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應用文寫作(二)
法規性文體,包括《法律》、《條例》、《規定》等,它在機關應用文中是可以獨立成體系的一種文體,有一套用語和寫法。
以上分類,雖然較為實用,較為合理,但也是大體而言的。事實上,許多文體,有的互相交叉,有的各種文體的特點兼而有之,很難嚴格、確切地歸類,比如,《工作總結》、《工作計劃》、《調查報告》等,即是呈報性又帶有指示性,是兩種功能兼而有之的。《情況報告》、《簡報》等,一般只往上級報送,但有時因工作需要,在履行了一定的審批手續后,也發給下級機關和有關人員作為參考。這就帶上了指導性。有些文件是否上報下發,或發給左鄰右舍、平行機關,常常不是由文件的“類型”決定的,而是根據工作的需要。
墨子曾說:“夫辭,以類行者也,立辭而不明于其類,則必困。”(《墨子閑話•大取第四十四》)這就明確指出了文章分類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對于機關應用文同樣適用。
第一章 如何掌握機關應用文寫作的規律
第四節 機關應用文的格式
文章的格式,是指文章相對穩定的制作規格或式樣,它屬于表現形式的范疇。不同的內容,不同的使用范疇和使用目的,有不同的格式。國家機關工作的統一意志,嚴肅周密,講究效率的特點,決定了機關應用文必須有一個方便工作、統一嚴謹的格式。古今中外,歷代政權,都十分重視機關應用文的格式。我國歷史上不少朝代對文書名稱、開頭結尾、陳述順序以及用語、書寫等,有著不同程度的規定。有的要求十分嚴格,如果違反,輕則受責、重則治罪。由于階級的局限和等級尊卑制度的桎梏,致使有些朝代過分注重格式,發展成了僵硬的形式主義和文牘主義。
機關應用文的格式,包括書面制作格式和文種撰寫格式。書面制作格式,《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三章作了明確規定,即無論哪類文種,在文件制作時,一般都由標題、發文字號、簽發人、秘密等級、緊急程度、主送機關、正文、附件、印章、發文時間、抄送機關、附注等部分組成。同時規定了十條原則:一、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一般應標明發文機關和公文種類。二、發文字號,包括機關代字、年號、順序號。幾個機關聯合發文,只標明主辦機關發文字號。三、公文一律加蓋印章。上報國務院的公文,應注明簽發人。四,秘密公文應分別標明“絕密”、“機密”、“秘密”。五、緊急公文應分別標明“特急”、“急”。六、請示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如需同時送其他機關,應用抄報形式。七、公文如有附件,應在正文之后注明附件名稱和順序。八、發文機關應寫機關全稱或規范化簡稱,幾個機關聯合發文,應將主辦機關排列在前。九、會議通過的文件,應在標題之下,正文之前注明會議名稱和通過日期。十、文字從左至右橫寫、橫排。少數民族文字按其習慣書寫、排板。
這份文件大體可分解為三部分:
文頭部分。左上方是文件編號,寫明該文件總印數的次序,以便于統計、收發登記、借閱查找;接下行是文件名稱,由發文單位的名稱和“文件”二字組成,用紅色大號字體印在文件上部的正中間,使人一眼就可看出文件的性質和重要程度。有時也用黑色。如果幾個單位聯合發文,應把各單位名稱都排列上;文件名稱下面是用小字號排印的發文機關代字、發文年號和該年度的發文序號。它不僅便于統計、收發、查找,而且往往代替較長的標題,便于引用。如果幾個單位聯合行文,一般只用一個與文件關系最直接的單位的發文序號,有時也并列幾個單位的發文序號。機關的代字是固定不變的,比如,“中發”是中共中央文件,“國發”是國務院文件,“京發”是中共某某地委文件,“京政發”是某某地人民政府文件等。在確定代字時,要避免和其它單位重名,一旦確定了,就不能任意變動。下面一條橫線,把文頭和行文部分隔開,一般是用紅線(或黑線,和文件名稱同一顏色),中間印一個五角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