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行政許可法的粗淺認識
4、重審批、輕監(jiān)管或者只許可、不監(jiān)管的現(xiàn)象比較普遍,市場進入很難,可一旦進入又無人監(jiān)管。行政許可很多,但各種安全事故仍然頻頻發(fā)生,其中相當多的事故的發(fā)生都與行政機關“一批了之”不無關系。
5、有些行政機關利用行政許可亂收費,把行政許可作為權力“尋租”的一個手段。在有些情況下,交費甚至成了行政許可機關實施許可的主要條件或者唯一條件。審批條件不明確,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過大,加之審批公開程度較低,審批過程中很容易產生權錢交易。不少企業(yè)、個人為了取得許可,還要給好處、托關系,助長了腐敗現(xiàn)象的蔓延。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行政許可已經成為一個腐敗源。
6、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往往只有權力,沒有責任,責權不統(tǒng)一,缺乏公開、有效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F(xiàn)行行政許可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成為政府轉變職能的一個障礙。
五、制定《行政許可法》之目的
制定行政許可法,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現(xiàn)政府行為法律化、規(guī)范化、理性化的必然要求,具體來講,主要有三個方面的理由:
1、制定行政許可法,是規(guī)范設定、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需要。行政許可作為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是政府管理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事務的一種事前控制手段,在我國行政管理中被廣泛運用,對于保障、促進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2、制定行政許可法,是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需要。針對行政許可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從1998年開始,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行了積極探索,取消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國務院于2001年9月成立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積極、穩(wěn)妥地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于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分兩批、共取消了1195項行政審批事項,對82項行政審批事項改變了管理方式,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要想從根本上解決行政許可中存在的問題,僅靠減少審批項目是遠遠不夠的,必須以法律的形式,確立行政審批責任機制,排除改革的障礙,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行政許可制度。
3、制定行政許可法,是適應加入世貿組織新形勢的需要。我國已經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遵守規(guī)則、履行承諾是應盡的義務。按照世貿組織協(xié)定的要求和我國政府的承諾,行政許可應當以透明和規(guī)范的方式實施,行政許可的條件和程序對貿易的限制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中國工作組報告書對服務貿易的行政許可程序還提出了9條明確要求。這在客觀上對行政許可法的出臺也提出了迫切要求。
六、《行政許可法》對政府管理的影響
行政許可法是一部規(guī)范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這部法律的貫徹實施。將對政府管理工作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這種影響主要體現(xiàn)出三個方面:
。ㄒ唬┴瀼貙嵤┬姓S可法,將促進政府管理理念的更新。
思想是行動的先導。從一定意義上說,政府的管理理念對政府的管理方式和政府職能轉變具有決定性的意義。行政許可法的頒布施行,有利于進一步轉變傳統(tǒng)的管理理念和思維方式,樹立適應建立完善的社會市場經濟體制的現(xiàn)代管理理念,最重要的應當進一步樹立以下四個管理理念:
1、以民為本的管理理念。
以民為本的行政管理理念,是人民主權原則在政府管理中的根本體現(xiàn)。公民對政府的認同、支持和擁護是政府合法性的來源和基礎,也是我們各項事業(yè)取得成功的保證。從根本上講,人民滿意不滿意、人民高興不高興、人民答應不答應,是判斷政府管理是否成功、是否有效的標準。樹立以民為本的管理理念,意味著政府管理要從以往的管制型轉變?yōu)楝F(xiàn)代的服務型。政府的全部工作要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促進公民權利的實現(xiàn)為根本出發(fā)點和落腳點,要傾聽公民的呼聲,為公民的參與、訴愿和救濟提供必要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