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行政許可法的粗淺認識
我對行政許可法的粗淺認識
我最初知道國家將出臺行政許可法是在大前年的春天,只不過當時的名稱是行政審批法,是在一張報紙上見的;第一次見到行政許可法是前年十月份,是從網上看到的。但我真正系統地學習行政許可法是去年四月份在省里舉辦的培訓班上。好在我是學法律出身的,面對近年來國家針對各部門各行業大量頒布的法律法規,雖說有點應接不暇,但還是能夠在看一兩遍后之后比較全面的把握其宗旨、掌握其內容的。當然我在平常為法律顧問單位或案件當事人服務的時候,也免不了針對具體事務去查找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具體規定。加之許多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會隨著社會形勢的發展變化而修改或廢止的。所以我希望大家在學習行政許可法的時候,首先應該從法理的角度去把握其精神實質和立法宗旨,這樣才不至于當該法修改后再去從頭學習。
行政許可法是繼我國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后又一部規范政府行政行為的重要法律。它的頒布施行是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中的一件大事,它對國家的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都將產生非常廣泛而深遠的影響。
不知大家是否已經注意到以下兩點:第一點,該法最后定稿為行政許可而非當初的行政審批。為何變更,我的看法是,因許可的中文本意為準許、允許,它相對于審批而言,第一淡化了計劃經濟時代政府的管理色彩,第二體現出了市場經濟時期政府的服務功能,從概念上可以涵蓋審批。第二點,該法為限期實施而非頒布實施。這是為了給有關部門和廣大群眾一個認識、過渡和準備的過程,尤其是為過去的審批事項的清理工作留出足夠的空間。
下面我分兩講跟大家一起學習探討我國的《行政許可法》。在講述中,我將盡量使用通俗語言,但為了表達的準確,許多地方我還是會使用法律用語。從講解效果和目的上,我主要打算講清概念性的東西,以便讓大家多層次多方位地理解行政許可法。當然,對大多數直接從事行政許可工作的同志來說,除了把握概念性的東西以外,還必須掌握具體可操作和程序性的東西。因此我會結合我縣的實際和大家的工作需要,多講一些社會上比較關注的東西,多點一些我們容易忽視的東西,多強調一些大家應該重點理清的東西。
第一講:全面認識行政許可法
一、 行政許可的含義。
行政許可是政府的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和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維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利益,加強經濟宏觀管理,保護并合理分配有限資源等。
我國行政許可法上定義的“行政許可”具有以下幾層含義:
1、 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作出的一種行政行為。根據行政行為的分類理論,相對于行政立法而言,行政許可是一種行政執法行為,因為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許可時,與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形成的是單一對應關系,而行政機關在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規則而作出立法行為時,其是與眾多不特定對象形成一對眾的關系,如行政法規、規章制定;相對于抽象行政行為而言,行政許可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因為其是行政機關針對特定主體作出的直接產生利益結果的一次性行為,而抽象行政行為是對不特定主體作出的不直接發生利益結果并可以反復適用的行為,如行政法規、規章的制定;相對于內部行政行為而言,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因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在對社會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對外部管理對象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而內部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在內部行政組織管理過程中作出的只對行政組織內部對象產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