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行政許可法的粗淺認識
4、行政許可與行政認可
傳統觀點認為,行政認可是行政確認中的一種方式,它是對某一行為或法律地位、權利義務加以承認和肯定,使其具有法律效力或喪失法律效力的行為,認可是針對已有權利資格的法律承認和確定。
我國《行政許可法》則對許可做廣義理解,其中采用了認可方式,該法中使用的認可是由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技能的認定,主要適用于為公眾提供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資格、資質。但此處的認可并非傳統意義上認可的含義,它具有了行政許可的特征。
二、 行政許可產生的原因
行政許可制度作為政府宏觀調控的手段之一,其深層次的理論依據在于“市場失靈”。隨著經濟學的發(fā)展和現實中資本主義經濟危機的不斷爆發(fā),人們意識到市場并非萬能,這只“看不見的手”也有不能或不宜發(fā)揮作用的情形和領域。具體而言,行政許可產生的原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為避免“公共事物的悲劇”的發(fā)生
“公共事物的悲劇”是經濟學上的提法,由哈雷特.哈丁所概括。此提法描述的是這樣一種現象:例如,在一塊“對所有人開放”的牧場上,每個理性的放牧人都從自己的牲畜中得到直接的利益,而其他人在牧場上過度放牧時,每個放牧人又因公共牧場退化而承受延期成本,因此,每個放牧人都有增加越來越多牲畜的動力,因為他從自己的牲畜上得到的直接利益,承擔的只是因過度放牧所造成的損失中的一部分。最后的結果是牧場的退化和毀滅,所有放牧人都不能利用原來的牧地獲益。
期望個人能夠形成大型的自愿社團來追求共同的或公共的利益,防止發(fā)生“公共事物的悲劇”,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不現實的。相反,需要有某種形式的集體選擇,這種集體選擇的結果之一就是制定普遍遵守的規(guī)則,即通過法律禁止或限制個人采取可能導致“公共事物的悲劇”的行為,并借助政府這樣官僚的組織來執(zhí)行。但是,如果政府不采取事前的預防手段而是消極等到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發(fā)生后再依法予以追究,就不可能有效地保護利害關系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政府通過許可管制對于杜絕違法行為的發(fā)生有重要意義。
2、為實現優(yōu)化資源配置的結果
作為資源必須滿足可被利用性和稀缺性兩個特點。市場在資源的配置中追隨的是“貨幣選票”而非利益的最大滿足,且潛在資源和公共物品中的大多數機會資源對不同的人來說,意味著不同的價值,不能通過貨幣進行衡量,人們可能希望犧牲一些美好的環(huán)境,市場無法反映不同的人追求平等、自由、安全、環(huán)境價值的真實偏好,自然也就無法真實反映潛在資源和機會資源的實際價值,因此,市場機制配置這種資源的方式也就很難體現其公正。而現代民主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行政許可制度強調行政機關對各方利益的權衡,強制多數人的意見對行政許可結果的影響,因而是一種既能有效節(jié)約成本,又能考慮不同人民的不同價值取向的資源配置方式,社會的公平和公正就有望在這里得以體現,資源配置的結果有可能獲得最大多數人的支持。
3、為平衡個人自由和社會總體利益之間的沖突
自由市場政策的局限性,使的人們瘋狂地追求物質商品以滿足自身各種欲望,導致資源的巨大浪費,貧富差距越來越大。但我們不能因為某種活動可能損害社會的總體福利而走向剝奪個人自由的極端,也不能為了保障個人自由而走向全然不考慮社會的整體進步和總福利增長的極端。相反,只能在兩者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行政許可就是作為實現這一平衡的手段而存在的,它既不絕對禁止行政相對人的活動,也不絕對放任行政相對人的活動,而是一種事前預防和事后監(jiān)管相結合的管制手段。通過多樣化的行政許可手段(因為行政許可對公民權利和自由的限制依法可強可弱)來合理權衡市場主體的不同利益和價值取向,以維持政府機制與個人自由之間的動態(tài)平衡,既維護公共利益,又尊重個人自由,使二者之間達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