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行政許可法的粗淺認識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遵循公平、公正原則,主要是指在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過程中,要允許公眾的平等參與,要對公眾給予平等對待,相同情況給予相同的對待,不同情況給予不同對待。對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申請人,要一視同仁,不得分出三六九等、親疏遠近,搞歧視或者變相歧視。
第三,便民的原則。
《行政許可法》第6條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边@是關于行政許可便民原則的規定。
所謂便民,簡單說,就是方便老百姓。便民原則體現在行政許可法的諸多規定中,比如:(1)行政許可依法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立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2)行政許可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免費提供;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報、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當場更正等。(3)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行政機關應當當場受理,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決定,不得拖延。(4)對不能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嚴格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四,救濟原則。
《行政許可法》第7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這是關于行政許可救濟原則的規定。
陳述權是指行政相對人就所知悉的事實向行政主體陳述的權利;申辯權是指行政相對人針對不利的指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反詰的權利。陳述、申辯權是行政相對人在行政許可過程中不可缺少的正當防衛權,它是控制行政權、防止其被濫用的一種重要制度。
對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給予救濟,這是現代法治的核心,也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根本要求。在一定意義上說,無救濟即無權利。行政許可中的救濟原則主要體現在:一是,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亂許可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如該許可不許可、不該許可亂許可等;二是,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有權依照國家賠償法獲得賠償。
第五,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許可法》第8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行政許可法》第六章關于監督檢查的規定中,更強調了誠信原則,其中第69條第3款規定:“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行政許可法這一條規定具有特殊的意義,其在我國法律上第一次確立了信賴保護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是誠信原則在行政法領域的運用,其基本含義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履行責任應依誠實及信用之方法。具體說,當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行為形成值得保護的信賴時,行政機關不得隨意撤消或者廢止該行為,否則必須合理地補償行政相對人對信賴該行政行為有效存續而獲得的利益。信賴保護原則在行政許可法中主要體現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任意改變(包括撤消)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