,被撫養人生活費89353元的主張不能成立。

  五、被答辯人主張董A死亡賠償金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210348元),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被答辯人偽造張A長期居住城鎮的《證明》欲圖非法騙取保險金,答辯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根據湘潭市岳塘區易家灣鎮路口社區居委會和易家灣派出所20xx年4月25日簽字、蓋章的《證明》:死者董A并未長期居住在易家灣鎮路口社區,而只是偶爾去易家灣。而且,死者董A生前的收入及消費并不是在城鎮,因此,董A死亡賠償金只能按其農業戶口性質計算:6567元/年*17年*100%=111639元。

  六、被答辯人主張精神撫慰金6萬元過高,考慮到侵權方及時支付35502元醫藥費,且賠償了44萬元給死者家屬,請求法院酌情核減精神撫慰金。

  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7條第2項,精神撫慰金不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范圍內。

  七、因被答辯人未提供疾病診斷書、入院記錄、醫藥費清單,答辯人僅憑《醫藥費發票》無法核減非醫保用藥及其金額,因此,答辯人提議:按行業慣例,核減發票金額15% - 20%后的余額作保險理賠計算基數。

  綜上所述,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核減或駁回被答辯人的不合法、不合理訴求。

  此致

  xx市荷塘區人民法院

   白

  年 月 日

答辯狀參考 篇26

  答辯人:x市電冰箱廠。

  地址:x市x區x大街28號,電話:。

  法定代表人:劉,x市電冰箱廠廠長。

  因原告宋訴被告x市電冰箱廠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x年購買答辯人生產的電冰箱1臺,x7年引起火災。被答辯人在提起產品質量賠償訴訟中隱瞞諸多重大事實,答辯人對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1.被答辯人購買的答辯人生產的電冰箱已超過最長產品質量保證期。答辯人在其生產的電冰箱銘牌上明確標明該冰箱的最長使用壽命為10年。被答辯人 x年10月1日購買此臺冰箱,到 x7年11月1日發生火災已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2年。

  2.被答辯人私自更換電冰箱電源線,破壞冰箱原有的電路結構。答辯人生產的冰箱使用電源線為300v, 5x規格。由此造成電路負荷過重,引發火災。

  根據以上事實和理由,被答辯人對此應承擔全部責任,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市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市電冰箱廠

  法定代表人:劉

  x8年2月1日

答辯狀參考 篇27

  答辯人(被告):余,男,x年11月13日出生,漢族,住南寧市興寧區路號X座X單元房,公民身份號碼:4501。

  就原告南寧市機電有限公司訴被告余勞動爭議一案,余特作如下答辯:

  一、余高度懷疑并且有合理的理由懷疑南寧市機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公司)的起訴已超過15日的法定起訴期限,請審判員審查、核實,把好關,駁回X公司的起訴。

  X公司20xx年7月31日簽收《仲裁裁決書》,依據《仲裁裁決書》與有關法律的規定,其起訴的法定期限至20xx年8月15日止。X公司的《民事起訴狀》與《證據清單》的落款時間都落20xx年8月10日,可是,人民法院在《證據清單》上加蓋的簽收章表明,X公司是20xx年9月10日提供證據,因此,余高度懷疑X公司是在20xx年9月10日才提交《民事起訴狀》與《證據清單》,也就是說,其起訴時已超過法定的15日的期限,而為掩人耳目,其《民事起訴狀》與《證據清單》的時間特意落上20xx年8月10日這一時間。難道X公司在法定期限內先提交了民事起訴狀,人民法院受理后,它20xx年9月10日再提供證據?可是,這是勞動爭議案件,作為了原告,X公司起訴時是要提供《仲裁裁決書》與《送達回證》證實該勞動爭議案件已經過勞動仲裁這一前置程序并且它的起訴沒有超過15日的法定期限的。但是,余看到的卻是:20xx年9月10日X公司才提供《仲裁裁決書》與《送達回證》等證據。

  余高度懷疑: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員對X公司超過法定期限的起訴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讓X公司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能蒙混過關就蒙混過關,如果并非如此,則是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員疏忽大意致使X公司超過了法定期限仍能起訴。余希望真實情況是后者,而非前者,因為,前者是違法違紀行為,是余可以對工作人員進行投訴的行為。

  如果余高度懷疑無法得到合理的解釋并有相應的材料證實,可以想象,一審判決之后,X公司超過法定期限起訴的問題,仍會成為有可能存在的二審面對的一個問題。

  《民事起訴狀》與《證據清單》的落款時間可以倒簽,但有的東西是倒不了的。由于目前可接觸的材料有限,能了解到的信息有限,所以一審時余只能高度懷疑,但相信到二審時應當可以弄個明白,當然,案件不進入二審程序除外。

  二、20xx年12月及20xx年后,X公司都告知余說20xx年勞動合同條款發生變化,職務及薪酬待定,余不同意降低薪酬,認為20xx年工作期間的工資待遇須按20xx年訂立勞動合同的薪酬標準執行,并且仍從事綜合管理部部長的工作。之后,X公司又告知余說余20xx年年薪調整為50000元,余不同意。不能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不在余。

  三、余于20xx年3月10日辭職,辭職后雙方已不存在勞動關系,無所謂什么曠工不曠工,要曠工也是余自己曠自己的工,而不是曠X公司的工。工作交接是需要雙方配合,不是余一方的事,X公司不能把工作交接的責任全部推到余頭上。

  四、由于X公司要降低余年薪,不支付余工資(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9日共兩個多月的時間里,X公司沒有支付過余勞動報酬),也未為余繳納20xx年1月的社會保險費,對其違法行為,余不得已于20xx年3月10日辭職。余辭職,依法根本就不需要什么提前30日通知X公司。

  五、對于勞動爭議案件,一審程序是勞動仲裁的延續。請看X公司在勞動人事仲裁委開庭時,對某些事項是如何陳述的,從中也可以看出一些端倪。勞動人事仲裁委庭審筆錄:(1)第9頁,其認為余考核分數屬實,對余XX20xx年年度年終獎22800元無異議,只是認為單位沒有明確的發放時間……,并且,第15頁其表明同意支付余XX20xx年度年終獎;(2)第11頁,X公司認為原崗位余已經不適合,單位要求余簽訂合同,余不同意,并且,第12頁其陳述關于合同續簽問題,其要求余在同部門從事人力資源專員工作,還沒有下文。

  以上的二、三、四、五點的答辯意見,余認為是多余的,但也啰嗦一下。由于X公司的起訴已超過15日的法定起訴期限,請人民法院駁回其起訴。

  此致

  南寧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被告):

  年 月 日

答辯狀參考 篇28

  答辯人:孫,男,x年2月15日出生,漢族,曹縣莊寨鎮娘娘營北村314號,身份證號碼:

  答辯人就上訴人潘與我買賣合同糾紛上訴一案,根據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作如下答辯:

  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定性準確望二審法院依法維持。

  2.上訴人認為和我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不欠我160700的貨款根本不能成立。首先雙方都是莊寨鎮里經營板材的熟人,我從事的是生產板材業務,上訴人從事的是在威海文登銷售板材業務,雙方從20xx年起就建立了買賣板材的業務關系,且合作順利相互信任,上訴人都是通過電話和我聯系要貨的數量、規格,我也是不定時的通過貨車或物流公司給上訴人把貨運到文登,我的貨到后被上訴人就匯款給我,但是后來我發給上訴人發的貨,上訴人就多次不給我結清貨款,一直累積欠我160700元,直到我的廠子無法正常經營。因時間較長物流公司和我的發貨單找不全了,但是有很多都認識我們雙方的熟人可以證實我和上訴人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再加上我廠的會計記賬單和上訴人多次給我的匯款憑證以及孫會計與被上訴人的電話錄音足以證實我和上訴人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證明買賣合同關系的證據有多種上訴人曲解法律對法律斷章取義試圖賴賬更是不誠信的表現。

  3.我的會計孫會計在多次向上訴人索要下欠貨款未果的情況下,在多次要求上訴人出具欠條上訴人均是找各種借口不給出具的情況下,于是孫會計和我以及我原來的合伙人商議后就于20xx年11月4日晚給被上訴人通電話,雙方電話內容足以證實我和上訴人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以及上訴人欠我貨款160700的事實,上訴人借口錄音是在酒后受威脅的情況下說的根本是無稽之談,上訴人作為一個經商多年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談話的內容后果完全能夠知曉,但上訴人借口是在酒后受到威脅的情況下說的,這分明是在狡辯,是在逃避債務。望二審法院維護誠信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提起反訴和另行起訴當事人的權利,在原來反訴不成了的情況下,我當然可以提出單獨起訴。

  綜上,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答辯人:(山東曹州律師事務所 劉)

  x年6月28日

答辯狀參考 篇29

  答辯人: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鐵西區大隊

  答辯人根據x市鐵西區人民法院轉來的的劉某某不服x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xx)沈鐵西行初字第11號行政判決書的上訴狀副本,現答辯如下:

  一、劉某某20xx年12月12日9時10分在鐵西區某小區院內發生交通事故,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證據充分。

  20xx年12月14日,答辯人受理楊某報案稱遼A33與遼A79發生交通事故,前車駕駛人造成后車撞損后離開現場,20xx年12月17日答辯人對楊某的車輛進行了鑒定,車輛損失金額共計1036元,屬于有交通事故發生,為了作痕跡鑒定對比,要求上訴人劉某某將其車開到交警大隊未果。20xx年12月20日,答辯人接到楊某的報案稱遼A33車輛停放在某小區,隨即趕到車輛停放地點將劉某某車輛扣留并于當日開具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以上事實有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陳述材料,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等證據證實,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

  上訴人辯稱其不會駕駛汽車,也無駕照,事發當天未在現場屬于混淆視聽,經過答辯人調查取證,遼A33機動車所有人為劉某某,答辯人扣留遼A33機動車是為了收集證據的需要,是答辯人依法履行職權行為,與上訴人劉某某是否會駕駛汽車,是否在案發現場無任何關系。

  上訴人劉某某辯稱單憑楊某的報案不能認定遼A33碰撞遼A79觀點不能成立。答辯人委托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物證鑒定中心作出的《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物證鑒定中心檢驗報告》中警鑒字【20xx】75號已證明了上訴人車輛刮碰楊某車輛的事實。

  二、答辯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符合法定程序。

  在查處該案過程中,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了受案、通知、調查取證、告知等程序。在整個辦案過程中,答辯人嚴格依照法定程序,無違法行為。

  上訴人辯稱答辯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未通知原告等觀點根本不成立。答辯人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反而上訴人劉某某從案件發生后一直拒絕配合履行相關義務,答辯人秉公處理,無違法行為。

  三、本案適用法律正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適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綜上所述:答辯人做出的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一審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劉某某的訴訟請求。故請求貴院依法維持一審判決,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承擔。

  此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鐵西區大隊

答辯狀參考 篇30

  答辯人:吳,女,x年1月27日出生,漢族,無職業

  被答辯人:李,男,x年1月27日出生,漢族,無職業

  答辯人就李訴我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 同意解除與李的婚姻關系

  我與李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之前,李已經起訴過一次離婚,法院判不離后,兩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與李的婚姻關系。

  二、 同意女兒由李撫養

  同意女兒李由李撫養,但是李應保證女兒由其親自撫養,不能送交其父母撫養;保證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證給予足夠的關心與呵護,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長與發展,否則我可變更撫養關系

  孩子年幼,一直由我照顧和看管,李對孩子又不管不問,我一直不能參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資助,目前我沒有太多的經濟能力支付女兒的撫養費,因此,我只能保證支付女兒每月100元撫養費。

  三、 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1、結婚后夫妻共同購置房屋一處,位于,面積近80平米,市場價值24萬元,房屋歸李所有,由李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計12萬元。

  2、李自孩子出生后就沒有向家里交過一分錢,至今已有兩年零七個月的時間,其x年前四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167.65元,賈仁應有67197.15元的工資收入,這部分收入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我要求分得一半。

  3、 銀行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我業已申請法院調取婚后李在建行支行的存款,存款數額的一半歸我所有。

  4、 其他家庭共同財產(家具)約一萬余元,因房屋歸李所有,這些財產也歸其所有,由李支付五千元給我。

  四、 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負擔

  為維持生活,我先后兩次借款一萬元,用于家庭生活開支和孩子的撫養,這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已為法院有效判決所確認,應由雙方共同負擔。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6月4日

答辯狀參考 篇31

  答辯人:閆,女,漢族,x年12月8日出生,現住xx縣xx鎮xx村76號。

  被答辯人;王,男,漢族,x年1月13日出生,系平媒一礦機電五隊職工,住平頂山市衛東區鐵北工人村39號樓48號。

  答辯人閆就被答辯人王起訴我離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同意離婚。

  答辯人經媒人介紹,認識大我近六歲,個子又不高,長相又不帥,工資雖不高但工作很穩定,還有他父母給的住房。相識后他對我非常體貼關愛,我被他一時而短暫的愛沖昏了頭腦,導致未婚先育。結婚時,他家給我家八千元全部買了我們用的家電之類,我娘家陪嫁一萬元給他還賬。婚宴紅包給付婚桌錢所剩無幾。婚后生育兒子王胤權不到一個月,公公出車禍死亡,獲得賠償二十多萬元。他自認為成了有錢人,開始在外拈花若草,回家后經常橫挑鼻子豎挑眼。有一次,他說給我五萬元,要我同意離婚走人,我為了孩子沒有同意。而后他就經常對我實施家庭暴力,逼我離婚。其中最嚴重的兩次是,x年2月9日我被他打的住院治療,x年5月22日被打后,經我娘家人勸說,他保證不與女性保持不正當關系,不喝酒打罵人,錢財交妻子保管,否則導致離婚愿賠十萬元。x年1月5日,因一點小事,不僅發生口角,還對我實施家庭暴力,在他家庭暴力的情況下,為了保命被迫回娘家。臨近春節,他不但不來接我,打電話問他咋辦?他說起訴離婚。開庭前,突然打電話說不離了,又保證不再重犯,并拿他爸媽的房產作承諾擔保。知覺告訴我,外面的女人不同意跟他結婚,他才回來故伎重演。我已被他三番五次的毆打傷透了心,保證承諾、房產擔保對我已經不靈了。我心已決同意離婚,如果他撤訴,我就再起訴。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互有給付,折抵后答辯人無需給付兒子撫養費。

  1、離婚系被答辯人婚外情和家庭暴力所致,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被答辯人實施家庭暴力系導致離婚的過錯方,答辯人有 x年5月22日被答辯人的保證和x年2月9日醫院檢查治療報告單作證。被答辯人違背承諾,應承擔十萬元賠償費。

  2、被答辯人應將兩萬四千元歸還于我,其中結婚陪嫁一萬,生孩子娘家送去一萬四千元。

  3、答辯人生完孩子,就疾病纏身,再加上被答辯人的家庭暴力行為,導致答辯人身體虛弱,一直以來由其娘家供養并給予治療,被答辯人不管不問。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個人財產中予以適當幫助。故答辯人請求判決被答辯人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兩萬元。

  以上被答辯人應給付答辯人十四萬四千元,答辯人應給付兒子撫養費16年12月/年300元/月=57600元,雙方折抵,答辯人無需給付被答辯人兒子撫養費。

  綜上所訴,被答辯人起訴離婚一案與事實不符,被答辯人在外與女性保持不正當關系是真,被答辯人家庭暴力是真,答辯人被迫逃回娘家是真,被答辯人實施家庭暴力存在嚴重的過錯。造成了夫妻感情破裂,讓年幼的孩子失去了完整的家庭,給答辯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及因家庭暴力給答辯人造成了嚴重的身體摧殘。請求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法院依照保護兒童婦女為原則的法律法規給出滿意的判決。

  此致

  衛東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3月30日

  附:1、x年2月9日醫院檢查治療報告單;

  2、x年5月22日保證書。

答辯狀參考 篇32

  答辯人(被告):吳,男,漢族,1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X7,現住xx市X街X號X棟X單元X號。電話:.

  委托代理人:都,四川法典律師事務所。

  被答辯人(原告):任,女,漢族,1X年X月X出生,身份證號:,住xx市xx區巷X棟X單元X樓X號。電話: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任訴答辯人離婚財產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告所主張的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因被答辯人過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應少分。

  1、原告要求判令位于xx市武侯X街3號X棟X單元1X樓1號住房是由被告吳鵬飛婚前購買,為與原告結婚,男方自愿將所購房產公證為兩人共同所有,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共同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以及《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原告訴求該套房產歸原告一方所有純屬無理要求。

  2、原告在婚姻存續期間違反夫妻忠誠義務發生婚外情,導致雙方離婚,原告作為過錯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二,婚后住房的裝修費系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負擔

  該套住房于x年6月完工交付,開始裝修,被告花自己的工資,并且向單位借債以及信用卡透支等花了15萬元裝修房屋和購置家電。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婚后該套住房出租的租金系夫妻共同財產的收益,應當均分。

  婚姻存續期間,該住房連同家里的家電,均被任必然(原告任父親)出租,作為住房出租的收益,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資、獎金;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我方有權要求分得兩年來所收租金總額的一半。

  綜上所述,原告要求判令位于xx市武侯號X棟X單元樓號住房歸原告所有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依法應駁回其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武侯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答辯狀參考 篇33

  答辯人: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代表何,公關部經理。

  案由:上訴人張因房屋拆遷一案,不服市區[1x]民字第1x號的判決,提出上訴。現答辯如下:

  答辯理由:為了適應本市商業發展的需要,我公司于1x年12月向市城建規劃局提出申請報告,要求拓寬新建絲綢百貨大樓前面場地15x平方米。市城建局 于12月25日以市城建字[1x]x1號批文同意該項工程。同年在拓寬場地過程中,需要拆遷租住戶張一戶約1x平方米的住房,但張提出的要求 過于苛刻。幾經協商,不能解決。答辯人不得已于1x年1月日投訴于市區人民法院。市區人民法院于1x年2月以[1x]民 字第1x號判決書判處張必須于1x年3月底前搬遷該屋,并由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提供不少于原居住面積的房屋租給張居住,但張仍無理取鬧。 據此,答辯人認為張的上訴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張說我們拓寬新建絲綢百貨大樓前面的場地是未經批準的。這是沒有根據的。一審法庭曾審查過房地產開發總公司要求拓寬新建絲綢百貨大樓前面場地的報 告和市城建局城建字[1x]x1號的批文,并當庭概述了房地產開發總公司的報告內容,還全文宣讀了市城建局的批文。這些均有案可查。張不能因為要 求查閱市城建局的批文,未獲準許,而否認拓寬工程的合法性。

  二、張說我們未征得她本人同意,與房主訂立房屋拆遷協議是非法的。這更無道理。張租住此屋,只有租住權,并無房屋所有權。所有權理當歸屬房 主。我們拓寬場地,拆毀有礙交通和營業的房屋,理當找產權人處理,張無權干涉和過問。

  應當指出,對于張搬遷房屋一事,我們已作了很大的讓步和照顧。我們答應她在搬遷房屋時提供離現居住房屋5xx米的新建宿舍大樓底層朝南房間一間, 計2x平方米,租給她居住。而張還糾纏不清,漫天要價。揚言不達目的,決不搬遷。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市區人民法院的原判決是正確的,合法而又合情合理,應予維持。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

  代表 何

  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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