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行政許可法的粗淺認識
(三)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將促進政府職能的根本性轉變。
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建設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是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務,是新世紀、新階段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客觀的需要。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框架中,企業制度、市場機制和政府管理體制是三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企業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微觀基礎,是創造財富和形成競爭力的源泉;市場機制是配置資源、調節供求、優化結構的基本方式;政府是維護公平競爭、保障經濟主體合法權益、保持經濟和社會穩定的制度建設者和保護者。企業制度、市場機制和政府管理體制相互支撐、相互補充、制約和促進,三者的協調關系和改革的均衡推進,決定著整個新體制的質量和效率:改革20多年來,我們在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市場建設和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方面都取得了重大進展。但從總體上看,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速度滯后于企業改革和市場體系建設。與企業改革和市場機制發育的要求相比,政府行政管理體制與職能仍然存在著明顯的不適應,比如:在發展觀念上,存在著重經濟增長,輕社會發展,忽視經濟與社會全面、協調發展的偏向;在政府職能上,直接干預市場較多,項目審批職能較多,戰略導向和創造外部環境的職能相對薄弱;在組織結構上,縱向管理層級多,橫向部門之間相互分割和掣肘現象普遍存在,管理成本高,效率低;在約束和激勵機制上,有些責任不明確,存在權力與利益掛鉤、權力與責任脫鉤的現象,約束和激勵機制不健全;在決策方法上,公眾參與度和透明度有待進一步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機制亟待建立;在工作作風上,存在重管理輕服務現象,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弄虛作假等不正之風和個別腐敗行為的影響比較惡劣。解決這些問題的根本出路,在于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和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針對現實的體制性障礙和突出矛盾,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從實際出發,提出了五項轉變政府職能的重點,即:改革審批制度和減少直接干預;反對和打破行政性壟斷;完善宏觀調控和加強中長期計劃;加強對重要領域的行政監管;加強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
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于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和部署,就必須通過法律的手段規范政府的行政權力,限定政府規制的范圍,建設法治政府。過去,政府管理的誤區之一就是管事太多,許多不該政府管的事都要經政府審批、許可。這樣做勢必影響市場機制的形成和發展,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性、創造性的發揮。行政許可法通過確立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明確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范圍,規定了什么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什么事項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在政府管理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主決定的關系上,確立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主決定優先的原則;在政府管理與社會競爭的關系上,確立了市場優先的原則;在政府管理與社會自律的關系上,確立了社會自律優先的原則。這些制度和原則要求我們必須下大力氣解決政府的行政權力對社會經濟生活和公民個人生活干預過度的問題,培育社會自律機制,發揮行業組織、中介機構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同時,又要解決在某些方面管理不到位的問題。從根本上促進政府職能轉變,使政府職能切實轉變到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上來。經過努力,使政府行為真正實現法律化、規范化、理性化,把各級政府建成比較完善的法治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