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答辯狀(通用32篇)
2025答辯狀 篇1
答辯人名稱:甲有限公司
地址:X2號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答辯人因乙運輸有限公司訴甲有限公司及其濟南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由甲有限公司承擔。因此,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22740元,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與事實不符。
原告與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三條結算方式約定,經甲乙雙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幣計算。原告為乙方共輸送砼2887方,合計人民幣57740元。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已于x6年12月10日支付給乙運輸有限公司3萬元租賃費。x6年12月8日原告駕駛員駕駛混凝土輸送泵車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一死一傷,事后經有關部門認定駕駛員負全部責任。根據原告與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二條乙方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因乙方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損失應由原告乙運輸有限公司負責。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于x6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給被害人X5000元補償費,此費用應由原告負責。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運輸費和補償費,事實上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請求法院依據事實對原告要求答辯人支付租金的請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滯納金305x元,明顯過高,有失公平原則。
根據相關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答辯人付款金額僅為22740元,而原告卻請求答辯人承擔違約金達305x元,明顯過高,顯失公平,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剛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答辯人承擔違約金數額為3778元,答辯人請求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及公平合理原則,對原告滯納金的請求予以改判。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違背事實真相,不符合法律規定,懇請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審理,公正裁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甲有限公司
X年X月X日
2025答辯狀 篇2
答辯人:肖,男,漢族,x年12月3日生,xx市人,住xx區京九辦事處隊58戶。電話:.
被答辯人:周,女,漢族,x年3月2日生,xx市人,住xx區京九辦事處隊4戶。電話:.
答辯人就針對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民事糾紛一案簡要答辯如下: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糾紛的發生是由被答辯人先引起的。x年10月9日,答辯人因被答辯人家蓋房子時侵占了答辯人家的宅基地一直不給予補償而找其講理。當時答辯人站在大路上只是和被答辯人的丈夫肖x講理,但肖x惱羞成怒,脫下上衣就用拳頭來打答辯人,這時被答辯人趕到,不問青紅皂白上來就幫其丈夫打答辯人,并脫下其腳下的高跟鞋砸向答辯人的臉,使答辯人的臉被砸傷,答辯人被被答辯人夫妻二人毆打忍無可忍,才從地上撿了一個磚頭砸向肖x,卻碰巧砸到被答辯人。答辯人在這次糾紛中也受了輕微傷,有xx市公安局法醫鑒定中心的鑒定為據。這次糾紛責任不全在我,被答辯人也要負一定責任。
被答辯人所主張的醫藥費憑相關的正規發票,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費依據法律規定和相關鑒定。另被答辯人所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答辯人的答辯請求。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肖
x年三月二十九日
2025答辯狀 篇3
X村。身份證號53293,聯系電話。
被答辯人:李,男,白族,49歲,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號,系死者李之父。
被答辯人:劉,男,36歲,農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李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趙不應該對李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所支付的6000.00元為補償款而非賠償款。
1、被答辯人李以“事發當天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為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和李死亡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吃飯并不會必然導致李死亡。
2、x1年04月05日晚上,李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因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為自己酒后擅自駕駛摩托車,加之車速過快導致的,和答辯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死亡達成的協議性質屬于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x1年04月05日晚上,李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趙、劉從朋友角度出發,積極打電話通知其家人,并積極參與了李從鎮衛生所、縣醫院、州醫院的系列搶救工作。李死亡后,在溪南村委會工作人員的主持下,趙和劉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于x1年04月08日與被答辯人李就李死亡問題簽訂了“協議書”。根據該協議書第1條約定:“趙、劉二人自愿一次性彌補李家屬壹萬貳仟元(1x0.00元),每人承擔6000.00元”,該協議書明確地載明該1x0.00元是“彌補”款,即補償款,而不是賠償款。說明在簽署該協議時,各方當事人認可這是一份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二、答辯人李不顧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已經履行的協議約定,再次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三方x1年04月08日簽訂的協議書第2條約定:“李家屬無異議,付清彌補資金后,當事三方和睦相處、互相關照,三方簽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據此約定,趙和劉進行一次性補償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趙和劉已經按照協議履行了補償款支付義務,意味著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三、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書”使原有的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
原被告三方于x1年04月08日達成的補償協議書,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當事人三方自愿達成補償協議,并已實際履行,該補償協議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補償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責任。當事人三方就趙勁成死亡自行達成補償協議,應視為三方以協議排除了法律規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三方因自愿協商而達成協議這樣一個法律事實,使原有的賠償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簽訂的一次性補償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關系形成的合同之債,不是侵權之債,應由合同法予以調整。
四、當事人趙和劉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該協議書,意味著原被告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協議簽訂后,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則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義務人已將補償協議履行完畢,那么合同之債權債務關系就隨之消滅。本案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對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既然已經依協議支付相應補償款,就無需再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答辯人對李死亡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不應該對李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答辯人在李死亡后,考慮朋友關系,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與其他兩方當事人就李死亡補償問題達成了補償協議書,該協議書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答辯人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協議約定的補償義務,當事人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但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補償協議并獲得履行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
x1年09月20日
答辯人:羅,女,生于x年7月10日,漢族,xx省xx縣人,家住xx省xx縣xx鄉xx村組,身份證編號:,電話:1860x673。
被答辯人:劉,男,生于x年8月13日,漢族,xx省市xx市人,務農,住xx省xx市xx鄉xx莊65號。
x3年5月6日,答辯人娘家祖父親羅收到xx省xx市人民法院《公告》,在公告中已有具體內容,現根據本案事實和法律的規定,結合現在實際,針對《公告》中內容摘要。簡要答辯如下:
一、答辯請求:
(一)同意被告提出解除婚姻關系的請求。
(二)婚生女兒劉由答辯人撫養,答辯人不給被答辯人支付撫養費。
(三)依法分割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共建房三間拆款8萬元、存款2萬元、出讓土地補償費10萬,總共的一半10萬元。
(四)依法請求被答辯人支付補償答辯人生活困難費用5萬元。
二、事實及其理由:
(一)被答辯人對答辯人具虐待行為,導致離婚,答辯人沒有過錯。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雖然是自由變愛結婚,婚前缺乏了解,婚性格不合,常為家庭鎖事發生糾紛,被答辯人動毆打答辯人,被打后答辯人無路可走,特別是異地他鄉,舉目無親,多次準備一死了之。
(二)婚生女兒劉依法歸答辯人撫養。
婚生女兒劉今年7歲,年紀尚小,加上一個父親帶著女兒不很方便,加之被答辯人對于答辯人生育一女孩就具 歧視性,只因為異地他鄉,對于孩子管理有其心無其力,如果劉能隨答辯人生活,則有利劉健康成長是更好,請被答辯人及人民法院在判決時予以考慮,現在答辯人確實身無分文,沒有支付孩子生活費能力,但能和孩子在一起,渡過即使貧困一點,但每天總是開心的。
(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具有其共同財產應折款分割。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未婚前具小青瓦房三間,折價5萬元,婚后又修建樓房三間折款八萬元,答辯人離家時有銀行存款2萬元,近年來因開發征地,政府補償款約10萬元,也依法應有答辯人的一半,按照《婚煙法》和有關司法解釋之規定,應由被答辯人折款補償給答辯人,至于贈與其女劉與否?則由答辯人另行處理。
(四)被答辯人依應補償答辯人生活困難費用。
由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性格不合,受到被答辯人毆打出走,其答辯人毆打出走,并非答辯人自愿。現在身無分文,按照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對方具有困難的另方應酌情給經濟幫助。
另外: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時,答辯人因為經濟上和其原因不能準時到庭,請法院判決后將《判決書》與《生效證明書》 按郵寄的方式寄到我娘家:“xx省xx縣xx鄉xx村組父親羅進西”收,關于離婚后,答辯人的戶籍仍在異鄉也不方便,敬請法院出據《人民法院協執行通知書》將戶口遷回娘家,xx省xx縣xx鄉xx村組。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陰差陽錯,結婚后,由婚前愛情基礎差,婚后不能真正建立夫妻感情,有女兒和共創的房款、存款與征地補償等收入,是因被答辯人虐待而分居生活,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感情確已破裂。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有關法律、政策和司法解釋之規定,敬請法院在判決時將照顧女兒和女方與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為原則,給予公正、合理判決為謝。
僅此答辯。
此致
2025答辯狀 篇4
答辯人: ,女, 年 X 月 日出生,漢族,無業,住 路 新村 幢 室
答辯人就 訴我離婚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 同意解除與的婚姻關系
我與 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之前, 已經起訴過一次離婚,法院判不離后,兩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與 的婚姻關系。
二、 女兒由 撫養
我與 的女兒由撫養,但是 應保證女兒由其親自撫養,不能送交其父母撫養;保證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證給予足夠的關心與呵護,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長與發展,否則我有權變更撫養關系。孩子年幼,之前一直由我照顧和看管, 對孩子又不管不問,我一直不能參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資助,目前我沒有太多的經濟能力支付女兒的撫養費,因此,我只能保證支付女兒每月 元撫養費。
三、 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1 、結婚后夫妻共同購置房屋一處,面積 平米,市場價值 萬元,房屋歸所有, 應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計 萬元。
2 、 自孩子出生后就沒有向家里交過一分錢,至今已有兩年零七個月的時間,其 20xx 年前四個月的平均工資為 元,那么,應有 元的工資收入,這部分收入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我要求分得一半。
3 、 銀行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我業已申請法院調取婚后 在銀行的存款,存款數額的一半歸我所有。
4 、 其他家庭共同財產約一萬余元,因房屋歸 所有,這些財產也歸其所有,由 支付五千元給我。
四、 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負擔。為維持生活,我先后兩次借款一萬元,用于家庭生活開支和孩子的撫養,這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已為法院有效判決所確認,應由雙方共同負擔。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答辯人:
年 月 日
答辯狀格式
①標題。標題寫明“刑事(或民事)答辯狀”,“刑事(或民事)被上訴答辯狀”。前者為第一審案件答辯狀,后者為上訴案件答辯狀。
②答辯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欄目,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寫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有代理人的,挨著另起一行列寫代理人,并標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還是委托代理人,并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還要寫明他與答辯人的關系。如委托律師代理,只寫明其姓名和職務。
被告人是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法人)的,先列寫答辯人及其單位全稱和所在地。另起一行列寫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職務。再另起一行,列寫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職務。
對方當事人的情況不用單獨列寫,可在下面的答辯理由說明起訴人和上訴人是誰,起訴或上訴的案由是什么。
⑧寫明答辯事由。第一審案件答辯狀和上訴案件答辯狀其事由的寫法不同。現分別說明如下:第一審案件答辯人是被告人,答辯事由的具體行文為:“因(案由)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上訴案件答辯狀的答辯人是被上訴人,答辯狀具體行文為:“上訴人(姓名)因(案由)一案不服x人民法院xx年x月x日x字第x號x事判決(或裁定),提起上訴,現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理由 答辯的理由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寫法沒有統一的規定,一定要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進行答辯,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和理由,以證明自己的理由和觀點是正確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尾部和附項寫明以下內容:
①呈送的機關。寫為“此致”“x人民法院”。
②右下方寫明。答辯人(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年月日。
③附項。注明證物、書證的名稱和件數。
2025答辯狀 篇5
答辯人: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法定代表人:。依明 職務:廳長
地址:x市北京南路445號
委托代理人:陳
工作單位: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法規處
職務:工作人員
電話:
原告施正吉因不服本機關對其作出的不予受理其行政復議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本機關現答辯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況
x年12月10日,原告之子施在烏蘇火車站信號值班工區值班時,被其同事張殺害。
x年3月10日,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施為工傷(亡)的x0311號行政決定。
x年10月31日,原告向本機關申請行政服役。
二、本機關對原告作出不予受理其行政復議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該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原告于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為5年后申請行政復議明顯超過法定時效,故本機關對其作出不予受理的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使用依據正確,請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維持。
此致
x市新市區人民法院
x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x年十一月二十日
2025答辯狀 篇6
答辯人因原告楊提起離婚訴訟糾紛一案,現針對原告的訴狀作出如下答辯:
一、 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具體理由如下:
答辯人和原告雖是經人介紹相識,婚前經過相互了解,結婚前后感情較好。婚后男主外女主內,家庭和睦,一直至20xx 年8 月份,夫妻感情都較好。答辯人與原告結婚后即與公婆分開居住。因為原告疑心重,婚后限制原告與一切朋友包括女性朋友的正常交往,原告即專心在家伺候丈夫、養育子女。而原告本人則愛玩,在工作之余喜歡外出游玩,有時候一出去就是兩三天,答辯人沒有介意,仍毫無怨言地照料家庭。20xx年5月買車后開始,原告有較多的時候回家較晚或不回家,因為原告愛結交朋友、在外玩樂,有時候工作也較忙,答辯人沒有在意。8月開始,原告常半夜回來說不舒服(原告有前列腺炎,久治未愈)不好受、睡不著覺,也吵得不讓答辯人和兒子睡覺。8月某天晚上,原告晚上從外面回到家里,突然說養了答辯人八年,要趕答辯人走,并把給答辯人買的衣服扔掉。因兒子把答辯人的衣服揀回來,原告又推扯孩子和答辯人,甚至要打答辯人和孩子。20xx年9月份,原告一紙訴狀讓答辯人覺得非常意外,怎么也不會想到原告要離婚的念頭起得這么快,理由如此牽強附會、無中生有。
思來想去,原告要求離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
1、原告此次提出離婚的重要原因是近幾年來,原告經濟收入提高,經濟條件明顯改善,原告的年收入自20xx年開始,由原來的5萬左右上漲至現在的十幾萬甚至二十多萬,并在今年5月份購買了小汽車。隨著經濟收入增長,原告頭腦膨漲,生活方式腐化墮落,自20xx年5開始了早出晚歸、夜不歸宿的生活,人生觀和世界觀發生質的變化,開始嫌棄結發妻子,夢想通過離婚以后過上一種香車美女高薪的西方生活。這是原告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至于原告在訴狀提到答辯人婆媳關系惡劣純屬于捏造事實、無中生有。原告夫婦不與公婆住同一幢房子,平時接觸不多,更沒有產生磨擦。如果公婆現在說婆媳關系不好,完全是被告方為了離婚,做通了其父母的思想工作,串通起來以此為理由以期達到離婚目的。
2、自結婚后,答辯人沒有出去工作把自己所有的心思都用在了丈夫、小孩和家庭上,根本沒有自己的個人空間。再加上結婚久了,新鮮感喪失。從充滿浪漫的戀愛到實實在在的婚姻,在平淡的朝夕相處中,彼此太熟悉了,于是,情感的“疲憊”或厭倦使婚姻進入了“瓶頸“期,也就是常說的七年之癢。
原告雖然提出了離婚,答辯人不能同意離婚,因為答辯人和原告生活八年知道原告的本質不壞、人品不錯,只是20xx年5月份以后才突起異心,思想發生了變化,為了兒子不失去父愛,答辯人有決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從法律上講原告的起訴也根本不符合感情破裂的條件,因至今原被告仍同床共枕。原告方主張離婚的理由也不是夫妻感情破裂,而是所謂的婆媳關系不合。即便事實上婆媳關系不合,也不是不夫妻感情破裂,可以離婚的原因和條件,且婆媳關系是可以修補和改善的。
二、如果原告鬼迷心竅、執迷不悟、一頭鉆進死胡同要離婚,且法院也認為確有必要判決離婚,答辯人認為離婚的過錯責任全部在原告,答辯人要求人民法院充分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依法作出支持答辯人如下請求的公正判決。具體答辯要求:
1、婚生子楊隨答辯人生活,原告承擔扶養費和教育費,一次性給付答辯人撫育費396000元,暫計至18周歲(120x00元30%11年= 396000元)。因為原告在南沙經濟合作社擔任出納工作,現工資加年底獎金月均收入在1萬元左右,因此,應依相關法律規定按其收入的30%計付撫養費。
2、答辯人與原告經濟收入有明顯差距,原告有較高的收入,而答辯人多年年奉獻家庭,沒有出去工作,一時也難找到高收入工作。原告應在離婚時一次性給付答辯人經濟幫助款10萬元。
3、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充分體現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的原則。原因是離婚的過錯責任全部在原告(在第一個問題里面已經說明了在此不再贅說)。夫妻共同財產如下:
1)位于南海區丹灶鎮金沙號的自建兩層半樓房一幢。建成成本價約15萬。要求歸答辯人所有。
2)20xx年5月所購本田思域汽車一輛。價值約12萬。購車時,答辯人娘家借給原告一萬元,但沒有留下借條。希望原告方實事求是,勇敢承認,并將該一萬元歸還給答辯人或答辯人父母。
3)存款人民幣11萬元以上。20xx年5月,家庭購買汽車后,還有存款12萬元,因為答辯人長時間在家照顧家庭,家庭收入的來源都是原告的工資、獎金及村民分紅,錢款也全部由原告自己控制。準確數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關于上述財產,另外,原告有轉移財產的嫌疑,對答辯人宣稱法院也無法查到其存款。
4)夫妻共同財產的還有以下大件生活用品:衣柜床等家俱 元、干衣機20x0元、電腦2500元、空調兩部4000元、數碼相機3000元,音響20x0元,電視3000元。上述物品是婚后購置,也應予分割。
關于結婚時的答辯人娘家陪送首鈽物品項鏈、耳環等共四五件,價值不超過1萬元,均屬于女性鈽物且一直由答辯人個人使用,應視為娘家對答辯人個人的贈送。離婚時應判歸答辯人所有。另外,答辯人使用的摩托車是答辯人婚前購買的,屬于原告個人財產。
綜上所述,原告在經濟條件改善后追求腐朽生活才提出離婚。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如果法院認定需要判決離婚,原被告雙方對婚生子的撫養沒有爭議,婚生子應判歸答辯人扶養,更有利于兒童的身心健康,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及債務的分擔應充分體現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向弱勢一方重點扶持傾斜,特請求人民法院盡快作出支持答辯人上述答辯要求的公正判決。
此致
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胡
20xx年10月10日
2025答辯狀 篇7
答辯人:_______利通實業公司
地址:_______區_______街_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夏_______,男,30歲,經理
對原告_______省_______地區時光貿易公司上訴的占用拖欠貨款及第三人高( 麻袋貨款一案答辯如下:
一、對_______省_______地區時光貿易公司訴告我方拖欠貨款問題的答辯如下:
1._____年4月18日時光貿易公司的吳____和韓_____來我公司,要求一次性購買麻袋10萬條。原因是他們與_______省_______縣湘東貿易貨棧簽訂了麻袋購銷合同,在合同行將到期的情況下,拿不出貨物,請我們幫助解決燃眉之急。我方答應了對方的要求,對方匯入我方人民幣20萬元整。除去10萬條麻袋款16.8萬元整之外,尚剩余3.2萬元整。當時我方要求將余款退回,但對方的吳_______和韓______一再要求我方不要退款,要用這筆余款辦理麻袋發運和其他業務。并請我方出具介紹信、公章等,為其向_______鐵路分局裝卸公司辦理了2萬元的發運雜費匯款手續,將麻袋順利發往目的地。一直到10月末這一段很長的時間內,吳、韓等人幾次往返于我市,都沒有提起結算退款之事,我方多次提出結算問題,他們都以同對方發生合同糾紛和鐵路裝卸公司收費不合理為由,拒絕同我方結算。由此可見,對方訴我方拖欠貨款是毫無根據的,也是缺乏起碼的職業道德的。
2.從一審法院的卷宗里可以查到,吳_______和韓_______在調查記錄中承認:準備用這筆余款在我市搞業務活動,直到_____年___月_____日之前的調查中,他們都直言不諱,說準備在我市使用這筆錢辦理其他事宜。因此,對方在上訴狀中云“早已要求退款”和“占用拖欠款”等,純屬編造出來的假話。從上述事實可以看出,我方與對方的經濟往來,屬于正常業務交往,而且我方為對方的業務活動提供了諸多方便條件,對方這種以怨報德的行為是令人氣憤的,所以,我方根本不存在“占用拖欠”對方貨款問題。一審法院判處我方支付余款,我們同意,但基于上述情況,我方不同意支付余款銀行利息。
3.原告違反國務院[____]____號文件精神,利用經濟合同買空賣空,應予以取締。從表面上看,時光貿易公司買利通實業公司的麻袋,利通公司欠時光貿易公司的剩余款,時光貿易公司催要款項是正確的;而實質上,時光貿易公司從根本上違背了國務院[1985]102號文件精神,利用經濟合同買空。據湘東貿易貨棧張____提供,在麻袋這筆生意上,時光貿易公司一無資金,二無貨源。時光貿易公司向湘東貿易貨棧大吹有麻袋現貨1300萬條,導致湘東貿易貨棧上門訂貨,于________年3月16日雙方簽訂了麻袋一號合同。數量為100萬條,總額167萬元,執行日期是4月20日前完成,湘東貿易貨棧付給時光貿易公司52.1萬元預付款。時光貿易公司拿著湘東貨棧的預付款大買麻袋。隨即又簽訂二號合同200萬條,三號合同350萬條。開始給大連侯家溝批發部30萬元買麻袋未成,后又拿20萬元給我方,買了10萬條麻袋,僅就一號合同而言,只買了10萬條麻袋,其余90萬條全部落空,造成了時光貿易公司同湘東貿易貨棧的合同糾紛,而在本案一審判決時,時光貿易公司卻隱瞞了____縣經濟合同仲裁調解書,提供了假證,致使一審判決我方“支付從________年7月13日起到付款日止的銀行存款利息”。根據張____提供的確鑿證據,此20萬元系湘東貿易貨棧的預付款,而不是時光貿易公司的款。湘東貿易貨棧不要求付息,而時光貿易公司要求付息是沒有道理的。以上事實可見,我方不但不應付給對方所謂銀行貸款利息,而且認為對方違反國務院文件精神應予取締。
二、對第三人高____的答辯
高____原系我公司工作人員,此案發生時已調出。時光貿易公司從我公司購買的10萬條麻袋,經____鐵路分局裝卸公司運用4車皮之后,剩余麻袋存放在裝卸公司,而高____不經原告同意,將剩余麻袋發往西安慶豐公司。在本案運輸麻袋短缺糾紛中,一審判決第三人高____返還原告麻袋6450條,而高____在一審法院的庭前調查及開庭中均一口咬定:在給時光公司發麻袋時曾多發6450條,并說我公司欠高3000條麻袋,以此3000條麻袋頂款。事實上我公司與高____從未發生過買賣關系,也不存在麻袋頂款問題。據了解高____是________年1月5日將6450條麻袋發往西安的,而事隔兩個月之后,高____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騙拉我公司庫內的3000條麻袋,被我方發現后及時追回,此事純屬我公司內部事務,與時光貿易公司麻袋事件毫不相干,高____硬把兩件不相干的事件攪在一起,其目的是想把水攪混,從中撈一把,請二審法庭詳查。
此致
_______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利通實業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簽章)
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2025答辯狀 篇8
答辯人(一審第三人、二審第三人):王,男,x年11月27日生,原xx科技()公司職工,電話:。
被答辯人(上訴人):xx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
地址:xx市xx新區工業區滬南路2502號 (林)
因被答辯人xx科技(一審原告)不服()浦行初字第536號《行政判決書》上訴至貴院xx市第一中級法院,答辯人請求二審法院繼續維持一審法院《行政判決書》維持()xx人社認字第9637號《認定工傷決定書》,現答辯人根據本案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答辯如下: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x年7月4日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至x年7月3日止,被答辯人為答辯人辦理了社會醫療保險。
x年7月5日白班期間早十點左右,在疊橋路168號CSD二樓,大組長(吳志祥)安排我搬重物導致腰部再次受傷加重。
一審法院x年10月29日開庭審理時,由xx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當庭出示周、謝、吳志祥等xx科技現場生產干部訪談證人證言佐證。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xx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答辯人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因此屬于工傷。
二、答辯人受到事故傷害,被xx市xx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認定為工傷,一審法院《行政判決書》維持工傷認定依據及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維持。
由被答辯人提供的(1)“周和謝”書面證言、(2)答辯人工傷申請書、(3)《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4)答辯人就醫記錄等等大量證據證實,答辯人“x年7月5日早十點左右在疊橋路168號CSD二樓,大組長(吳志祥)安排答辯人搬運重物導致腰部再次受傷加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依法應認定為工傷。同時xx市xx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依法認定工傷后,將xx人社認()字第9637號《認定工傷決定書》進行了送達,送達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原告在行政復議被依法維持的情況下,又提起行政訴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xx市xx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已在x年11月3日被一審法院()浦行初字第536號《行政判決書》依法維持,答辯人請求二審法院繼續維持一審()浦行初字第536號《行政判決書》維持xx人社認()字第9637號《認定工傷決定書》。
三、行政訴狀所述答辯人所患腰椎間盤突出癥屬長時間傷力累積之結果,與答辯人x年7月5日工作中搬運重物導致腰部再次受傷“加重”并不矛盾。
1)、x年7月4日正式入廠至12月份調整崗位這五個月期間答辯人身體健康一切正常。答辯人自x年9月20日至11月中旬所在01線組裝段崗位QTO測試異常機臺(兩個月左右)的送修期間,身體負重行走并無異常。在QTO站工作中因找不到“小拖車”時曾多次在產線手抱整箱120部蘋果5S整機,抱著走五六十米遠到ME處維修部,且在每日崗位交接班的機臺數量“盤點”時也要一個人挪位(每次)一箱120部蘋果5S整機或者(每次)兩箱疊起共240部蘋果5S整機(彎腰雙手抱著挪位)。當時的線外干部可作證(張、李)。
2)、被答辯人明知故犯,系直接造成答辯人x年7月5日“搬運重物”導致腰扭傷加重的主要因素。行政訴狀中被答辯人明知答辯人x年11月至x年6月9日堅持半年多的原工作崗位,工作中需要長時間地“反復彎腰扭轉”容易導致員工腰椎間盤受損,但被答辯人仍然在x年6月9日無故全員解散了答辯人原所在01產線,后答辯人獨自一人又被被答辯人抽調出來參與跨廠區、跨部門、跨工作環境的交叉作業時,在x年7月5日遭強令“搬運重物”,是答辯人意外遭受腰部二次扭傷加重的直接原因。導致答辯人事后又無法準確提供“搬運重物”時在現場更多同事們的人證姓名。答辯人雖然自x年6月23日左右腰椎處已經有輕微發熱、發癢等癥狀,但是并不嚴重。且經朋友推薦,答辯人已經購買治療“腰扭傷”的藥物治療,答辯人x年6月27日在南匯華泰藥店周浦店購買了治療腰扭傷的藥物“維生素E膠丸、維生素C片、活血止痛膏”(答辯人向工傷認定部門提供本人醫保收款憑證)。 答辯人在x年7月5日搬運重物之時答辯人明顯感受到腰部抽筋般的刺痛等異樣,誤以為只是與x年12月20日在CSD三樓工作中的腰扭傷時一樣日后工作中就能得到恢復,導致在隨后的一周內答辯人仍然堅持“帶病”上班。隨著右邊臀部的脹痛越加嚴重還伴有右臀水腫發紅等癥狀顯現,答辯人于x年7月13日(周日休息)趕往附近的周浦醫院首次診察,經CT診斷結論:L4-L5腰椎間盤突出癥。醫生病歷建議“需要立即住院手術治療”。7月14日正常上班,7月15日下午取回CT診斷報告后當天下午返回xx科技()公司秀沿路3668醫務室轉休一周的病假被醫務室工作人員拒絕(只同意轉休三天病假)。被答辯人醫務室拒絕給予答辯人醫生病歷休一周的病假,企圖隱瞞答辯人病傷較為嚴重的客觀事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職業禁忌,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事實上,答辯人x年11月起至x年6月止期間持續半年多的原工作崗位“長時間地蹲下彎腰處于不良姿勢和體位”符合《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條中“其他職業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且答辯人 x年12月20日工作中扭傷一次,x年7月5日“被強令”搬運重物導致二次受傷加重,后右臀脹痛放射至下肢已無法正常工作。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6號《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x年3月23日公布施行。第五條、必須在工作場所與作業崗位設置警示標識和告知卡,嚴禁隱瞞職業病危害。
3)、工作中的睡眠時間嚴重緊缺,答辯人每天活動在“兩點一線”,上班期間十二小時加往返途中每天約需要十四個小時左右。答辯人自入廠時起一直持續地居住在被答辯人公司提供的廠外員工集體宿舍,在xx新區周祝公路1218號院內,每天上下班都有被答辯人公司提供的大巴車接送。x年7月13日早8:30打完夜班下班卡,約9點30回到宿舍,吃完早餐就10點多了,睡了三個小時左右,約14點半左右到了周浦醫院掛號待診。被答辯人周祝公路1218號的員工集體宿舍有門卡記錄可以與廠區下班卡時間、醫院掛號時間一起證實答辯人在7月13日當天并沒有其他任何個人其他外出活動。
綜上所述,答辯人x年7月5日當天在工作中被搬運重物,導致答辯人因受力不當引起腰椎盤突出癥狀,完全符合在工作時間、工作原因和工作場所內造成的事故傷害。答辯人配合xx市xx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部門于x年元月10日返回xx科技()公司CSD二樓事故現場與被答辯人的現場干部一起進行了x年7月5日事故當天的還原取證。
x年5月29日由xx市xx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工傷決定書》經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答辯人”王x年7月5日搬運貨物是其所患腰突癥的加重因素。
x年6月11日經答辯人自費委托xx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勞鑒(滬)字1504-1195號”鑒定結論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符合骨科第三條第4項。
滬人社復決字【】第115號《工傷行政復議》經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理查明后,已于x年8月31日作出“維持被申請人xx市xx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xx人社認()字第9637號《認定工傷決定書》。”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答辯人已就其申請工傷所依據的事實主張并依法提出了初步的證據加以證明,完成了舉證責任,而被答辯人顯然沒有完成其應承擔的舉證責任。
答辯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等相關法律規定,自x年7月21日起首次向被告(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送交《工傷事故報告書》和《工傷認定申請表》等相關資料,自x年11月11日被告作出編號為xx人社受()字第9637號《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在x年5月29日作出xx人社認字【】第9637號《認定工傷決定書》,隨后送達答辯人和被答辯人。
答辯人認為:一審被告(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工傷認定的權威部門,其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理解比答辯人準確,答辯人尊重并執行一審被告依法作出的xx人社認字【】第9637號《認定工傷決定書》。綜上所述,上訴人(xx科技)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不成立,答辯人尊重并執行一審()浦行初字第536號《行政判決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決,駁回上訴。
此致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敬禮!
答辯人(一審第三人、二審第三人):
x年12月 日
2025答辯狀 篇9
答辯人(本訴原告、反訴被告):某某,男,漢族,x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現住,xx市
被答辯人(本訴被告、反訴原告):某某,女,漢族,x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現住xx市。
答辯人因培訓費用糾紛將被答辯人起訴至貴院的惠城法民一初字第多少號案件,被答辯人提起反訴。答辯人現就被答辯人的反訴,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要求支付違約金6000元人民幣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x年7月31日簽訂了《承包協議書》,協議書簽訂后,答辯人依《承包協議書》完全正確履行了協議書的第二項約定,詳見答辯人提交的證據1、學員名單,2、約考回執,3、學員的證人證言,4、收據,5,教學日志。被答辯人在簽訂《承包協議書》時,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有法律效力,更知道善用自己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車輛使用費、折扣費等共10000元,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承包協議書》第二條約定的非常明確,答辯人自負盈虧(只是包括油費、修理費、交通事故產生的維修費用及賠償);況且依據合同約定,答辯人即是自負盈虧,同時也是被答辯人的教練,負責培訓被答辯人的學員,順利拿到這人駕駛證。
三、被答辯人要求支付所欠4名學員學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因為該四名學生,未到韶關考試,因此并不存在交學費事實。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單方面違約,且想不支付答辯人的培訓費及保證金是事實,被答辯人提出的反訴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因此法院應當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反訴請求,依法保護答辯人的本訴,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此致
xx市惠城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
2025答辯狀 篇10
答辯人: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住所地:xx省xx市xx大道46號
法定代表人:,職務:該合作聯社理事長
現就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與xx省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再審申請做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申請人農行江南支行認為高院的再審判決對本案定性錯誤的意見是錯誤的。高院再審判決認為本案糾紛性質為委托貸款合同糾紛,而不是同業拆借糾紛。我們表示贊同。具體理由有:
法律關系的性質由其內容即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內容決定,而不是由其構成要素之主體和客體等要件決定。
在本案中,當事人表面上先后簽定了兩份合同和對應的兩份承諾書,但實質上只有一份合同和對應的一份承諾書。當事人于x年12月17日和x年6月17日簽定的兩份合同除了有時間先后關系外,在合同主體、金額、利息及罰息、匯款方式等方面完全一致;同時,第一份合同的截止日與第二份合同的開始日也吻合。這充分說明當事人只有簽定一份借款合同的意圖。也就是說此案中“形式上有兩份合同,實質上只有一份合同”。這也可以佐證為什么當事人之一信用合作聯社先后以600萬和400萬的金額來貸款給康樂公司。因為當事人只有一份合同,只約定了一個1000萬的合同金額。而同時,承諾書對應于相應的合同,因為沒有對應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就沒有相應的承諾對象。也就是說,承諾書與相應的合同并存為一個意思表示的整體。這樣,前一份合同和對應的承諾書與后一份合同及承諾書分別構成兩個整體。既然兩份合同實為一份合同,具有延續性,那么兩份承諾書也具有延續性,實為一份承諾書。(這里的“一份”的表達均是以其內容而言)
而兩份承諾書均是在合同簽定之后(雖然是同一天)訂立的,承諾書與合同有產生上的牽連關系,但在產生之后,其內容具有相對獨立性。這種相對獨立性的意思是指承諾書產生于合同之上,是對前述合同意思表示的一種確認和修正。其分別確認的是合同主體、金額、利息、匯款方式等內容,其修正或者說突現的是合同性質,甚至說訂立合同的目的。依據合同法原理,當事人訂立合同前后意思表示不一致時,應以其后的意思表示為準。在本案中,顯然應該以承諾書的內容來確定合同內容,進而確定合同性質。
首先,從目的上看,前后兩份承諾書中均提到當事人借款的目的是貸款給康樂公司。而且第二份承諾書中明確約定信用合作聯社是受農行江南支行的委托貸款給康樂公司。如果當事人僅是同業拆借的話,出借人出借的目的應當是解決信用合作社的金融票據的彌補及資金臨時性的周轉困難。因此,當事人合同目的不符合同業拆借,而是委托貸款。其次,從主體上看,如果當事人僅僅是同業拆借,就沒有必要在《承諾書》中涉及借款人康樂公司。最后,從內容上看,當事人雖然沒有明確的授權委托書,但是“委托”的意思表示滲透在合同條款之中。也就是說,承諾書中有明確的委托款項。這有第二份承諾書之“委托”字樣印證。而且,權利義務關系上,信用合作聯社顯然是不承擔還貸不成的責任風險的,而由農行江南支行承擔。這符合委托貸款的本質特性。
因此,高院將本案定性為委托貸款合同糾紛是正確的。
二、申請人農行江南支行認為高院認定承諾書具有獨立性是錯誤的,我們不予贊同。具體理由有:
其一,“承諾書的出具”與“承諾書的內容”兩個概念不同。誠然,承諾書是在當事人合同的基礎上出具的,也就是說承諾書的產生與合同的存在具有因果關系,但是,承諾書一旦產生即具有相對獨立性。而這種獨立性是從其內容來說的。合同的產生與合同的內容不可混同,不能以合同產生上的牽連性來否定合同內容上的獨立性。
其二,從承諾書的意思表示來看,它有合同主體、合同金額、合同標的、合同期限、履行方式及責任承擔等內容,這完全符合一個獨立合同所具有的一般特性。因此,承諾書本身即構成一個獨立的合同。
其三,承諾書約定康樂公司還款以后,信用合作聯社即將款項返還給農行江南支行,這正是委托貸款關系中,信用合作聯社協助農行江南支行還款的表現,而不是同業拆借的義務履行。因此,承諾書不是金融融資拆借合同的補充協議,而具有獨立性。
其四,正是承諾書內容的獨立性決定了其效力的獨立性。在認定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時,應以承諾書為準。
三,本案處理結果適用法律沒有錯誤。
根據上文分析,本案應定性為委托貸款合同糾紛。而申請人江南支行認為本案中沒有委托貸款關系中所謂的“借款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主體不適格;信用合作聯社作為“受托人”沒有依據“委托人”之農行江南支行確定貸款對象、利率和用途等,也沒有收取“手續費”;信用合作聯社和康樂公司之間存在貸款關系,由江漢橋梁公司提供擔保,這不符合委托貸款的特征;此外,信用合作聯社償還農行江南支行的本息數額多于康樂公司償還給信用合作聯社的數額,也不符合委托貸款的特征。正因為如此,本案應為同業拆借糾紛。而由于本案的同業拆借違反了x年修正的《商業銀行法》和x年3月的《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中的強制性規定而為無效。因此,高院應以《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來判決信用合作聯社返還農行江南支行的本金925萬元,而不應僅以《承諾書》來駁回農行江南支行的訴訟請求。
對此,我們認為,其一,本案存在委托貸款關系中的“借款人”之第三人,這在當事人簽定的承諾書中有明確約定為康樂公司;其二,本案中委托人之農行江南支行與受托人之信用合作聯社不存在“不適格”。《合同法》第50條明確規定,除相對人惡意外,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對外簽定的合同為有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及司法實踐也證明,法人在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范圍以外從事的活動并不完全無效。如果公司從事的活動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行為多為有效。從《合同法》關于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看,民事主體的行為也只有在違反公共利益時方為無效。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違反在本質上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因此才無效。而從本案來看,當事人從事的貸款活動并沒有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相反對社會公益甚為有利。因而不能因為農行江南支行及信用合作聯社違反有關委托貸款的主體規定就認定其委托貸款行為無效或不成立。同時,這也符合市場經濟關于“盡量使合同有效,而不是無效”的現代理念。其三,受托人信用合作聯社是依據農行江南支行在承諾書中確定的借款人康樂公司而向其貸款的;當事人約定利率是千分之十四;貸款用于解決康樂公司的資金周轉;信用合作聯社在兩種利率之差之間獲得利潤即相當于其獲得的“手續費”;其四,受托人返還給委托人的貸款數額必須與借款人償還的數額相等,這是從最終意義上說的,并不排除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對債務償還時間作出不同安排。因此,信用合作聯社償還給農行江南支行的數額比康樂公司償還的數額要多,這并不奇怪。貸款償還責任由康樂公司向農行江南支行承擔,這才是最根本的。
基于以上分析看,本案為委托貸款關系糾紛沒有疑問。高院再審判決處理結果依據當事人簽定的承諾書來認定是正確的。
綜上所述,高院對農行江南支行與xx省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再審判決是正確的。請求最高人民法院維持高院的再審判決。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答辯人:xx省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法定代表人:
x年4月17日
2025答辯狀 篇11
答辯人:王,男,x年x月1x日出生,漢族,住XX區路XX小區幢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王起訴我離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同意離婚。
答辯人同意離婚,其實不是因為答辯人有婚外情,而是自x年原告去廣州工作、定居后,雙方感情越來越疏遠,加之雙方工作環境及經濟條件發生了巨大轉變,差距也越來越大,導致雙方夫妻無法交流,感情淡薄,所以答辯人同意離婚。
二、婚生子王由答辯人撫養。
原被告于1xx1年生育一子王,為了兒子的健康成長,答辯人要求撫養兒子。具體理由有三點:我不知道 股權轉讓。第一,作為男孩,隨父親生活對他日后的成長,無論從生理上還是從心理上,都更有利、更方便;第二,原告長期經商,根本無暇照顧兒子,原來就是依靠她的父母撫養,現在她父母已經年邁,身體也不是太好,而兒子又漸漸長大,尤其在心理上更需要家長的關懷,答辯人可以給予孩子所需要的關愛和理解。同時,原告雖然現在經濟條件好,但做生意賺和賠只在朝夕,經濟并不穩定,也更容易出事情,而答辯人工作和收入均穩定,不會大起大落,可以給孩子穩定的、和普通孩子一樣的、正常的生活空間,對孩子的健康成長都有幫助;早幾年,為了給孩子更好的外部經濟條件,把他送到廣州,每年只見幾次面,每次見面,孩子都舍不得答辯人離開。如今,孩子長大了,更需要完整的親情,這些都是他年邁的外祖父母和忙碌的母親無法給予的,不能為了外部經濟條件,忽略孩子內心的健康成長。
結合以上三點理由,答辯人要求撫養孩子李。
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答辯人在舉證期間提供了一些關于共同財產的證據。同時原告現在廣州經商,但由于她的故意隱瞞,答辯人無法查清她的財產狀況,請求人民法院在查清財產的情況下,對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答辯人:
年 月 日
2025答辯狀 篇12
答辯人:,女,生于x年10月19日,漢族,住xx縣xx鎮路二段209號1棟15號,身份證號碼。電話。
被答辯人:養殖場,住所地:xx縣xx鎮北郊村四組,法定代表人羅(場長),電話。
x年4月23日,答辯人收到xx縣人民法院送的由被答辯人制作的《民事訴狀》副本及()長民初字第x號《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根據本案的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就被答辯人在訴狀中涉及到的問題,簡要答辯如下:
一、答辯請求:
(一)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本訴理由和請求。
(二)依法確認和維持xx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會()1號長勞人仲案《仲裁裁決書》的仲裁決定的內容。
(三)依法確認和判決在勞人仲裁案()1號《仲裁裁決書》基礎增加遺漏仲裁費用156075萬元。
(四)依法判決被答辯人支付答辯人借款20萬元。
(五)依法判決被答辯人賠償侵害人身權益精神撫慰金10萬元。
(六)涉訴訟損失費由全部由被答辯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勞動關系依法成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事實勞動關系不可否認。
1、x年3月12日經介紹為被答辯人從事喂豬、做飯、修建豬場、魚塘的工作及其它雜活并約定月工資為3000元。
(二)答辯人在被答辯人處工作,早上4點起床,上班至晚12點是眾所周知、無需證明的客觀事實。
(三)除正常上班外,答辯人在節假日也同不分白日晝夜加班加點勞動。
(四)在上班期間被答辯人還向被答辯人借款20萬元是用于投入養殖場周轉資金。
(五)被答辯人捏造事實,啡謗答辯人。
在答辯人勞動期間被答辯人是具有欺騙答辯人感情不法行為。根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辦結婚凳記及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若干問題意見》明確規定:除婚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外其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如果被答辯人認為這個是客觀事實,那請求被答辯人按共有財產分割,在存續期取得財產折款200萬元,分半分割撒?
二、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工資、加班工資、節假日工資、保險費共計227475元。
(一)答辯人x年3月13日起在被答辯人養殖場上班期間工資按19個月,按約定期每月3000元為54000元。
(二)答辯人超時加班、節假日加班156075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三)仲裁裁決時遺漏57118.75元。被答辯人因為未簽訂勞動合同,侵犯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按勞動部關于未簽勞動合同應承擔賠償答辯人造成經濟損失的25%,也就是損失22747525%=56868.75元。
三、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x年3月至x年11月基本養老保險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而被答辯人卻居然對法律不顧,侵犯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四、xx縣勞動爭議仲裁會,勞動人仲裁()第1號仲裁申請書明顯偏袒被答辯人。
在答辯人申請仲裁過程中,依法提出227475元的申請要求,而僅有養老保險金、上班基本工資54000元得了支持,尚有加班工資、節假日加班也是重要勞動報酬156075元,這個應以涉及加班工資和節假日照常上班沒有給予支持。被答辯人未簽訂勞動合同25%處罰賠償金也遺漏。對此答辯人也表示不服。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答辯人合法權益。
五、被答辯人與答辯人有感情糾紛實屬捏造,這是被答辯人侵犯答辯人人身合法權益行為。請求被答辯人立即停止人身侵害。
綜上所述:答辯依法登記養殖企業,依法擁有的用工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于及時按約支付職工工資(約定)、加班工資(雙倍)、節假日工資(三倍)和勞動保險費與違法勞動合同25%勞動處罰賠償金,給答辯人造成嚴重損失。另外,由于被答辯人采用欺騙手段,向答辯人借款近20萬元(有帳可查),故意捏造事實,直接損害答辯榮譽和利益。為此,答辯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之規定,駁回被答辯人訴訟請求和答辯理由,責令被答辯人補充仲裁委員會遺漏和支持答辯人各項賠償費用為謝。
證據和來源:
1、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一頁;
2、xx縣宏星養殖場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一頁;
附:本狀副本共貳份。
2025答辯狀 篇13
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答辯人因(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答辯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答辯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告、上訴人、申訴人,即被答辯人提出起訴、上訴、申訴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張陳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
X年XX月XX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X份(按被答辯人人數確定份數)。
2025答辯狀 篇14
答辯人:,男,住
一、原告起訴時,已過訴訟時效。
原告所訴東集用子()字第1638089號集體土地使用證,土地登記標號為16-38-065,該土地登記在答辯人名下。該土地使用權由答辯人申請,相關行政部門在1991年3月15日依法予以登記審批。原告x3年7月18日提交起訴狀,已超過最長20年的訴訟時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答辯人的宅基地未侵占原告的宅基地,而是原告的部分房屋建造在答辯人的宅基地上,侵占了答辯人的宅基地。
從區政府提交的證據可以看出,答辯人的土地登記編號為16-38-065,原告的土地登記編號為16-38-064,兩塊土地相臨,界址清楚,答辯人土地在原告土地東邊。原告的16-38-064號土地申請書上明確注明地上物是房屋5間,土地面積13米*15.2米。原告的日房字第92330011號房產證平面圖上顯示土地面積為26米*15.2米。原告的房產所占的土地面積是原告土地證面積的2倍,恰好是原告和第三人的土地面積之和,原告的房產不但使用了自己的宅基地,而且侵占了第三人的全部宅基地。
三、答辯人土地登記申請書上的簽名是真實的,土地權屬來源明確,地上附著物權屬明確,經過了相關行政部門的依法審批。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6條:土地登記依照下列程序進行1、土地登記申請2、地籍調查3、權屬審核4、注冊登記5、頒發或更換土地證書。其中沒有需要村委會蓋章批準的要求。行政機關作出的土地行政登記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符合法定程序,使用法律法規正確。
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
x3年8月5日
2025答辯狀 篇15
答辯人:鄭某,女,1xx5年1x月12日生,漢族,住xx縣沙窩鎮程莊行政村程莊村36號。
委托人:龐,山東律師事務所
被答辯人:周某,男,1x年1月2x日生,漢族,住xx縣城關鎮西街。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答辯人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不是本案實際借款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被告屬于錯誤。
被答辯人所提交的書面欠據借款人處并無答辯人署名,被答辯人提也無證據證明答辯人系該筆款項的實際借款人,故該筆欠款與答辯人無關,答辯人不是借款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被告屬于錯誤,被答辯人無權請求答辯人還款,應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一切訴訟請求。
二、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不符,即使程某曾向被答辯人借款,該筆欠款也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答辯人不必承擔任何還款責任。
收到貴院送來的相應訴訟材料之前,答辯人并不知曉該筆借款的發生,被答辯人主張的欠款數額達xx萬元,對于如此巨大的一筆款項被答辯人卻從未見過;答辯人自始至終未曾聽說過該筆借款,也未與程某形成共同舉債的合意,被答辯人也并無證據證明該筆借款被用于答辯人共同經營或其收入被用于共同生活,故該筆欠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答辯人不必承擔任何還款責任,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還款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該筆欠款不屬于共同債務,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還款無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實,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菏澤市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3月13日
2025答辯狀 篇16
答辯人(原審被告):豐貿易有限公司
住 址:xx市xx大道xx村x路
被答辯人(原審原告):紙張貿易有限公司
住 址:xx市xx區路x號戎居公寓x幢房
就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依法發表答辯意見如下:
一、一審判決認定本案案由為租賃合同糾紛是正確的。
1.倉儲合同的主要特征。(1)保管方要清點貨物、明晰貨物的數量、品名,性質,即應做好入庫的驗收和接受工作,并辦妥各種入庫憑證手續,配合存貨方做好貨物的入庫和交接工作;(2)存貨方應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貨物驗收資料。
2.本案貨物存放的事實。被答辯人使用答辯人的倉庫,自己掌握著倉庫的鑰匙,自主開門進貨及出貨,不受答辯人的影響,完全獨立行使對倉庫的使用權。只要是因進、出貨物所需,被答辯人只需在進、出入倉庫區大門時和答辯人打個招呼,得到身份正確后就完全可以自由出入了,并不需要辦理任何手續,也就是說,倉庫區大門對客戶而言永遠是敞開的。鑒于倉庫區院內不止被答辯人一家租賃答辯人的倉庫,尚有眾多客戶租用其他倉庫,確認客戶身份只是防止外來無關人員進入整個倉庫區,就像租住在一個規范住宅小區的租戶一樣,首先要接受門衛的身份確認才能進入。
依據上述對于倉儲合同的特點及本案貨物存放的事實,可以清晰地確認:本案案由非倉儲合同糾紛,而是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法院認定正確。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遺漏了被答辯人在整個倉庫租賃期間未依約購買商品保險的事實。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x年2月1日簽約時,明確商定被答辯人的存放貨物必須要先向保險公司投保,之后才能存放在答辯人的倉庫中,其目的只有一個,就是為了防止各種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給貨物帶來的經濟損失。對此,被答辯人也表示了認可,隨列入《保管合同書》第五條第二款。但是,《保管合同書》簽訂后一直至x年1月30日合同期滿,被答辯人也未履行自己的投保義務。在《保管合同書》延續的兩年多期間內,即 x年2月1日至x年5月水災發生時,被答辯人為了節約企業成本,始終怠于履行自己的這份投保“職責”。因此,因被答辯人在存放貨物之前未向保險公司“購買商品保險”,對x年10月5日晚倉庫進水造成的全部財產損失應當自行承擔。
三、答辯人已經履行了《保管合同書》第四條第一款約定的風險告知義務,對于被答辯人因x年10月5日晚貨倉進水造成的財產損失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1. 答辯人在洪災發生6小時之前,即x年10月5日16時電話告知了被答辯人,讓其面對即將來臨的洪水風險,做好防范措施。
2. 在答辯人履行完告知義務后近6個小時的搶險準備時間里,被答辯人沒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來防止洪災的發生。
被答辯人在接到答辯人的電話通知后,只是派一位員工來到貨倉現場,雖然一直在此守候,但并沒有采取任何應急防險措施。當時,答辯人在倉庫院內儲備了大量用于防洪用的沙袋,只要被答辯人在存放貨物的大門口將一排沙袋壘高,再用帆布將其包裹起來,就完全可以阻止洪水進入事發倉庫,因為它就像一面墻將洪水擋在外面。因為當時倉庫圍墻外的積水已經很深了,每個在現場的人都能預見到,若是大雨再這樣持續不斷地下,圍墻倒塌是遲早要發生的事情。因此,其他存貨人均采取這種沙袋壘高防護方式,只有被答辯人在預見到風險即將要發生時仍然選擇無動于衷。
依上所述,在x年10月5日晚洪水沖垮墻體之前,答辯人已經提前6小時告知了被答辯人貨物所面臨的風險(包括洪水可能會進入倉庫,造成紙張被淹),盡到了《保管合同書》第四條第一款約定的及時告知及護衛義務。因此,對于被答辯人的因倉庫進水造成的財產損失,被答辯人應當自行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四、一審判決認定答辯人未為被答辯人“提供適租的場所,保證租賃場所的安全”,因此,答辯人應對于被答辯人的經濟損失承擔20%的責任是完全錯誤的。
1. 答辯人為被答辯人提供的紙張儲存場所是合格的,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
答辯人為被答辯人提供的儲存場所,自x年2月至x年10月原告已經使用三年半有余,且場地一直沒有變更;被答辯人對于倉庫比較低洼的地理位置原告是熟知的,對于該場所可能發生的各種風險更是明知的,即存在的經營風險是明知的。因此,答辯人不承擔為被答辯人提供儲存供場所帶來的任何風險及責任。
2.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在最初簽訂《保管合同書》時特意設置了第五條第二款,其目的就是為了使被答辯人在貨物租賃期間內遭遇各種風險(包括自然災害)時,免受經濟損失。
鑒于倉庫所處的地理位置比較低洼的特點,本著為被答辯人切身利益著想的原則,雙方在《保管合同書》第五條第二款明確約定的投保條款,以保證被答辯人在自然災害來臨時免于遭受經濟損失。因此,被告在x年2月1日最初簽約時,就已經盡到了儲存物的風險及保護提示義務。
綜上,答辯人認為,一審判決不但遺漏了案件的主要事實,即被答辯人為了節約企業成本,沒有依據《保管合同書》第五條之約定為存放貨物投保;且在責任分配問題上有失公正,即讓答辯人承擔20%的責任。因此,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即無事實依據又無法律依據,答辯人請求貴院依法改判,判決答辯人對于被答辯人的經濟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辨人:豐貿易有限公司
x年九月三日
2025答辯狀 篇17
答辯人:xx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代理人:張,廣東啟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張某,女,漢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略),身份證(略)
答辯人就張某所訴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x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6x號],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張某因其居住的B棟2單元3A于x2年11月1x日發生嚴重的滲水、漏水而起訴答辯人,認為是答辯人失于管理造成其經濟損失,要求答辯人作出相關賠償。然而答辯人認為本案的事實情況與張某所稱并不一致,適用法律上張某也有所不當,具體理由為:
一、被答辯人張某所稱的損失是由其戶內裝修時改變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從而改變了原有的排水設施及功能而造成的。
x2年11月1x日12:53 分,答辯人值班人員在小區公共區域巡視檢查中發現,張某所居住的B棟2單元3A門口發現有水漬,初步判定水源系從張某家的室內流出,答辯人的物業工作人員立即通知張某,等待張某回來查明原因,張某回家打開門后,答辯人立即組織物業有關工作人員緊急清理室內積水,答辯人的工程人員會同張某現場查看滲水原因,答辯人的工程人員在現場查看時發現,水源系從房屋天花中央空調排風口流出,根據現場流出的水發現有異味,當時判斷這應是污水管道堵塞所造成。而答辯人調閱了張某裝修申報的圖紙發現,張某將原有的陽臺改為廚房,原有廚房改成餐廳,改變了房屋原有結構,為此又私自改動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將空調排水接入污水主管,將污水排放接入雨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混排是導致張某改動后現有廚房污水倒流的主要原因。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x2]第11x號)第五條明確規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也明確有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三)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和廚房的上方……”顯然,張某在裝修過程中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也違反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和《裝修手冊》的相關管理規定與要求。
二、答辯人已盡到告知和維護義務,沒有任何失職的過錯。
張某于x年12月5日向答辯人提出了裝修申請,答辯人對其裝修內容審批時已就裝修明令禁止事項進行書面告知,明確告知業主嚴禁改變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實際上答辯人已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向張某盡了告知義務。并且,x年5月5日張某的《裝修延期申請審批表》里,答辯人再次提醒和書面告知了相關事項。不僅如此,答辯人還積極協助處理本次事故,當時是答辯人的值班人員在小區公共區域巡視檢查中發現張某戶內有水溢出,答辯人還在第一時間以電話形式通知業主,并全程協助業主處理戶內積水及進行事件事故調查。
因此,本案事故的過錯系張某本人所造成,答辯人不存在任何過錯,更不存在民事法律責任的前因后果聯系,答辯人無論從法律上,還是從人情關懷上都履行了協助義務。
三、依照雙方協議和相關法律法規,張某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答辯人與張某雙方簽訂的《裝修進場協議》第十二條明確約定:“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電、損壞他人物品和公共設施、設備的,由責任人或業主負責賠償。”第十五條還約定:“由業主裝修改動房屋結構而造成的房屋開裂、滲漏等后果,由業主負責。”《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賠償;屬于裝飾裝修企業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追償。”
而本案張某裝修期間改變了原有的排水設施及功能在先,導致戶內設施損失,其主要直接責任在于張某,依據上述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其責任應自負。
四、張某應立即恢復戶內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復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排水設施原有功能,停止對該棟全體業主共用管道設施的民事侵權行為。
張某戶內裝修時改變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改動了原有的排水設施及功能,答辯人已嚴格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物業管理服務。但出于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要求和物業管理需要,希望法院能勸誡張某立即恢復戶內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復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排水設施原有用功能,停止對該棟全體業主共用管道設施的民事侵權行為,望法院能主持法律公平與正義。
答辯人:xx市某業管理有限公司
x年七月二十九日
2025答辯狀 篇18
答辯人李(被告人),男,漢族,x年3月18日出生,住x區羊角鎮愛群上高村0008號,現羈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答辯人李(被告人),男,漢族,x年12月28日出生, 住x區羊角鎮愛群上高村0008號,是答辯人李父親。
答辯人周(被告人),女,漢族,x年10月3日出生, 住x區羊角鎮愛群上高村0008號,是答辯人李母親。
被答辯人(原告人)黃,男,漢族,x年6月11日出生,住x區羊角鎮石望天塘村12號。
被答辯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答辯人已經收到,為正視聽,答辯人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對損害的發生亦有重大的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可以減輕答辯人的賠償責任。
如果被答辯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話,讓答辯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則有失失允。因此《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根據事實,被答辯人在本案中有如下重大過錯:
1、被答辯人在文化廣場處挑逗答辯人的同學黃韻玲、鄧紫琴等人;受到答辯人等人勸阻,挑逗未逞后,恃著人多勢眾,出言侮辱答辯人,還放出狠話,揚言答辯人等人如不速速離開,就叫人拿刀來砍他們,這是被答辯人過錯之一。
2、被答辯人打電話叫二十多人持刀來到文化廣場尋找答辯人等人,意欲行兇,故意傷害答辯人等人,這是被答辯人過錯之二。
另根據本案事實可知,答辯人沒有參與毆打被答辯人,又是從犯,在內部責任分擔上,應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四條關于“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的規定,承擔次要于其他同案人的侵權責任。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賠償45104.58元,沒有事實依據,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1、被答辯人主張其所受傷害程度達到9級傷殘,沒有事實依據,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1)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茂南)公(司)鑒(法活)字【x1】1146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參照《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B1 i)九級 3)款規定認定被答辯人已構成九級傷殘屬于適用標準錯誤。《最高人民法院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第1.2款明確規定:“本標準適用于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體損傷殘疾程度的鑒定,屬于工作與職業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殘疾程度的鑒定,不適用本標準。”因此簽定機構依法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的標準進行傷殘鑒定,不應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進行傷殘鑒定。(2)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茂南)公(司)鑒(法活)字【x1】1146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里面沒附有從事此次鑒定的醫師的醫師職業資格證書,那么此次鑒定是否是由具有鑒定資格的醫師做出也就是一個不確定的事實。綜上兩點可知,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茂南)公(司)鑒(法活)字【x1】1146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所出具的認為被答辯人構成九級傷殘的簽定意見是錯誤的。
2、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賠償藥用單據660元整,沒有事實依據,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被答辯人僅提供一張商品銷售清單證明其曾支出此費用,但該清單沒有相關發貨人、復核人、簽收人、收款人簽名,甚至是由哪一間公司出具的也沒有寫明,更不用說在清單上蓋有銷售單位的法人公章了,因此該清單不具有合法性、真實性,不能作為證據采用。
3、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賠償護理費1260元整,沒有事實依據,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1)被答辯人并沒有失去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動等生活自理能力。(2)上述費用發生于被答辯人住院期間,醫院已統一安排護士對被答辯人進行護理,該筆費用已納入醫療費的范圍,不應另列護理費。(3)在治療醫院沒有建議另派護理人員對被答辯人進行護理的前提下,被答辯人親屬親自或雇傭護理人員對被答辯人進行護理,不具有必要性,由此產生的相關護理費用應由被答辯人方自行承擔。(4)就算需要護理,在沒有相關機構出具明確意見的前提下,本案有二位護理人員對被答辯人進行護理,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關于“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的規定。
4、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1350元整,沒有事實依據,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后,因其在醫院治療期間支出的伙食費用超過平時在家的伙食費用,而由加害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賠償的費用。(1)本案中,被答辯人須對其在住院期間伙食費超出平時在家的伙食費及超出部分的合理性進行舉證證明。(2)就算需要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住院伙食補助費的性質可知,只有被答辯人才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要求答辯人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3)換一句話說,陪護人員不是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補助對象,因為需要陪護的話,護理費中自然包含中陪護人員的生活費用;不需要陪護的話,那陪護人員的生活費應由被答辯人方自力承擔。
5、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賠償營養費3000元整,沒有事實依據,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賠償義務人僅應賠償受害人必要的營養費,這意味著營養費的賠償數額應當適當,賠償義務人沒有義務賠償不是受害人必要的營養費。(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根據本案診斷證明書的內容可知,醫療機構僅建議被答辯人注意休息,及時門診,并沒有就被答辯人是否需要補充營養、補充多少出具任何意見。因此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賠償營養費3000元整,于法無據。
6、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賠償交通費x元整,沒有事實依據,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可本案被答辯人沒有提供任何正式票據證明其或相關陪護人員因就醫而付出了交通費,因此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賠償交通費x元整,于法無據。
7、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賠償殘疾賠償金31561元整,沒有事實依據,法院應酌情減少。(1)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茂南)公(司)鑒(法活)字【x1】1146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所出具的認為被答辯人構成九級傷殘的簽定意見是錯誤的,被答辯人所受傷害程度是否達到九級傷殘是一個不確定的事實。(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的調整。”原告人作為一名在讀初中生,根本就沒有收入,就算有收入也是來源于家人,因此就算其部分喪失了勞動能力,但該部分勞動能力的喪失對其實際收入卻沒有產生任何影響,所以人民法院應酌情減少殘疾賠償金的數額。
8、對于后續醫療費用,建議待費用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為妥。(1)診斷證明書并沒有出具證明要求進行后續醫療,因此該費用并不必然發生。(2)就算上述費用發生了,也不必然是30000元整。因此建議后續醫療費用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以減少其中的主觀臆斷成份。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對損害的發生亦有重大的過錯,應當按照過錯相抵原則,酌情減少答辯人應該承擔的賠償數額。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賠償45104.58元,沒有事實依據,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以上意見,建議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采納,并做出公正判決。
此致
茂南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
二○xx年十一月 日
2025答辯狀 篇19
答辯人(一審原告):張(基本情況省略)。
答辯人與上訴人繼承權糾紛一案,已由xx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答辯人現答辯如下:
一、上訴狀所述不符事實,前后矛盾
1、上訴人和答辯人的父親是登記結婚,他們向xx區民政局申請的都是喪偶后的結婚登記,不是申請的補辦結婚登記。發給雙方的結婚證不是補辦結婚的結婚證,而是雙方申請同意在x年x月x日結為夫妻的結婚證。
2、“承諾”是單方的、無效的,卻謊稱為雙方協議。
上訴人所指的“承諾”,只是上訴人一方的,缺少答辯人之父張。上訴人把單方承諾理解為雙方協議,缺乏依據。事實上,按“承諾書”上的日期,現過戶的房子當時還系企業的產權。
上訴人出示的“承諾”有多處作假,上訴人的簽名有涂改、不像自己所簽,簽名處有破損,從上訴人三個字的顏色可以肯定是近段時間所簽。雖“承諾”是一方的要約邀請,但作假還是要提出來。
3、關于“遺囑”的不存在及多處自相矛盾
上訴人在公證處辦理的《繼承權證明書》中證明答辯人之父生前無遺囑,在一審補充答辯中又認為公證不實,應有“遺囑”,但并沒有“遺囑”提交,也沒有公證部門關于有“遺囑”的證明,而將自己簽名的“承諾”作為遺囑,又自辨為是象征性的遺囑,既然是一種法定有男女性別區分的結婚承諾書,又如何能辯解成不需要區分性別,就能完成的遺囑。真是前后左右矛盾,無法自圓其說。
是“承諾”、還是遺囑、還是協議,總要有與之關聯的答辯人之父的簽名才有意義。
二、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提供虛假信息并沒有錯。
上訴人在辦理公證時,謊稱答辯人父親無子女,上訴人為唯一的繼承人,取得公證、房產、媒體等部門的信任,于x年x月將答辯人之父名下的房產過戶,并準備賣給他人。一審法院認定其提供虛假信息并沒有錯。
對于公證部門審查不實,媒體為利益驅動,不客觀、不公正的報道,替行假者撐腰打氣,做假開道,詆毀答辯人及之父親的名譽,欺負一個下崗無業,被人收養,至今不知生身父母是誰的弱女子所造成的傷害,答辯人將依法另行追究責任,討回公道。
三、一審判決在婚姻效力上的認定符合事實并依據了法律
上訴人主張婚姻效力應溯及至x年x月x日的“承諾”日,但并無證據。雖然,曾有做保姆的事實,卻無結婚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證據。更無辦理婚姻登記存在客觀障礙的證據。相反,上訴人依據的“承諾”為上訴人一廂情愿,無答辯人父親的簽名。同時,周邊群眾及答辯人父親的單位證明:雙方為登記結婚,不是補辦結婚登記,只認同x年x月x日以前為保姆關系。答辯人至今沒有看見上訴人在 x年12月29日以前辦理暫住父親家的任何證件。從派出所查實,上訴人是x年x月x號遷來父親家的。上訴人也很清楚,x月x日登記結婚后只是法律上的夫妻,不可能有夫妻之實。因答辯人之父有嚴重的疾病。
四、一審判決在處理財產上的不當與錯誤應當糾正
答辯人父親的遺產有:房屋一套間,現金,母親的個人遺產金項鏈一條、金戒指一枚、金耳環一對、瓷器兩只等。上述財產都有證據證明。判決只對房屋、上訴人承認的現金進行了分割,而對其他財產則予以否認。
計算補償金的方法錯誤,補償應是12452.63元。
五、上訴人再次提出訴訟時效的主張不成立
答辯人之父死后,遺產并未分割,答辯人有繼承權和使用權,答辯人發覺上訴人x年x月過戶的行為侵犯了答辯人的財產權、繼承權后。于同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從知道權利被侵到主張權利的時間不到一個月,完全符合國家法律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
上訴人主張“承諾書上簽字”和“答辯人父親死亡時間”起,計算時效的說法,并不符合本案事實。
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不符合事實,又違法,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張
x年x月x日
2025答辯狀 篇20
答 辯 人: ,男,漢族,生于x年,現住xx市淇濱區,聯系電話。
代理人:賈,國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徐,男,漢族,生于x年 ,現住中原區中原與桐柏交叉口,家庭固定電:,移動電話
因貴院受理的答辯人訴被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答辯人對其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稱,其與妻子一直在鄭東新區CBD商務內環與西七街五行嘉園居住,并據此認為貴院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答辯人認為,這并不符合事實真相。被答辯人這樣掩蓋事實真相,只是為了拖延時間,浪費司法資源,造成訴累。實際上被答辯人一直在中原區居住,貴院對該案件有無可爭辯的管轄權。理由如下:
第一,x年7月15日,答辯人要給被答辯人寄卡,被答辯人提供的地址就是中原區桐柏中原。(見附件1:QQ聊天記錄)
第二,被答辯人結婚時,答辯人曾應邀前來賀喜、幫忙,到過被答辯人的家。當時的婚房就是現在住的中原區中原與桐柏。(見附件2:關于本人來鄭為徐和結婚賀喜的說明)
第三,今年,被答辯人與本案另一被告(其妻陸)在xx市申請了一套經濟適用房,其提供的住址就是xx市中原區。(見附件3:政府披露的經濟適用房申領認購表格)
第四,x年5月31日,答辯人在被答辯人關掉手機躲債找不到被答辯人的情況下,根據結婚時來過這個地點的殘存信息,找到了中原區富田花園,當時被答辯人不在家,但是其父在家,其父承認了被答辯人夫婦一直在此居住。(見附件4:錄音資料及書面整理版。尤其值得注意的有兩點:第一,該錄音中提供了徐某某的固定電話,可以到電信部門核實該電話的安裝地點確實是中原區。第二,去被答辯人家時和離開被答辯人家時走的都是地下車庫步行到其家門口,這一點可以根據錄音資料中的背景和步行所需時間與實地考察相結合去核實,核實后就會發現被答辯人絕不可能住在鄭東新區而是住在中原)
第五,被答辯人聲稱其住在鄭東新區,但是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同時卻沒有提交任何比如房產證、暫住證等可以證明其一直在此居住的證據。原因很簡單,想通過管轄權異議來制造訴累,但又怕承擔制造假證據的法律責任。或者因時間緊迫,先提出管轄權異議爭取時間,再提供假證據證明管轄權異議成立。
鑒于以上情況,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申請管轄權異議所依據的事實根本子虛烏有,為了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和珍惜寶貴的司法資源,建議貴院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仍由貴院審理該案。
此致
xx市中原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2025答辯狀 篇21
答辯人(被告):旭日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 職務:董事長
住所地:xx市xx區知春路x號錦秋國際大廈b座4層
被答辯人(原告):正大興業科貿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建華 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xx市大興區北臧村鎮大臧村大華路西十條3號
因被答辯人正大興業科貿有限責任公司訴答辯人旭日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所謂居間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于x年11月3日收到貴院送達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以及開庭傳票。答辯人認為,本案事實復雜、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爭議巨大,訴訟標的金額也高達2x0余萬元,且案涉《旭日支付密碼產品代理協議書》有偽造簽字、涉嫌合同欺詐的重大嫌疑,答辯人已申請貴院依職權調查取證和對該協議有關人員的簽字進行筆跡鑒定并擬提起反訴請求撤銷該協議,故請求貴院依法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此前答辯人已向貴院提交了《關于請求適用普通程序并延期開庭審理的申請書》,請求請貴院將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并延期開庭審理;為進一步澄清事實,分清是非,答辯人現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因案涉《旭日支付密碼產品代理協議書》被答辯人方代表人簽字有偽造仿冒的重大嫌疑,涉嫌合同欺詐,當事人雙方所謂居間服務關系實際并不存在,答辯人保留提起反訴請求撤銷前述《代理協議書》的權利。
被答辯人在其《起訴狀》中聲稱:被答辯人與答辯人于x年2月24日簽訂《旭日支付密碼產品代理協議書》(以下簡稱“《代理協議書》”);在協議書簽訂后,在被答辯人的努力促成下,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了一系列產品銷售合同。然而事實上,自x3年以來,答辯人就與華夏銀行建立了長期良好的業務關系,兩單位的主要技術及業務負責人一直就旭日支付密碼系統的銷售進行著頻繁的、直接的協商。截至x年2月24日之前,為進一步拓展與華夏銀行的業務、為后期的銷售奠定基礎,應其要求,答辯人向該行贈送了3套價值210余萬元的支付密碼后臺核驗系統,并交付了xx00臺價值500余萬元的ci-x00支付密碼器。上述供貨事實甚至在被答辯人自身提供的證據中也得到了證實:落款日期從x5年12月12日到x年2月23日的11張《支付密碼器簽收單》均證明早在x年2月24日前述《代理協議書》簽訂之前答辯人就已經與華夏銀行供貨建立了供貨合同關系。在此過程中答辯人并未得到任何外力的幫助,被答辯人所稱的“在被答辯人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了一系列產品銷售合同顯屬與事實不符。
值得強調的是,答辯人完全不需要早在x3年就已與華夏銀行建立供貨關系之后還再與被答辯人簽訂所謂的“居間服務協議”來達到營銷目的,案涉《代理協議書》不過是答辯人的業務經理鄭芳為達到個人牟利之目的與他人內外串通、蒙騙公司的結果。種種跡象表明,鄭芳為獲取私利,虛構了公司需要被答辯人合作才能與華夏銀行簽訂合同的假象,聲稱被答辯人法定代表人趙建華與中國華遠國際金融公司(ifc)的代表楊書琴女士熟悉,可以經由與華夏銀行有著良好關系的楊書琴女士為答辯人提供居間服務,甚至提出由楊書琴女士作為被答辯人代表人在前述《代理協議書》上簽了字。然而,不久之后答辯人即得知楊書琴女士所在的中國華遠國際金融公司(ifc)過去為華夏銀行的合作方,x5年3月成為華夏銀行的股東,楊書琴女士作為中國華遠國際金融公司(ifc)新聞負責人是不可能以被答辯人代表人的身份參與其與華夏銀行的商業活動并為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的貿易往來提供媒介服務的,更不可能作為被答辯人方代表在前述《代理協議書》上簽字。因該筆跡與答辯人業務經理鄭芳筆跡極為相似,答辯人高度懷疑該簽名實為鄭芳仿冒所為。此前答辯人曾找鄭芳談話并指出該協議書的疑點所在,要求鄭芳轉告被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趙建華廢除該涉嫌偽造的協議,鄭芳對此不置可否,并進而離職下落不明,有關責任追究問題目前正在進行當中。答辯人已就此向貴院提交《調查取證申請書》和《筆跡鑒定申請書》,請求貴院依法向楊書琴女士調查取證,以核實被答辯人提交的《代理協議書》中乙方代表簽名“楊書琴”三字是否系楊書琴女士所書,以及請求貴院鑒定該“楊書琴”三字是否系答辯人業務人員鄭芳仿冒。
因此,案涉《代理協議書》存在嚴重的合同欺詐嫌疑,當事人雙方所謂居間服務關系事實上并不存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此,答辯人作為受損害方有權據此主張撤銷該協議;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個別業務人員為謀取私利串通虛擬的該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答辯人擬向貴院提起反訴以撤銷該協議,被答辯人以此即將喪失效力的合同主張所謂的銷售傭金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二、基于上述分析,案涉《代理協議書》純屬答辯人個別業務人員為牟取私利而與被答辯人的一份虛假合同,該合同事實上不可能也沒有履行;即使拋開該協議的有效性不談,被答辯人也沒有履行約定的合同義務,無權要求獲得所謂的銷售傭金,懇請法庭查清事實并裁定駁回被答辯人起訴或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被答辯人在其《起訴狀》中聲稱:“原告幫助被告旭日公司向華夏銀行銷售產品累計ci-x00 23000臺,ci-x10 2x0臺,cp-100 1x臺。截至目前,華夏銀行已經累計向被告給付貨款xx20x00元。根據原、被告所簽訂的協議書第六條的規定,被告應當給付原告傭金累計達2x0萬元。” 顯而易見,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
首先,如前所述,早在x年2月24日《代理協議書》簽訂之前答辯人就已經與華夏銀行建立了供貨合同關系,被答辯人所稱的“在原告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了一系列產品銷售合同顯屬與事實不符。
其次,作為《代理協議書》有機組成部分的附件二《甲乙雙方應履行的日常義務》明確規定:“乙方應及時向甲方通報其在代理銷售區域內的活動、市場情況以及競爭狀況”、“除節假日外,乙方須于每周五前見乙方在本周內有關‘產品’的活動以文字形式傳真給甲方市場部”,該附件與《代理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迄今為止,答辯人從未收到乙方的所謂通報或書面報告;基于前述分析,案涉《代理協議書》純屬答辯人個別業務人員為牟取私利而與被答辯人虛擬的一份合同,該合同事實上不可能也沒有履行,乙方也從未履行過所謂通報或書面報告義務,只有履行這些義務才能證明其為答辯人提供了居間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很顯然,《代理協議書》并未就上述日常義務與答辯人給付傭金約定履行先后順序,因此,在被答辯人也沒有完全履行義務的情況下,答辯人有權拒絕向其支付所謂的銷售傭金,懇請法庭依法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或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三、退而言之,即使認定該《代理協議書》能夠成立,被答辯人現在起訴也屬于過早地主張權利,并且夸大了需要向其支付傭金的銷售產品數額和產品結算金額,其《起訴狀》中所稱的多處內容與事實不符,請求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裁定駁回其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被答辯人在其《起訴狀》中聲稱:“原告幫助被告旭日公司向華夏銀行銷售產品累計ci-x00 23000臺,ci-x10 2x0臺,cp-100 1x臺。截至目前,華夏銀行已經累計向被告給付貨款xx20x00元。根據原、被告所簽訂的協議書第六條的規定,被告應當給付原告傭金累計達2x0萬元。”答辯人認為,即使認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的《代理協議書》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該協議及其附件,被答辯人可以從答辯人處獲取傭金的前提,也必須是促成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產品銷售合同,支付傭金僅限于華夏銀行向答辯人直接“定購”或“發出定單”,而自x年2月24日該協議簽訂以來,答辯人只與華夏銀行簽訂了5000臺支付密碼銷售的協議,價值 x萬元,遠非原告在其起訴狀中聲稱的23000臺,故涉及支付傭金的僅有5000臺密碼器。其次,《代理協議書》第六條關于傭金的計算方式約定:“傭金=(銀行最終結算單價-旭日結算單價)實際發貨數量收款期參數”即傭金的支付以銀行最終結算價(即答辯人與華夏銀行交易價)不低于旭日結算價為前提,但事實上,銀行最終結算價400元/臺低于《代理協議書》第六條規定的旭日結算價435元。因此,即使該《代理協議書》為有效合同,依照雙方約定,答辯人需要支付的傭金數額為零 ,被答辯人還是無權向答辯人要求支付傭金,答辯人并未有任何違約行為。
同時,即使認定該《代理協議書》能夠成立,答辯人現在向被答辯人起訴要求支付傭金也是過早的行使了合同權利。查案涉《代理協議書》第七條第二款對雙方傭金結算方式有明確約定:“甲方同意在收到客戶每次定單所支付之全部結算貨款后 10個工作日內依照本協議第六條之規定支付乙方傭金。”也就是說,被答辯人只有在答辯人收到每次定單的全部結算貨款之后才能向答辯人主張支付傭金的權利。而在答辯人與華夏銀行于x年4月簽訂的《華夏銀行電子支付密碼器項目、設備合同》第五條第三款明確規定:“設備安裝調試合格后,甲方支付x0%貨款;設備運行到30日內無故障,支付1x%貨款;在設備保質期內雙方協定根據合同執行情況支付合同的尾款,即3%貨款。”又該合同第八條第一款約定:“乙方對所提供產品免費保修3年及終身維護。保修起始日期以安裝驗收報告日期為準。”也就是說,答辯人對設備的保質期為3年;按該合同中關于付款方式的約定,答辯人要在安裝驗收后3年才能就該次定單收回全部結算貨款,在答辯人收回該次訂單的全部結算貨款后十天內才應向被答辯人支付該次訂單的傭金。而該合同不過剛履行幾個月,離3年的保質期限還相距甚遠,答辯人也要等待2年多才能收回全部的結算貨款。根據《代理協議書》雙方關于傭金結算方式的約定,被答辯人無權在答辯 人收回全部結算貨款之前主張結算該次定單的傭金。因此,被答辯人提起本次訴訟之舉是過早的行使其合同權利,被答辯人有權拒絕履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請求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裁定駁回其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案涉《旭日產品代理協議書》因有偽造他人簽字、涉嫌合同欺詐的重大嫌疑而成為可撤銷的合同,被答辯人依據該協議主張所謂的傭金和違約責任是不能成立的。事實上當事人雙方之間所謂的居間服務關系并不存,在該協議不可能也沒有實際履行。即使該協議能夠成立,現在起訴也屬于過早地主張權利,此舉與雙方達成的《旭日產品代理協議書》關于答辯人收回全部結算貨款才向被答辯人結算傭金的約定明顯不符;且被答辯人隨意夸大銷售產品的數額和結算貨款,并在此基礎上索要巨額傭金,是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答辯人保留對其提起反訴的權利。答辯人特具上述意見,請求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旭日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x年11月15日
2025答辯狀 篇22
答辯人:勞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北海市海城區路匯宇廣場小區X棟X號。聯系方式:委托代理人曾鏡同手機轉。
就原告董、董訴被告勞X、南寧市工程管理處、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支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被告勞偉特作如下答辯:
一、原告與死者董燁X之間是什么身份關系?請人民法院予以查實,以便準確確定交通事故的賠償權利人,不使本案判決出現失誤。
二、對死者家屬提出的、有事實根據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賠償請求,被告愿意承擔。對董燁X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深表痛心。
三、被告駕駛桂E036號小轎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已委托鄧毓X向董支付了50000元賠償款,之后在董燁X的喪葬會上又委托鄧毓X支付了20xx元慰問金。人民法院在計核被告的賠償數額時,應從中扣減被告已支付的款項。
四、被告與董燁X發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董燁X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公安交警支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也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公安交警大隊和支隊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復核時,四次召開了有新聞媒體、安監局、檢察院、公安廳交警總隊等單位人員參加的聽證會,其認定結果和復核結論都是經過認真調查、慎重考慮后才作出的,故,被告認為,本案應當并且只能以事故同等責任作為計核賠償數額的依據,原告將賠償數額與事故同等責任割裂,撇開事故同等責任的認定來談賠償,要求被告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因為“董燁X橫過道路沒有行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也未在確認安全后通過,其交通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關于‘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之規定。”
1、關于機動車與行人各行其道的問題。事故發生路段,有標志標線、綠化隔離帶,明顯標志為機動車專用車道。被告駕駛車輛在機動車專用車道內行駛,董燁X卻沒有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也沒有在確認安全后通過,其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為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一方行其道,另一方卻不行其道,而且也沒有在確認安全后通過,過錯在誰?顯然,董燁X的行為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關于董燁X突然飛跑穿越機動車道的問題。事故發生臨近中午,是交通繁忙時段,被告駕駛車輛在民族大道由西向東,在三條車道中最靠中心綠化隔離帶的機動車道內行駛。董燁X自右向左(由南向北)飛跑穿越有車輛前行的右邊兩條機動車道,其忽視自身安全,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也未能給機動車駕駛員任何采取安全措施的時間。
3、關于機動車制動的問題。被告駕駛的車輛20xx年3月份通過年檢,證照齊全,其駕駛年檢合格的車輛上路并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事故發生后的車檢,并不代表事故前的車輛不合格。而且,對于未能給駕駛員反應時間的飛越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為,即使制動平衡合格也同樣難以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所以,機動車制動問題在本事故中其實不應作為事故形成的原因。
4、關于機動車超速行駛的問題。按照交通事故認定原則中的因果關系原則的檢驗方法所推定,如無行人突然飛越橫穿機動車道,機動車有無超速行駛,都不會發生交通事故;如有行人突然飛越橫穿機動車道,即使機動車不超速同樣會存在發生事故的危險。故機動車超速行駛并非造成本事故的必然原因,行人突然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為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必然原因。
5、關于監護人失責的問題。董燁X為未成年人,每天上學、放學,來回橫穿民族大道左右(南北)6個車道,這本身就是很危險的事。小孩的監護人,對潛在的交通危險未知未覺,未加強教育、引導,這也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內在因素之一。
五、被告認為,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和《中國保監會關于調整交強險責任額的公告》之規定,被告只應支付賠償權利人死亡賠償金282920元、喪葬費12828元、差旅費(數額以合法有據且與相應的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為準)三項合計總額的一半和10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并且,被告已支付的50000元和因被告購買交強險而獲得保險公司支付的110000元都應計入被告的賠償數額內。
六、被告認為,自己亦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發生交通事故后,被告所駕車輛損壞,修車費用花了7000千多元,自己在事故現場被打傷,事后到交警部門配合調查時又被打傷,這在媒體報道和公安派出所都是有據可查的。
請人民法院公正審理,依法判決。
此致
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被告):
年 月 日
2025答辯狀 篇23
答辯人,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
被答辯人,女,*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
因被答辯人訴我離婚糾紛一案,現依法答辯如下:
一、我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答辯人訴稱與我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不是事實,請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訟請求。
原告訴狀中稱雙方性格不和,無共同語言,我對被答辯人及孩子不關心,不是事實。我與被答辯人是經過充分了解,慎重考慮后,自愿結婚登記的,婚后雙方一直和睦 相處,相親相愛,在生活上相互關心,精神上相互鼓勵,夫妻感情一直非常好。為了養家糊口,我努力在外打工掙錢,打工的收入也一直交給被答辯人保管。我父母 與被答辯人相處也非常的好,從沒有要求被答辯人干過農活,被答辯人對我父母也非常尊重,家庭關系也一直非常和睦。特別是x年2月兒子出生以后,雙方有了感情的結晶,我們的家庭生活更加和睦、美滿。
原告說分居半年多不是事實。我們并沒有分居,我是為了生活,于今年春節后,外出打工,打工期間也經常回家。
我與被告是經過充分了解后自愿登記結婚,婚后已經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并育有子女。對于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訴訟請求,經過深思熟慮,為了不至于草率離婚,留有遺憾,也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我堅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訟請求。
二、希望被答辯人能夠審慎處理我們的婚姻關系,并撤回離婚的訴訟請求,共同創造美好的生活。
我與被答辯人有著深厚的感情基礎,希望被答辯人考慮到我們的夫妻感情,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審慎處理我們的婚姻關系。
我知道被答辯人學歷比較高,個性格好強,很有上進心,現在孩子也比較小,我長期在外打工,不能像長期相守的夫妻那樣,對被答辯人及孩子進行關心及照顧。我作為丈夫及父親,也希望能與妻子與孩子能朝夕相處,但是為了生活,作為家庭的經濟支柱,我必須要負擔起自己應承擔的責任,外出打工也只是權宜之計,不得以而 為之。
我知道,我與被答辯人現在的感情已出現危機,我愿意以最大的誠意,來挽回我們的婚姻。如果被答辯人對我有不滿意的地方,或者生活有不順心、不如意的地方,我們可以最大程度的進行溝通,我完全可以為了被答辯人及兒子,盡最大努力的完善自己,提高自己的。
如果被答辯人愿意隨我一起外出打拼,我們可以一起在外地創業,在外面找到一條適合我們發展的人生道路。如果被答辯人認為我在外打工,不利于照顧家庭和兒子, 我也可以回到家里,一邊照顧家庭,一邊在家鄉創業。我與被答辯人都是有文化、有知識的,并且還都很年輕,我相信如果我們共同努力,一定會改變現狀,過上我 們向往的幸福生活。
我一直對我們的以后的美好生活充滿希望,希望被答辯人能回心轉意,一如既往的理解我、支持我,共同去維護好我們的家庭,給孩子創造一個輕松、良好的健康成長生活環境,撤回離婚的訴訟請求。
綜上,我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雖然目前婚姻出現了危機,但是我愿意以最大的努力,挽救我們的婚姻,希望法庭能夠多做調解工作,使我們能重歸于好。如果調解不成,也希望法庭能給我們一個重歸于好的機會,依法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訟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辯護人:
xx年xx月xx日
相關知識
起訴離婚需具備哪些條件
一、法院起訴離婚程序的起訴階段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
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②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二、法院起訴離婚程序的審理階段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三、法院起訴離婚程序的判決階段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以上三個階段是法院起訴離婚程序中的必經階段。
四、單方離婚即同過訴訟手段進行離婚,其程序為以下八個步驟: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2025答辯狀 篇24
答 辯 人:廖某某,男,19xx年X月11日生,漢族,住賀州市新城六區號。
答 辯 人:黎某某,女,19xx年X月21日生,漢族,廣西XX縣人,住賀州市新城六區號。
被答辯人:李某某,男,19xx年X月8日生,漢族,廣西XX市人,住XX市路50號。
答辯人廖某某、黎某某因李某某訴廖某某、黎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只是曾是答辯人位于賀州市路號房屋的住客,答辯人并不認識被答辯人,被答辯人承租賀州市路號房屋五樓一個單房是通過答辯人朋友何XX辦理的(證據1)。被答辯人居住賀州市路號房屋五樓期間,答辯人正在忙于XX縣的化妝品店經營。
被答辯人在本案中向法庭提供的《借條》需從答辯人的房屋發生入室盜竊(已向建中派出所報案并由公安機關立案)說起。
大約在x年8月初,租住答辯人賀州市路號房屋6樓的何電話告知答辯人住處鑰匙弄丟了。答辯人從XX縣趕回賀州后發現,屋內被翻了個底朝天,答辯人的相關證件:包括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個人相片、答辯人于x年6月向蓮塘信用社貸款的個人借款合同及房產抵押材料等一些個人重要資料全被盜走。對通過房產抵押向蓮塘信用社貸款的事實,答辯人手頭持有的《安貸寶意外傷害保險投保授權委托書》(證據6)可以證實。答辯人向蓮塘信用社貸款時,簽有《個人借款合同》和用賀州市路號房屋作抵押的《廣西農村信用社借款抵(質)押承諾書》(已被盜走)。
答辯人的報案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將被答辯人李某某列為重點對象并決定對其采取了強制措施。同時,答辯人前往賀州市房產管理局查詢,發現答辯人的賀州市路號房產再次被抵押。對此,答辯人向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賀八行初字第47號],請求撤銷房產抵押登記,該案經一審、二審審理,法院撤銷了賀州市房產管理局對賀州市路號房產的抵押登記行為(證據2)。在行政訴訟案中,第三人提供了有關證據材料。這些材料有:《房屋抵押協議》(證據3)、被答辯人向公安機關提供的《關于廖某某借本人現金人民幣叁拾捌萬元整抵押房產證、土地證一事的情況說明》(簡稱《情況說明,證據5》和本案中出現的借條。這些證據都與本案有直接關系,卻都是虛假的,到處都存在與基本事實不符的“硬傷”。主要有:
1、《房屋抵押協議》簽訂于 x年5月23日,稱抵押借款方為“賀州市星光硅業有限公司職工”。此時,答辯人廖某某早在x年就自己經營化妝品店,既不是賀州市星光硅業有限公司職工,也不是臨江地產公司員工(《情況說明》提到答辯人廖某某是臨江地產公司房產主任)。
《房屋抵押協議》開頭的抵押借款方(乙方)的身份證號碼與落款時中的乙方身份證號碼竟然不同。首先,假若答辯人廖某某向被答辯人真是借款38萬元,被答辯人不會連證件號碼前后矛盾都不管,并且連這樣基本的錯誤都允許發生。其次,答辯人廖某某已于x年4月14日取得第二代身份證(證據4),號碼為45010419xxX0334,被答辯人不會傻到連原件都不查看。
3、偽造的《借條》。主要的漏洞有:
①《借條》上顯示借款高達人民幣380000元,《借條》顯示內容卻不足100字,且將最重要的還款日期打印錯誤,然后用手改寫,明顯欠缺嚴謹。請問如果真是放貸,放貸人會同意嗎?
②就現有《借條》復印件所顯示字跡的顏色深淺和字號來看:a《借條》正文字跡與承諾人處的字跡深淺明顯不一樣;b《借條》正文字號與承諾人處的字號也不一樣,而《借條》中“特立此據”位置還低于“承諾人(公章)、承諾人法人代表(簽章)”內容,表明這兩段字的行間距是不一樣的,如果確實是用電腦排版,這種排版是很難的。對于答辯人來說,這種排版方式也是沒有必要的。所以說,從整體上來分析,這《借條》不是通過電腦一次性打印出來的。
③通常民間私人借貸,借條上落款應當是借款人才對,借條上僅出現“承諾人(公章)、承諾人法人代表(簽章)”的字樣,也是不可想象的。
而答辯人正好有證據可以推斷被答辯人是如何拼湊假《借條》的。x年6月,答辯人通過房產抵押方式向賀州市蓮塘信用社貸款,向蓮塘信用社出具了《廣西農村信用社借款抵(質)押承諾書》[簡稱承諾書,因出具的承諾書被盜走,提供空白的《廣西農村信用社借款抵(質)押承諾書》(證據7)],該材料中有答辯人夫婦倆的簽字。被答辯人提供的借條正好利用了有答辯人夫婦倆簽字的《承諾書》,被答辯人要么是在舊的承諾書中空白處直接用電腦打印借條的內容,要么是將假借條正文內容和承諾書中的落款拼在一起復印,拼出假的《借條》。
4、《情況說明》也存在著相互矛盾的地方。《情況說明》第2頁第10行稱:“房屋抵押的事千萬不要告訴他老婆(黎某某)和其他人知道”,但在《借條》中卻是表述為“經抵押房產借到李某某……”,借條卻是有黎某某的簽字。這又是一個可笑的謊言。
綜上,我們可以確認被答辯人提供的《借條》是徹頭徹尾的偽造。為此,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答辯人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之訴訟請求。
此致
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 月 日
更多知識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5~32條對民間借貸的利息問題給予了明確規定。審判實踐中適用上述規定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一、第25條規定的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約定利息不明的處理問題
1.利息有無約定及明確與否屬于事實認定問題。
首先,對于“未約定利息”情形須符合兩個條件:其一,借貸雙方對于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實有爭議;其二,借貸雙方都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在約定不明狀態時,雖然有“約定”二字,但如果對于利息是否有約定難以形成優勢證據,其實質仍是一種無利息約定的狀態。
其次,借貸雙方在書面證據中可能并沒有利息、利率的明確約定,但當事人發生爭議訴至法院后,往往出借人會有口頭約定利率、利息的主張。即借貸雙方對利息沒有書面證據證明或者約定不明確情況下,出借人主張有利息約定,借款人抗辯沒有利息約定,應根據《合同法》的實體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的程序規定,按照高度蓋然性原則對利息約定事實進行查明。
我國《合同法》第197條規定,“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即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非金融機構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民間借貸,原則上要求以書面形式訂立,作為借款合同重要內容的利息應該有書面記載,考慮到自然人之間的私人借款,不少是數額較少、時間較短的臨時性借用,并且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存在比較熟悉的關系,不一定都采取書面的形式,可以由出借人與借款人以其他形式加以約定。
對于口頭利息的約定,其效力如何看待?
一方面,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另一方面,《合同法》第197條并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視作帶有指引性質的管理性規定,即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如借貸雙方對于利息有口頭約定的,法律也認可其合法性。
口頭約定利息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借貸雙方對于口頭約定的利息均予認可,并對于口頭約定的利率無爭議。
第二種情形,借貸雙方中的一方承認有口頭約定的利息,另一方予以否認。
第三種情形,借貸雙方對于有利息約定事實予以承認,但在利率高低上存在分歧。
第一種情形比較簡單,不屬于本條規定適用的情形,應適用司法解釋規定的關于利息、利率的一般原則處理。
第二種情形又可分為兩種情況進行處理,關鍵是雙方能否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如果主張有利息約定的一方能提供證據,則應當認為雙方是有利息約定的,如果對于利率約定難以查清,視為“利息約定不明”情形,按照本條解釋規定,如果雙方均為自然人的,利息約定不明時,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僅有一方是自然人或者雙方均為非金融機構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結合借款合同內容、并根據當地或當時人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如果主張無利息一方能夠提供無利息約定的證據或主張有利息一方不能提供有力證據.則債權人要承擔不利后果,視為“未約定利息”。
第三種情形屬于“利息約定不明”情形,借貸雙方對于有利息約定是實在存在的,但對于利率高低雙方各執一詞,根據本條解釋規定進行處理。
2.借期內的限定,未約定利息,但可以支持逾期利息。
所以,本條解釋的限定范圍是“借期內利息”,即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借期內利息或者借期內利息約定不明的處理。但對于逾期利息不因借期內沒有約定利息或利息約定不明一律不予支持,按照何種利率標準支持,應結合其他法律和本解釋其他條款規定理解。
《民法通則意見》第123條規定,“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準許。”所以,即便是借期內沒有約定利息的無償借款,如果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后,已經構成遲延履行的,借款人應承擔遲延履行的責任。
法律規定將遲延履行的損失,以利息的方式加以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規定,“當事人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依法予以支持。”本解釋也規定,如果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沒有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張自借款逾期之日由借款人歸還資金占用期間利息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第26條規范的司法保護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的問題
1.年利率24%以下之民間借貸利率可申請司法強制執行。
利率在24%以下的民間借貸,其利息應受法律強制力之保障。
2.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認定為無效。
市場具有盲目性、自發性、滯后性的弊端,若完全實行利率自由化,則會導致放貸者為獲得自身最大利益不斷提高民間借貸之利率,從而不利于資金在金融市場內的優化配置和民間借貸市場的長遠發展。因而,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對民間借貸利率上限進行一定的限制。這種限制在私法上的通常做法就是將高于上限的利率約定認定為無效,超過上限的給付的利息應當作為不當得利返還債務人。
3.年利率24%~36%的民間借貸利率擁有債權保持力但無執行力。
債權的效力,從原理上觀察,具有請求力、執行力和保持力。具體到民間借貸問題上,一旦借貸行為完成,利息也隨即以法定孳息的形式而成為債權之一部分。我們主張,對于年利率24%~360/0之間的民間借貸利息應認定為自然之債,具體處理方案是:24%~36%之間的債權并無請求力,但約定也并非無效,只是當債權人請求給付時,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債權人并不得通過訴訟強制債務人履行而已。假如債務人任意給付,且債權人受領時,法院亦不得認定為不當得利。換言之,應享有債權之保持力,但不享有債權之執行力。
2025答辯狀 篇25
答辯人:紙箱包裝有限公司
地址:xx縣東新鄉小洲村委會胡家村
法定代表人:黃, 聯系電話:1x8
委托代理人:萬,xx市為民法律服務所 法律工作者。
因東光縣鑫宇紙箱機械廠(以下簡稱東光廠)訴答辯人加工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依法答辯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糾紛”而是“買賣合同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51條、252條之規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設備、和勞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將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而東光廠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寫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圖紙、驗收標準等事項,東光廠提供的所謂“定作成品”實際上是東光廠自己生產的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0條之規定,東光廠與席泉林簽訂的是《買賣合同》,他們之間發生糾紛的案由應定為“買賣合同糾紛”。
二、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只能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縱觀本案東光廠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條,上面沒有答辯人的公章,也沒有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所以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但由于東光廠與席泉林買賣的設備最終是答辯人使用,故答辯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與本案的訴訟。
三、東光廠提供的產品夸大宣傳,是不合格產品,不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標準。
首先,東光廠只不過是東光縣的一個個體工商戶,但他在企業介紹時宣傳是河北省東光縣鑫宇紙箱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號稱“重質量、講信譽”,卻連一個完整的企業產品標準都沒有。
其次,像東光廠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紙板水性印刷輪轉模切開槽機、圓壓圓模切機、薄刀分紙機、網紋線等產品,根本達不到質量標準要求。產品既沒有出廠合格證,也沒有使用說明書,產品也沒有安裝調試,人員培訓更沒有。
最后,答辯人聲明,保留向東光廠追償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對答辯人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使用的雖然是東光廠的產品,但是與席泉林簽訂的《買賣協議》,與東光廠無關,答辯人付款也是付給席泉林的,況且款項已基本付清。席泉林所寫的欠條應由其個人承擔,東光廠應承擔其生產的產品售后服務的責任。懇請法院查明事實,駁回東光廠對答辯人的訴請!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紙箱包裝有限公司
二0xx年七月二十七日
2025答辯狀 篇26
答辯人:xx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區工業園x第x棟x。法定代表人:華。
被答辯人:袁,女,漢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縣xx鄉xx村組。
被答辯人:張,女,漢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縣xx鄉xx村組。
被答辯人:張,男,漢族,xx年x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縣xx鄉xx村組。
答辯人現就袁、張、張訴蔣、xx有限公司及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請求的死亡賠償金及被撫養人生活費不應適用城鎮居民賠償標準,而應當按照農村戶口標準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常居住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x5民一他字25號)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在《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受害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的工傷及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
首先,本案中死者張為農村戶口,并沒有證據證明其在xx地區居住滿一年以上。
被答辯人在本案中提交xx市xx鎮xx村xx人服務管理站出具的《證明》擬證明張于x0年起便居住在xx地區,但答辯人對此不予認可,且該《證明》不具有權威性及證明力。因為暫住人口信息是統一由公安機關管理,死者張居住證明應以xx地區的公安機關出具的為準。而本案中被答辯人并沒有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死者張在事故發生時有在xx地區居住滿一年的證據。且答辯人根據張身份信息在xx市社會保障局網查詢其“個人參保資料查詢”顯示,死者張是從x3年6月開始連續在xx地區繳納工傷保險,截止至事故發生時其實際繳納工傷保險月數不足10個月,其在居住不滿一年。
其次,被答辯人在本案中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事故發生時死者張在xx地區有固定的工作及收入。
綜上,死者張不滿足事故發生前在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工作及收入,不符合按城鎮居民賠償標準計算的條件,因此應當按照農村居民戶口的賠償標準確定本案的死亡賠償金及被撫養人生活費。
二、被答辯人在本案中請求的交通費用以及住宿費用不合理。
1、對交通費用的異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從被答辯人所提供車費票據來看,大部分出租車票都是河南的,其既不能證明是花費了7071.5元的交通費,也不能證明是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另外,根據被答辯人提交的火車票發現,乘車人黎、黃等非死者張親屬,與本案沒有關聯,對該兩人產生的交通費用不應支持。
2、對住宿費用的異議。
根據《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死者張于x4年3月12日發生事故后被送往xx市xx醫院,經搶救無效當日已被宣布死亡,無須到外地治療,因此不可能實際產生外地治療的住宿費。同時被答辯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相關的正式票據證明實際產生的住宿費用4500元,因此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該項請求不合理。
綜上,被答辯人在本案中提交的部分火車票與本案無關、交通費用和住宿費用與本案事實不符,住宿費用未能提交正式票據證明,因此被答辯人提出的交通費7071.5元、住宿費4500元訴訟請求明顯不合理,答辯人懇請貴院查明事實,駁回訴訟請求。
三、被答辯人請求的誤工費過高,且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誤工損失。
四、答辯人已于x4年4月2日向被答辯人墊付28000元喪葬費,該費用應在答辯人承擔責任的范圍內予以扣減。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在本案中提交的居住證明及社保卡不能證明死者張事發時在xx地區連續居住一年并有固定工作及收入的事實,因此不應按照城鎮居民戶口的賠償標準確定本案的死亡賠償金及被撫養人生活費,應該適用農村居民戶口的賠償標準;同時被答辯人請求賠償的交通費用及住宿費用明顯不合理;答辯人懇請貴院查明本案事實,對于不合理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依照法律作出公正的判決。
此致
xx市xx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年x月xx日
2025答辯狀 篇27
答辯人,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
被答辯人,女,*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
因被答辯人訴我離婚糾紛一案,現依法答辯如下:
一、我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答辯人訴稱與我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不是事實,請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訟請求。
原告訴狀中稱雙方性格不和,無共同語言,我對被答辯人及孩子不關心,不是事實。我與被答辯人是經過充分了解,慎重考慮后,自愿結婚登記的,婚后雙方一直和睦相處,相親相愛,在生活上相互關心,精神上相互鼓勵,夫妻感情一直非常好。為了養家糊口,我努力在外打工掙錢,打工的收入也一直交給被答辯人保管。我父母與被答辯人相處也非常的好,從沒有要求被答辯人干過農活,被答辯人對我父母也非常尊重,家庭關系也一直非常和睦。特別是20xx年2月兒子出生以后,雙方有了感情的結晶,我們的家庭生活更加和睦、美滿。
原告說分居半年多不是事實。我們并沒有分居,我是為了生活,于今年春節后,外出打工,打工期間也經常回家。
我與被告是經過充分了解后自愿登記結婚,婚后已經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并育有子女。對于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訴訟請求,經過深思熟慮,為了不至于草率離婚,留有遺憾,也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我堅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訟請求。
二、希望被答辯人能夠審慎處理我們的婚姻關系,并撤回離婚的訴訟請求,共同創造美好的生活。
我與被答辯人有著深厚的感情基礎,希望被答辯人考慮到我們的夫妻感情,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審慎處理我們的婚姻關系。
我知道被答辯人學歷比較高,個性格好強,很有上進心,現在孩子也比較小,我長期在外打工,不能像長期相守的夫妻那樣,對被答辯人及孩子進行關心及照顧。我作為丈夫及父親,也希望能與妻子與孩子能朝夕相處,但是為了生活,作為家庭的經濟支柱,我必須要負擔起自己應承擔的責任,外出打工也只是權宜之計,不得以而為之。
我知道,我與被答辯人現在的感情已出現危機,我愿意以最大的誠意,來挽回我們的婚姻。如果被答辯人對我有不滿意的地方,或者生活有不順心、不如意的地方,我們可以最大程度的進行溝通,我完全可以為了被答辯人及兒子,盡最大努力的完善自己,提高自己的。
如果被答辯人愿意隨我一起外出打拼,我們可以一起在外地創業,在外面找到一條適合我們發展的人生道路。如果被答辯人認為我在外打工,不利于照顧家庭和兒子,我也可以回到家里,一邊照顧家庭,一邊在家鄉創業。我與被答辯人都是有文化、有知識的,并且還都很年輕,我相信如果我們共同努力,一定會改變現狀,過上我們向往的幸福生活。
我一直對我們的以后的美好生活充滿希望,希望被答辯人能回心轉意,一如既往的理解我、支持我,共同去維護好我們的家庭,給孩子創造一個輕松、良好的健康成長生活環境,撤回離婚的訴訟請求。
綜上,我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雖然目前婚姻出現了危機,但是我愿意以最大的努力,挽救我們的婚姻,希望法庭能夠多做調解工作,使我們能重歸于好。如果調解不成,也希望法庭能給我們一個重歸于好的機會,依法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訟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
2025答辯狀 篇28
答辯人:xx市xx區地質礦產局
地 址:xx市路10號
電 話:
負責人:楊 (該局局長)
因梁訴我局行政處罰及行政損害賠償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關于行政處罰事宜,我局請求法院維持我局對梁作出的韶湞地礦罰字[]第007號《地礦行政處罰決定書》。理由如下:
1、本局對梁實施行政處罰,所依據的事實是清楚的。
本案中,原告梁對所運輸煤炭說不清具體合法來源,因此,我局認定,原告屬未取得采礦許可證而擅自進行采礦,故認定事實是清楚的。
2、我局對梁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①主體合法,根據《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我局為適合的執法主體。
②我局對梁實施行政處罰是根據《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之規定,且并未超出合理的處罰范圍與幅度。
3、我局對梁實施行政處罰程序合法,表現為:
①我局在對梁實施行政處罰之前,已經告知了梁擬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且并未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這一點從我局對其所作的兩份調查筆錄可看出來,所以不存在原告所稱的我局違法《行政處罰法》第41、31、32條規定的問題。
②我局在對梁實施處罰前,已口頭告知其有申請聽證的權利,但原告未行使該權利,所以我局并未違反《行政處罰法》第42條之規定。
二、關于原告請求判令我局返還原告1萬元問題。
原告的這一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因我局屬依法對原告實施行政處罰,所以原告要求我局返還其人民幣1萬元無法律依據。
三、關于原告請求我局賠償其銀行利息及x年3月22日至4月15日共25天的車輛停運損失人民幣15000元問題。
原告的這兩項依法應予以駁回。其一。實行國家賠償的前提條件是賠償義務機關已被依法確認為違法,而本案中我局是依法執行公務,依法對梁實施行政處罰,所以不是賠償義務機關;其二,原告提起行政賠償的程序不合法,違反《國家賠償法》第12、13條等條文的規定。所以原告的這兩項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
四、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發生的背景是在我國各地大力貫徹中央指示精神,著力整頓亂開亂采礦產資源行為的非常時間,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原告的行為已涉嫌觸犯我國刑律第343條的相關規定,在此,我局正告原告需認清形勢,盡早撤回起訴,否則我局將及時將案件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由原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答辯單位:湞江區地質礦產局
法定代表人:
x年七月三日
附相關證據材料:
1、 韶湞地礦罰字[]第007號地礦行政處罰決定書;
2、 行政處罰現場調查筆錄(共3頁)
3、 《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2025答辯狀 篇29
答辯人(被上訴人):李,女,x年3月10日出生,漢族, 省 縣 人,住xx市xx區四季青鄉 區14號樓。
答辯人因與張(以下稱“上訴人”)出資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海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已提出上訴。現答辯人針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是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合法股東,持有公司20%的股份。 上訴人稱答辯人沒有實際出資,不是事實。x年7月9日,答辯人受讓張在公司的20%股份,如此,公司完全由答辯人出資經營。答辯人受讓張股份是用個人資產出資的,并在受讓股權后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答辯人受讓張股權及相關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等均是委托丈夫xx辦理的。股權受讓后,答辯人也一直在公司工作,而且公司是答辯人夫婦共同投資經營的事實,不僅上訴人明知,而且也是眾所周知,上訴人主張答辯人沒有實際出資,顯然是歪曲事實。對此,答辯人在一審訴訟中已提供了工商檔案材料等充分證據證實答辯人是公司合法股東。 同時,上訴人在上訴狀中陳述:“與被上訴人是夫妻關系,簽字應該代表被上訴人,上訴人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權”。顯然,上訴人認為是“有代理權”的人,而不是“股權轉讓人”,上訴人該等主張也印證了其明知答辯人是公司合法股東的事實。
二、上訴人不構成善意第三人。 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以“與上訴人簽訂轉讓協議是被上訴人的丈夫拿過來的”、“與被上訴人是夫妻關系,簽字應該代表被上訴人,上訴人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權”為由,主張其是善意第三人,合法權益應當予以保護,依法不能成立。 事實是,上訴人早在十年前就與答辯人一家相識,且常有往來。尤其是上訴人于x年到答辯人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工作后,一直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參與公司經營,對公司和答辯人家庭的情況十分了解。也就是說,上訴人明知答辯人是公司的股東,而且在知道答辯人住所、聯系電話,經常會與答辯人見面的情況下,與答辯人丈夫簽署轉讓答辯人股份的出資轉讓協議的行為,不合常理,更不構成善意第三人。理由為: 第一,上訴人明知答辯人在公司的出資是個人出資,即使是答辯人的丈夫也不當然享有處分權或者代理處分權; 第二,上訴人在能夠與答辯人取得聯系的情況下,與實施轉讓答辯人在公司出資的行為,未盡合理注意義務; 第三,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其已實際支付了出資轉讓款,即上訴人并沒有支付出資轉讓對價。 三、上訴人冒用答辯人簽名取得的《出資轉讓協議》,當屬無效。 本案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已確認出資轉讓協議書中“李”的簽字并非答辯人所簽,同時主張出資轉讓協議書中冒用“李”簽字的行為人是答辯人的丈夫。但是,上訴人未提供證據對出資轉讓協議書中“李”的簽名是所為予以證實,而根據答辯人對丈夫xx字體的辨認,《出資轉讓協議》中“李”的簽名并不是書寫。 據此,上訴人在答辯人既沒有轉讓出資的意思表示,也未進行過轉讓出資的任何授權的情況下,采取冒用答辯人簽名的方式偽造了《出資轉讓協議》,該出資轉讓協議依法應屬無效。上訴人據無效《出資轉讓協議書》,且在未支付對價的情況下,辦理了工商登記,取得公司股東身份,顯屬惡意侵權,損害了答辯人的財產和人身權益。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維持。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
2025答辯狀 篇30
答辯人(一審第三人、二審第三人):王,男,x年11月27日生,原xx科技()公司職工,電話:。
被答辯人(上訴人):xx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
地址:xx市新x區滬南路x號 (林)
因被答辯人xx科技(一審原告)不服(x5)浦行初字第536號《行政判決書》上訴至貴院xx市第一中級法院,答辯人請求二審法院繼續維持一審法院《行政判決書》維持(x4)xx人社認字第9637號《認定工傷決定書》,現答辯人根據本案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答辯如下: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x3年7月4日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至x5年7月3日止,被答辯人為答辯人辦理了社會醫療保險。
x4年7月5日白班期間早十點左右,在疊橋路168號CSD二樓,大組長(吳)安排我搬重物導致腰部再次受傷加重。
一審法院x5年10月29日開庭審理時,由一審被告xx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當庭出示周中亞、謝、吳等xx科技現場生產干部訪談證人證言佐證。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xx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答辯人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因此屬于工傷。
二、答辯人受到事故傷害,被xx市xx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認定為工傷,一審法院《行政判決書》維持工傷認定依據及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維持。
由被答辯人提供的(1)“周中亞和謝”書面證言、(2)答辯人工傷申請書、(3)《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4)答辯人就醫記錄等等大量證據證實,答辯人“x4年7月5日早十點左右在疊橋路168號CSD二樓,大組長(吳)安排答辯人搬運重物導致腰部再次受傷加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依法應認定為工傷。同時xx市xx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依法認定工傷后,將xx人社認(x4)字第9637號《認定工傷決定書》進行了送達,送達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原告在行政復議被依法維持的情況下,又提起行政訴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xx市xx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已在x5年11月3日被一審法院(x5)浦行初字第536號《行政判決書》依法維持,答辯人請求二審法院繼續維持一審(x5)浦行初字第536號《行政判決書》維持xx人社認(x4)字第9637號《認定工傷決定書》。
三、行政訴狀所述答辯人所患腰椎間盤突出癥屬長時間傷力累積之結果,與答辯人x4年7月5日工作中搬運重物導致腰部再次受傷“加重”并不矛盾。
1)、x3年7月4日正式入廠至12月份調整崗位這五個月期間答辯人身體健康一切正常。答辯人自x3年9月20日至11月中旬所在01線組裝段崗位QTO測試異常機臺(兩個月左右)的送修期間,身體負重行走并無異常。在QTO站工作中因找不到“小拖車”時曾多次在產線手抱整箱120部蘋果5S整機,抱著走五六十米遠到ME處維修部,且在每日崗位交接班的機臺數量“盤點”時也要一個人挪位(每次)一箱120部蘋果5S整機或者(每次)兩箱疊起共240部蘋果5S整機(彎腰雙手抱著挪位)。當時的線外干部可作證(張青青、李昆倫)。
2)、被答辯人明知故犯,系直接造成答辯人x4年7月5日“搬運重物”導致腰扭傷加重的主要因素。行政訴狀中被答辯人明知答辯人x3年11月至x4年6月9日堅持半年多的原工作崗位,工作中需要長時間地“反復彎腰扭轉”容易導致員工腰椎間盤受損,但被答辯人仍然在x4年6月9日無故全員解散了答辯人原所在01產線,后答辯人獨自一人又被被答辯人抽調出來參與跨廠區、跨部門、跨工作環境的交叉作業時,在x4年7月5日遭強令“搬運重物”,是答辯人意外遭受腰部二次扭傷加重的直接原因。導致答辯人事后又無法準確提供“搬運重物”時在現場更多同事們的人證姓名。答辯人雖然自x4年6月23日左右腰椎處已經有輕微發熱、發癢等癥狀,但是并不嚴重。且經朋友推薦,答辯人已經購買治療“腰扭傷”的藥物治療,答辯人x4年6月27日在南匯華泰藥店周浦店購買了治療腰扭傷的藥物“維生素E膠丸、維生素C片、活血止痛膏”(答辯人向工傷認定部門提供本人醫保收款憑證)。
xx科技明知故犯:x3年11月至x4年6月期間xx科技()有限公司CSD領導對答辯人的工作崗位存在的職業病風險完全是“明知的”。因為,當時與答辯人在CSD三樓“西南通道口”長期整理空料盒的有三個人,同班代表01線員工的答辯人,同班代表02線員工的劉繼舉;對班代表03線員工菜某某(綽號:眼鏡)。當時02線組長(吳)、大組長(胡偉才、仇青春)等人經常會來到三樓“西南通道口”查崗,當吳志詳他們每次看到“劉繼舉”在崗位上躺著休息從來都是默認狀態,可以證明xx公司領導對該崗位休息期間“需要躺著來保護腰部”是“明知的”。而只有一直不知該崗位需要保護腰部的答辯人卻在該崗位持續7個月的工作期間一直都堅持正常的“坐姿”休息,在職期間的答辯人對該崗位存在職業病預防一無所知。
答辯人在x4年7月5日搬運重物之時答辯人明顯感受到腰部抽筋般的刺痛等異樣,誤以為只是與x3年12月20日在CSD三樓工作中的腰扭傷時一樣日后工作中就能得到恢復,導致在隨后的一周內答辯人仍然堅持“帶病”上班。隨著右邊臀部的脹痛越加嚴重還伴有右臀水腫發紅等癥狀顯現,答辯人于x4年7月13日(周日休息)趕往附近的周浦醫院首次診察,經CT診斷結論:L4-L5腰椎間盤突出癥。醫生病歷建議“需要立即住院手術治療”。7月14日正常上班,7月15日下午取回CT診斷報告后當天下午返回xx科技()公司秀沿路3668醫務室轉休一周的病假被醫務室工作人員拒絕(只同意轉休三天病假)。被答辯人醫務室拒絕給予答辯人醫生病歷休一周的病假,企圖隱瞞答辯人病傷較為嚴重的客觀事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職業禁忌,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事實上,答辯人x3年11月起至x4年6月止期間持續半年多的原工作崗位“長時間地蹲下彎腰處于不良姿勢和體位”符合《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條中“其他職業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且答辯人 x3年12月20日工作中扭傷一次,x4年7月5日“被強令”搬運重物導致二次受傷加重,后右臀脹痛放射至下肢已無法正常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6號《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x5年3月23日公布施行。第五條、必須在工作場所與作業崗位設置警示標識和告知卡,嚴禁隱瞞職業病危害。
3)、工作中的睡眠時間嚴重緊缺,答辯人每天活動在“兩點一線”,上班期間十二小時加往返途中每天約需要十四個小時左右。答辯人自入廠時起一直持續地居住在被答辯人公司提供的廠外員工集體宿舍,在xx新區周祝公路1218號院內,每天上下班都有被答辯人公司提供的大巴車接送。x4年7月13日早8:30打完夜班下班卡,約9點30回到宿舍,吃完早餐就10點多了,睡了三個小時左右,約14點半左右到了周浦醫院掛號待診。被答辯人周祝公路1218號的員工集體宿舍有門卡記錄可以與廠區下班卡時間、醫院掛號時間一起證實答辯人在7月13日當天并沒有其他任何個人其他外出活動。
綜上所述,答辯人x4年7月5日當天在工作中被搬運重物,導致答辯人因受力不當引起腰椎盤突出癥狀,完全符合在工作時間、工作原因和工作場所內造成的事故傷害。答辯人配合xx市xx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部門于x5年元月10日返回xx科技()公司CSD二樓事故現場與被答辯人的現場干部一起進行了x4年7月5日事故當天的還原取證。
x5年5月29日由xx市xx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工傷決定書》經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答辯人”王x4年7月5日搬運貨物是其所患腰突癥的加重因素。
x5年6月11日經答辯人自費委托xx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勞鑒(滬)字1504-1195號”鑒定結論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符合骨科第三條第4項。
滬人社復決字【x5】第115號《工傷行政復議》經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理查明后,已于x5年8月31日作出“維持被申請人xx市xx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xx人社認(x4)字第9637號《認定工傷決定書》。”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答辯人已就其申請工傷所依據的事實主張并依法提出了初步的證據加以證明,完成了舉證責任,而被答辯人顯然沒有完成其應承擔的舉證責任。
答辯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等相關法律規定,自x4年7月21日起首次向被告(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送交《工傷事故報告書》和《工傷認定申請表》等相關資料,自x4年11月11日被告作出編號為xx人社受(x4)字第9637號《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在x5年5月29日作出xx人社認字【x4】第9637號《認定工傷決定書》,隨后送達答辯人和被答辯人。
答辯人認為:一審被告(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工傷認定的權威部門,其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理解比答辯人準確,答辯人尊重并執行一審被告依法作出的xx人社認字【x4】第9637號《認定工傷決定書》。綜上所述,上訴人(xx科技)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不成立,答辯人尊重并執行一審(x5)浦行初字第536號《行政判決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決,駁回上訴。
此致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敬禮!
答辯人(一審第三人、二審第三人):
x5年12月 日
2025答辯狀 篇31
答辯人:陳某,男,漢族,x年12月7日生,住址:石家莊市長安區XX街
答辯人因與本案上訴人賀某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任何依據。
上訴人稱20xx年7、8月份,其通過中介與被上訴人把位于長安區XX街6號的房產賣給被上訴人,約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實在一審法院判決書中得到了確認,并無對事實認定錯誤,至于上訴人稱被上訴人要把繳稅憑證給上訴人,且被上訴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純屬無中生有,且也不屬于本案爭議焦點。另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也未能說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錯在何處,所以,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土地使用權有明確的約定。
在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第三條即規定“甲方將房產移交給乙方時,該房產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移給乙方。”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當初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明確的約定。
三、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超出被上訴人訴訟請求作出的第二項判決違反了民事審判不告不理原則是無效的,該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判決上訴人協助被上訴人辦理過戶手續是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屬理應包含的內容,因為既已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被上訴人,那倘若上訴人不配合被上訴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過戶手續,僅僅一審法院判決書中確認其土地使用權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綜上所述。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合法、合理。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陳某
20xx年7月19日
2025答辯狀 篇32
答辯人: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鐵西區大隊
答辯人根據x市鐵西區人民法院轉來的的劉某某不服x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xx)沈鐵西行初字第11號行政判決書的上訴狀副本,現答辯如下:
一、劉某某20xx年12月12日9時10分在鐵西區某小區院內發生交通事故,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證據充分。
20xx年12月14日,答辯人受理楊某報案稱遼A33與遼A79發生交通事故,前車駕駛人造成后車撞損后離開現場,20xx年12月17日答辯人對楊某的車輛進行了鑒定,車輛損失金額共計1036元,屬于有交通事故發生,為了作痕跡鑒定對比,要求上訴人劉某某將其車開到交警大隊未果。20xx年12月20日,答辯人接到楊某的報案稱遼A33車輛停放在某小區,隨即趕到車輛停放地點將劉某某車輛扣留并于當日開具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以上事實有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陳述材料,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等證據證實,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
上訴人辯稱其不會駕駛汽車,也無駕照,事發當天未在現場屬于混淆視聽,經過答辯人調查取證,遼A33機動車所有人為劉某某,答辯人扣留遼A33機動車是為了收集證據的需要,是答辯人依法履行職權行為,與上訴人劉某某是否會駕駛汽車,是否在案發現場無任何關系。
上訴人劉某某辯稱單憑楊某的報案不能認定遼A33碰撞遼A79觀點不能成立。答辯人委托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物證鑒定中心作出的《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物證鑒定中心檢驗報告》中警鑒字【20xx】75號已證明了上訴人車輛刮碰楊某車輛的事實。
二、答辯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符合法定程序。
在查處該案過程中,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了受案、通知、調查取證、告知等程序。在整個辦案過程中,答辯人嚴格依照法定程序,無違法行為。
上訴人辯稱答辯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未通知原告等觀點根本不成立。答辯人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反而上訴人劉某某從案件發生后一直拒絕配合履行相關義務,答辯人秉公處理,無違法行為。
三、本案適用法律正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適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綜上所述:答辯人做出的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一審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劉某某的訴訟請求。故請求貴院依法維持一審判決,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承擔。
此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鐵西區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