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行政許可法的粗淺認識
一是普通許可。普通許可是由行政機關確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否具備從事特定活動的條件。它是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行政許可,適用于直接關系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公共利益、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事項。普通許可的功能主要是防止危險、保障安全,一般沒有數量控制。
二是特許。特許是由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利,主要適用于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壟斷性行業的市場準入等。海域使用許可、無線電頻率許可是典型的特許。特許的功能主要是分配稀缺資源,一般有數量控制。
三是認可。認可是由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技能的認定,主要適用于為公眾提供服務、直接關系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資格、資質。認可的主要功能是提高從業水平或者某種技能、信譽,沒有數量限制。
四是核準。核準是由行政機關對某些事項是否達到特定技術標準、經濟技術規范的判斷、確定,主要適用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產品、物品的檢驗、檢疫。核準的功能也是為了防止危險、保障安全,沒有數量限制。
五是登記。登記是由行政機關確立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特定主體資格。登記的功能主要是確立申請人的市場主體資格,沒有數量限制。
5、關于行政許可的程序。
對在座的各位來說,行政許可程序是必須掌握的內容,為此,我們在編印培訓教材過程中,特地將國家行政學院袁曙宏教授的輔導報告整理稿《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和實施程序》編排進去,供大家去自學。在這里,我先針對條文串講一下。
我前面已經講過,行政許可程序是規范行政許可行為,防止濫用權力,保證正確行使權力的重要環節。
按照效能與便民的原則,行政許可法總結成功實踐經驗,借鑒國外通行做法,從行政機關和老百姓兩個方面對實施行政許可的一般程序作了規定:(1)省級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可以將幾個行政機關行使的行政許可權相對集中(第25條)。(2)一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涉及機關內部幾道環節的,應當“一個窗口”對外(第26條)。(3)依法需要幾個部門、幾道許可的,可以由一個部門牽頭征求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后統一辦理,或者實行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盡量減少“多頭審批”(第26條)。(4)行政機關應當將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的規定在辦公場所公示,以防止“暗箱操作”(第30條)。(5)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行政機關應當聽取意見;不予行政許可的,要說明理由(第36條、第38條)。
為了方便老百姓,行政許可法總結實踐經驗,規定: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郵寄、傳真等書面方式提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不必都親自到行政機關去辦(第29條);行政許可決定盡量做到當場受理、當場決定,不能當場決定的,要出具受理憑證,并且原則上應當在20日內作出決定(第42條)。
行政許可法還針對各類行政許可的特點規定了不同的特別程序,主要是:(1)普遍許可事項,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材料的實體內容要進行審查,有的還需要實地核查;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行政許可(第34條)。(2)特許事項,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決定是否予以特許(第53條)。(3)認可事項,行政機關一般應當通過考試、考核方式決定是否予以認可(第54條)。(4)核準事項,行政機關一般要實地檢測、驗收(第55條)。(5)登記事項,行政機關一般對申請登記的材料只進行形式審查,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5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