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文的寫作要求
(5)成文日期
公文成文日期一般以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法規、規章類公文以依法批準的時間為準;聯合行文,以最后簽發機關負責人的簽發日期為準。
成文日期要用漢字標注,并將年、月、日標全,“零”寫為“o”。
(6)公文生效標識
公章是公文生效的標志。單一機關制發的公文在落款處不署發文機關名稱,只標識成文時間。成文時間右空4字;加蓋印章應上距正文2㎜~4㎜,端正、居中下壓成文時間,印章用紅色。
當印章下弧無文字時,采用下套方式,即僅以下弧壓在成文時間上;
當印章下弧有文字時,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線壓在成文時間上。
當聯合行文需加蓋兩個印章時,應將成文時間拉開,左右各空7字;主辦機關印章在前;兩個印章均壓成文時間,印章用紅色。只能采用同種加蓋印章方式,以保證印章排列整齊。兩印章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過3㎜。
當聯合行文需加蓋3個以上印章時,為防止出現空白印章,應將各發文機關名稱(可用簡稱)排在發文時間和正文之間。主辦機關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個印章,兩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余一個或兩個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間互不相交或相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標識成文時間。
(7)附注
附注是指需要附加說明的事項。如需解釋的名詞術語,或者是公文發送范圍和閱讀、傳達對象等。
公文如有附注,用3號仿宋體字,居左空2字加圓括號標識在成文時間下一行。
3.版記部分
版記部分又稱文尾部分,通常由主題詞、抄送機關名稱、印發機關和印發時間、版記中的反線、版記的位置等要素組成。
(1)主題詞
主題詞是能夠反映公文主要內容和類屬的、規范化的名詞或詞組。標引主題詞時,順序是先標類別詞,再標類屬詞。在標類屬詞時,先標反映文件內容的詞,后標反映文件形式的詞。當詞表中找不出準確反映文件主題內容的類屬詞時,可在類別詞中選擇適當的詞標引。使用的主題詞不得超出主題詞表的范圍。每份文件的主題詞,最多不超過5個詞組。上報的文件,應當按照上級機關的要求標注主題詞。
“主題詞”用3號黑體、居左頂格標識,后標全角冒號;詞目用3號小標宋體字;詞目之間空1字。
(2)抄送機關
抄送機關是指主送機關之外需要執行或了解公文內容的其他機關。標注抄送機關,應當使用該機關全稱或規范簡稱、統稱。一份公文要不要抄送,抄送給什么樣的機關都要從實際需要出發,既不要濫抄濫送,也不應漏抄漏送,以免產生不利的影響。
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題詞下一行;左空1字用3號仿宋體字標識“抄送”,后標全角冒號;回行時與冒號后的抄送機關對齊;在最后一個抄送機關后標句號。如主送機關移至主題詞之下,標識方法同抄送機關。
(3)印發機關和印發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