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行政許可法的粗淺認識
行政行為缺乏穩定性和可預期性是當前一些地方和部門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其結果不僅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背離了政府管理目標,而且損害了行政效率,影響了政府的權威和形象。它所帶來的損失不僅是短期內的經濟損失,更是長遠的信譽損失。行政許可法確立了信賴保護原則及相應的制度、措施。我們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就是要增強行政機關的信用意識,樹立誠實信用的管理理念,加快政府信用建設。
4、權責一致的管理理念。
長期以來,在行政管理實踐中,權力與責任脫鉤,有權無責現象較為普遍;權力與利益掛鉤,某些方面的行政管理帶有較明顯的趨利性特征。在現代法治社會,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過程,同時也是履行職責的過程;有多大的權力、就應該承擔多大的責任;沒有無權力的責任,也沒有無責任的權力。行政許可法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對行政機關違法設定、實施行政許可以及實施許可后不履行監督職責都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并明確規定由此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損害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對于進一步樹立權責一致的的管理理念,建設責任政府意義重大。
(二)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將促進政府管理方式的創新。
我國傳統的行政管理方式,主要是以權力導向型管理為特征的。這種管理方式是在長期的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體現了政府全能主義和權力本位思想,政府處于社會的中心,對社會和經濟生活進行大一統式的管理。這種管理是一種直接的、微觀的、權力無限式的管理方式,是一種高度集權、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的管理方式。這種傳統的管理方式,在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過程個曾發揮過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當前我國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加入世貿組織的形勢下,這種管理方式的弊端就越來越顯現出來。它容易導致政府機構的膨脹和社會功能的萎縮,阻礙了市場機制的發育和企業活力的發展,容易滋生腐敗現象和官僚作風,加大了經濟運行的成本,降低了經濟運行的效率,有些方面已成為生產力發展的主要障礙。而過多、過濫的行政許可,正是這種傳統管理方式的集中體現。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管理方式應當由權力導向型向規則導向型轉變,規則導向型的管理方式,其優點是比較穩定、規范,有預期性,而且形式多樣。其具體要求是:在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之間,重在間接管理;在靜態管理和動態管理之間,重在動態管理;在事前管理和事后監督之間,重在事后監督;在管理與服務之間,強調服務。
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在對經濟、社會事務的管理方面,只要通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社會自律管理以及事后監督等能夠解決的事項,就不要實行行政許可。這就是說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許可作為一種重要的行政管理方式,應當是行政機關不得已而為之的選擇。適應這一要求,需要改變那種一出現問題就要強調審批、發證,以及“以批代管”、只“批”不“管”等行政管理方式,進一步推進政府管理體制和管理方式的創新。因此,我們要根據十六屆三中全會的精神,結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研究制定推進政府管理創新的方案、措施、辦法。一方面,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繼續下決心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真正把政府不該管的事交給企業、市場、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減少政府不必要的事前審批。另一方面,需要研究建立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的行政管理方式、機制,在繼續加強政府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職能的同時,更加重視政府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職能,切實把政府經濟管理職能轉到主要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對應當由政府管理同時又不宜實施行政許可的事項,要認真研究取消行政許可后加強后續監管的措施、方法,不能因取消行政許可出現行政管理上的“真空”;對需要繼續實施行政許可的事項,也要認真研究如何建立監督制約機制,規范行政許可行為、強化對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把事前行政許可與事后嚴格監管有機地統一起來,確保把該政府管的事真正管住、管好,切實提高政府行政管理的效能。